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外嫁女在法律上并没有特殊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外嫁女的权益在多个方面有所保障:
1)在婚姻家庭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外嫁女同其他兄弟姐妹一样,对父母有平等的赡养责任。
2)在财产权益方面: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包括了工资、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外嫁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丈夫共同享有这些财产。
3)在土地承包和征地补偿方面: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如果外嫁女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土地,她仍享有原村集体的土地承包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外嫁女只要户口未迁出,且没有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或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
外嫁女在婚姻家庭、财产权益以及土地承包和征地补偿方面均享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这些规定确保了外嫁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权益保护。
村集体土地村委会有一定的管理权,但并无权随意分配。具体来说:
1)村委会对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村集体土地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这包括但不限于对土地的使用、流转、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2)村集体土地的分配限制村委会并无权随意分配村集体土地。土地的分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且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和决定。土地的分配还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个村民的合法权益。
3)相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方式,包括出让、出租等方式,并明确了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表明,土地的流转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并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2.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这进一步说明了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和分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确保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对村集体土地有一定的管理权,但并无权随意分配。土地的分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过严格的程序和讨论决定,并确保每个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支书未通过村民大会把集体土地承包给自己的合同是无效的。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明确承包程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集体土地的承包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其中通常包括村民大会的讨论和决定。
2. 村支书行为的性质
- 村支书作为村干部,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和决定,擅自将集体土地承包给自己,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承包程序的规定,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3. 合同效力的判断
- 由于村支书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土地承包,因此其与自己签订的承包合同缺乏合法性基础。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所以,这份承包合同是无效的。
村支书未通过村民大会把集体土地承包给自己的合同是无效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如果村民发现此类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并无权直接决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变更,这一权力的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1. 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意味着,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任何争议或决策,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应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而非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直接决定。
2.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权限:
-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其权限主要集中在村内公共事务的管理、公益事业的兴办以及村民利益的维护等方面。它们可以讨论和提出关于土地使用的建议或意见,但无权直接决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变更。
- 特别是在涉及土地征收、征用或土地使用权流转等重大事项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法律保障与救济途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这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村民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当村民认为其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无权直接决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变更。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任何决策都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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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集体土地村委会有权分配吗,村支书未通过村民大会把集体土地承包给自己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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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