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村可以要求财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在拆迁过程中,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随时公布。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其中包括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该法还规定,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二、拆迁村财务公开的重要性
在拆迁过程中,财务公开对于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村民可以了解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财务公开也有助于增强村民委员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如何要求财务公开
如果拆迁村的村民对财务公开有需求,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布相关财务信息。如果村民委员会未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村民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
法律分析:
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要求责令依法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村民可直接行使监督权,要求查询账目。
如果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是违法的。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因此,实行村务公开,特别是实行财务公开,是村委会依法应该履行的职责。
在实践中,个别地方的村委会于部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实行村务公开,或者故意推迟公开村务、财务的时间,或者公开的内容是经过加工已经不真实了。
这时,村民可以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利,依法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
经查证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法律分析:
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要求责令依法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要求责令依法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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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财务公开拆迁,村财务不公开违法吗
内容审核:李杨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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