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深厚的房地产法、建筑法等相关不动产专业理论功底,独立和参与办理了多起行政法征地拆迁诉讼及非诉案件,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尤其擅长处理房产纠纷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专业契合度高,办案经验丰富。
记得在网上看过这样的一个段子:有一个小伙子家很穷,这天媒婆带着一个很漂亮的女孩子来相亲,女孩子一看小伙子家这么穷,立马就要转身离开,这样穷的人家谁会嫁啊,小伙子也是无奈。这个时候小伙子的哥哥偷偷的用白漆在房子的前面写了一个大大的“拆”字,媒婆也是有意让姑娘看到那个“拆”字,姑娘立马回心转意。
10年过去了,女孩由姑娘变成大嫂,孩子都生三个了,可是“拆”字还在那里,就是不见房子被“拆”,姑娘也是唉声叹气,感觉上当了,但是没有办法啊,孩子都生下三个了,总不能离婚吧。
这个段子仅是一个笑话而已,但同时也或许是每一个农村人的愿望,都想通过拆迁,得到一大笔的赔偿。同样的还有这样的一个故事,也是家的一个亲戚,正宗的农村人,就靠种地为生活的来源,30出头了也没有找到老婆,父母都是很捉急啊。\n\n\n 正好机遇来了,他们家的土地被招商引资的企业征用,房子要拆迁,还分了一套房子,被征用的土地又分了一大笔的钱,一改过去的穷日子,立马就有女孩子喜欢了,后来结婚,还生下了双胞胎,这就是拆迁带来的幸福生活。
拆迁的农民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被分配到城里的房子,他们也是有三种选择的,只不过每一个人的想法不一样,也就选择的居住地不一样,就说我们这儿农村的农民拆迁一般都是这样的三种选择。
一是选择进城买房。选择进城的农民一般都是为了自己的子女或者孙子、孙女能够在城里上学,而且拆迁后,农村的土地一般要么被征用,要么被流转,农民是不需要再种地的,到年底都会得到农田的租金或者加入合作社之后的土地分红。\n\n\n 每一个农民都喜欢自己的子女有一个更好的学习、成长的环境,当然城里是他们的首选。进城的农民是可以不需要分配的安置房的,他们可以一次性以货币安置,就是一次性拿钱走人,自己买自己选中的位置的房子,而一部分选泽安置房的相对于可能位置不是自己的心中理想的地方。
二是进集镇。在每一个地方的集镇也是有安置农民的专用安置房的,毕竟集镇也是要增加人气的,但是集镇相对来说离城里要远一点,这就根据大家自己的想法和经济实力来定了,毕竟集镇的房子要比城里的还便宜,或许还有补贴。\n\n\n 集镇的环境也是很好的,有学校、医院、菜市场、公园等配套的设施,孩子上学也是很方便,毕竟现在的农村里本村的小学都已经取消了,毕竟现在的孩子有选择进城,有选择到其他的学校,农村的生源越来越少了,所以本村的学校都取消合并了。
三是进农民小区。现在的很多地方的农村都建有自己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拆迁后,大家还能住一起也是一件开心的事情,毕竟很多住到城里的农民回来说,都不与邻居往来,毕竟大家都是不熟悉的,回家也是关闭着大门,放假的时候要么外出游玩要么关门睡大觉。
现在的农民小区也是很漂亮的,还有的地方是建有农民公寓,条件好的住公寓,条件差的就住小点的或者高层的,有老年人就住小点平方的房子。现在的农村一般是老年人住农村,孩子都住县城了,一家有两套房子也很正常了,孩子过年、过节或双休就回来了,现在都家家有车,来往十分的方便,就是家里的老人不靠着子女,子女照顾他们的时间越来越少了。
法律主观: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 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 宅基地土地 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2)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
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3)农民自建 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 集体经济组织 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在很多人的想法中,拆迁就等于一夜暴富,动辄就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补偿,安置房能够有七八套,自己也晋身为了拆二代,从此走上了人生巅峰。
事实上,也确实有很多拆迁造成的千万富翁。
那么,是不是只要拆迁,都是好的呢?
不尽然。
能够在拆迁中获得高额补偿的人,都是少数,更多的被拆迁户,都遇到了拆迁补偿纠纷,在争取补偿的道路上辗转反侧,劳心劳力。
而这其中,尤其以农村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他们面临的处境,尤其让人触动。
失去土地和房屋的农民,融入城镇生活中,要经历的哪些困难?
