集体土地的非诉执行,农业农村行政调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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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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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集体土地的非诉执行,农业农村行政调解事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法院怎么样执行

一、农业农村行政调解事项

农业农村行政调解事项主要涉及与农业、农村相关的各类纠纷,这些纠纷的调解由具有相应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主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自愿原则,通过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以达成协议并解决争议。以下是对农业农村行政调解事项的详细归纳:

一、农业农村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

1. 土地纠纷:

- 土地使用权争议: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纠纷等。

- 土地所有权争议:涉及土地所有权归属的争议。

- 土地征收补偿争议:因土地征收而产生的补偿标准、范围等争议。

- 相邻关系中的土地使用争议:如因排水、通行等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

2. 农业合同纠纷:

- 农作物种植、收购合同纠纷:涉及农作物种植、收购过程中的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争议。

- 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涉及农业技术服务提供与接受过程中的技术标准、服务费用等争议。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费用等争议。

3. 农业资源与环境纠纷:

- 水资源利用纠纷:涉及农业灌溉用水分配、使用效率等争议。

-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纠纷:涉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等争议。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纠纷:

- 成员资格争议: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争议。

- 收益分配争议: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比例等争议。

二、农业农村行政调解的主体与程序

1. 调解主体: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农村相关纠纷的调解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涉及农村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2. 调解程序:

- 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权属证书、证人证言等。

- 组织调解:在充分了解纠纷情况的基础上,行政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听取双方意见,寻找共同点,促成和解。

- 制作调解书:若调解成功,行政机关制作调解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农业农村行政调解的意义与价值

1. 缓解法院压力:行政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有效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司法资源。

2. 促进当事人沟通: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中立第三方,能够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理解,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提升行政机关服务水平: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4.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行政调解,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村里故意不给宅基地房屋确权怎么办

村里故意不给宅基地房屋确权,村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协商与调解

1. 首先尝试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村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这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和谐关系,也是解决纠纷的第一步。

2. 寻求调解: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

2)行政解决

1. 向土地管理部门反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村里故意不给宅基地房屋确权,村民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处理。

2. 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反映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责令相关方停止侵犯、赔偿损失,或者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决定。

3)司法解决

1. 提起诉讼:如果村民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协商、调解均未能解决问题,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司法裁决:人民法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决。如果判决支持村民的诉求,村里就必须按照判决来履行,为村民的宅基地房屋进行确权。

村里故意不给宅基地房屋确权时,村民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行政和司法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村民应当保持冷静、理性,依法维权,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相关部分):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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