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你告的是通知,通知不可诉,不能给你立案!”实践中,我们会经常遇到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跟当事人这么讲,让当事人一头雾水。那么,法官这么解释是否正确呢?凡是叫做“通知”的法律文书是否都是不可诉的呢?本文,在明所的青年拆迁律师谢瑞青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拆迁律师谢瑞青指出,事实上行政机关的通知行为因针对的事项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判断其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通知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政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一般情况下表现为书面形式。判断该行为的性质不能仅仅看该书面行为的名称,而应当综合书面形式的内容加以判断。因为有时行政机关因各种原因,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名称(或者法律本身并未明确规定文书的名称)作出书面文件,比如名为通知实质为行政决定行为。在此情况下,通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即通知行为是行政行为的载体,行政行为通过通知行为表现出来。对于这种通知行为不服的,实质是对通知所承载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以该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山西省太原市薛某诉4个行政机关联合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一案。区城管局、区规划局、区国土局、镇政府联合针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当事人的房屋为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该行为是通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因而对原告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经庭前谈话,律师发表充分的代理意见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依法改判,认定4个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虽然名为通知,但实质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以及《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行为,故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该案一审法院就是仅仅以文书名称来判断行政行为的性质,而未看到通知仅仅是行政行为的载体,未看到通知所承载的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实质,因而作出了错误的认定。
二、通知行为是否仅仅是行政行为的中间程序
如果仅仅是行政行为的中间程序,则一般不属于可诉的行为。例如行政处罚中通知听证时间、地点的行为,行政许可中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通知等等,这里的通知行为是听证和受理环节的一个中间程序,本身不具有独立性,也就不具有可诉性。
例外情形就是作为中间程序的通知行为实质上引发了相对人权利义务变动,影响其合法权益了,在此情况下,该通知行为应当为可诉的行政行为。例如,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即告知补正、听证等通知行为实质上导致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的情形,仍然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三、通知行为是否引发法律关系的变动,是否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是否引发法律关系的变动、是否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重要标准。如果通知行为引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并且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该通知行为应当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反之则不可诉。
该条标准不仅是判断通知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标准,也是判断所有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最终标准。例如本文第一条标准中的案例,因《限期拆除通知书》对当事人的房屋合法性作出了认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该《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已经产生了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通知行为实质是一个行政处罚行为。第二条标准中例外情形,判断依据也是通知行为实际上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并非所有的通知都不可诉。广大被征收人在实务操作中要注意区分,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避免因错误判断而影响诉权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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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