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和大家聊一聊。
一、搬迁后远离土地,耕作困难
对于习惯于干农活,没有其他技能的农民来讲,即使遇到房屋拆迁,也仍然干着农活,在土地中挥洒汗水。
但是不少地方征收的时候,只征收了房屋,并没有征收土地,修建的安置房位置又离自家的耕地比较远,四五里的距离,导致耕作非常困难,不少村民感叹,这是要打车去种地吗?
土地无法耕种,逐渐荒废,失去了土地方面的收入来源,而村民的生活成本却是提高了不少。
留守在家里的老年人不能种菜、养鸡,不能为家用补贴一二,只靠家里在外打工的年轻人,负担太重。
二、拆迁安置房质量问题频发,有的还不如自己建的房
农村的自建房,基本都是村民自己监督建设,很少会发生房屋质量问题,而安置房则不然。
安置房修建,一般都是当地政府招标的施工单位,对建造过程缺少监督,验收环节简单,很多不合格的安置房交付给了老百姓。
很多村民刚住进去,就发生了墙皮脱落,墙角裂缝等问题,给居住的村民带来了很多恐慌。
设身处地的从村民的角度来看,不但要在陌生的地方安家居住,心里还要担心新房的质量问题,实在是心酸。
三、过渡安置费拖欠问题
对于农村村民来讲,基本上地方政策是给予安置房,而安置房基本都是期房,三五年之后才能交付。
这就导致很多村民选择借住在亲戚家,或者出去租房。
而租房的烦恼也是颇多。
和城市里面不一样,农村城镇租房市场并不广,没有足够的房源提供给村民,很难租到满意的房子。
同时受农村习俗的影响,出租人对于家里有老人的租房者,非常的忌讳,导致老人无法安居。
还有过渡安置费的问题,一是支付标准低,给的过渡费,还不能应付日益上涨的租金;
二是支付时间不及时,经常都是一拖再拖。
失地农民保险问题多多
很多农民在面临征地的时候,都是格外心痛,犹豫。
一方面是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大量的田地,另一方面是大量土地被征收之后没有得到开发利用,成为荒地。
不仅为失去土地感到痛惜,很多农民更为自己的未来生活没有得到保障而忧心。
失地农民保险政策,基本都是由地方政府制定,很多村民说,一方面,土地征收之后,自己拿到的不多的征地补偿款都拿去交保险了,但是交完保险之后,自己每个月只能拿到几百块,完全不够全家生活;
同时,保险名额很少,征地后四五年,保险的问题都没有落实,各方都敷衍推诿。
法律分析:
1、改善农村的卫生环境
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环境保卫战,但农村的环境保护依然相对落后,土壤的污染更是重中之重,为了改善这一现象,要求农民在从事农业发展时使用的地膜等能尽量的使用可降解的地膜,同时给农作物施肥以及用药以后产生的垃圾也要及时清理。
2、节省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
有的村庄甚至只有寥寥几十户人,这对于村子来说是很不方便的。
但是如果将周围的一些村庄都整编在一起就能解决这个问题,也可以节省财力人力。
另外统一把一些农村规划到拆迁房中,把拆迁的土地进行开垦,这样就可以腾出很多耕地,毕竟耕地更多就可以种出很多粮食,农民的中心思想就是手里有粮心不慌。
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乡村规模占比十分巨大,若可以将中西部乡村发展起来,到那时我们不光可以实现小康社会,甚至可以成为亚洲发达国家新成员,我国经济也能更上一层楼。
3、突出乡村条件优势
大城市有大城市的优势,乡村同样也有乡村的特点。
像山区这些地方,它的优势主要是环境优势,自然风光得天独厚,将这些山区乡村区分规划,环境美丽的发展旅游业,地广人稀土壤肥沃的,可以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这样可以将每个地区的优势,充分地利用其优势。
4、农民的宅基地面临空置
农村宅基地由于实际情况有所闲置,而且越来越多,对于土地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宅基地不比耕地,居住才是属性,新的规定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有了改变,发展农家乐以及出租使用等都被允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法律主观: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 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 宅基地土地 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2)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
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3)农民自建 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 集体经济组织 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农村房屋一般不可以强制拆迁。
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并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1、农村拆迁后的日子怎么过
2、农村拆迁到什么时候结束
3、农村拆迁后的日子叫什么
4、农村拆迁多久能拿到房子
5、农村拆迁之后
6、农村拆迁的前奏
7、农村拆迁前的预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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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后的日子,那里的农村在拆迁?
内容审核:侯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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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