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只给钱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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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20)吉01行初67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征收决定案

  审结日期:2020年10月12日

  案情简介:

  顾女士在长春市某区购买了一处房屋用于经营商贸公司。2019年,区政府作出确定征收范围的《公告》。顾女士的上述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2019年10月10日,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对于非宅房屋,仅给予货币补偿。顾女士在看到上述公告后,认为自己本应享有的选择房屋置换的权利被剥夺了,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征收决定。

  案件结果:

  判决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并指令区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征收人顾女士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

  专业解读:

  对于集体土地部分,其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区政府忽略了集体土地性质转变后房屋拆除所应适用的有关规定,区政府作出的补偿方案不仅剥夺了被征收人顾女士选择继续经营的权利,反而增加了顾女士选择继续经营的成本,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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