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海淀区律师协会权保部委员,中数法律服务频道《法制与经济》栏目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置业法眼》栏目案件讲解员及评论特
房屋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租赁权
在房屋拆迁的情况下,如果租赁期限尚未届满,承租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合同期满。当然,这也要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和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
二、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如果因为拆迁导致承租人需要提前搬离租赁房屋,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或者拆迁方给予合理的搬迁费用补偿。
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可能还有权获得因拆迁造成的其他损失的补偿,例如重新租赁房屋的费用、搬迁期间的营业损失(如果承租人是商业用途的租户)等。但具体能否获得这些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三、优先购买权
如果出租人决定出售被拆迁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但请注意,这一权利并不绝对,可能受到拆迁政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
四、合同解除权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租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符合租赁用途的房屋,或者房屋因拆迁而受到严重损坏,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总的来说,房屋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是多方面的,包括但不限于继续租赁权、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和合同解除权。但请注意,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承租人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一、房屋承租人权利1.承租人有签约权,同住人一般无签约权。
在拆迁公房时,拆迁办是和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承租人负责安置同住人,拆迁办不与同住人协商。
因为承租人只有一个,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迁办很难与多人达成大家都满意的协议。
签订协议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纠纷,拆迁办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作出判决。
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情况,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签约。
2.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与出租人协商确定增设的附属设施的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出租人如果委托承租人办理,承租人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4.在法院判决的分割拆迁款诉讼中,因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资及缴纳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对房子的贡献大,所以司法实务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会比同住人略高一些。
5.许可转租权。
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转租。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7..同住家庭成员的续租权。
如在承租人死亡后,有关政策及司法实践一般均承认与承租人生前同住的家庭成员享有继续租住的权利。
8.对房屋征收的申辩权和听证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房屋与承租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承租人应当享有申辩、听证权利。
9.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二、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
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
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5、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协商或投票决定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
6、评估结果的复核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时,均有提起复核的权利。
7、申请鉴定权:
拆迁当事人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则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8、申请裁决权: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申请行政裁决。
9、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依法请求回避的权利:
(1)请求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回避;
(2)请求作出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回避;
(3)请求听证主持人的回避;
(4)请求仲裁员的回避;
(5)请求审判工作人员的回避。
房屋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是:
协商拆迁补偿的权利;
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权利;
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时请求法院宣告无效的权利;
不服拆迁裁决、强制拆迁、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对承租人的补偿:
1、作为承租人,既可以和房主解除租赁关系,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就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只是必须与被拆迁人即原房主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房屋承租人权利1.承租人有签约权,同住人一般无签约权。
在拆迁公房时,拆迁办是和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承租人负责安置同住人,拆迁办不与同住人协商。
因为承租人只有一个,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迁办很难与多人达成大家都满意的协议。
签订协议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纠纷,拆迁办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作出判决。
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情况,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签约。
2.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与出租人协商确定增设的附属设施的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出租人如果委托承租人办理,承租人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4.在法院判决的分割拆迁款诉讼中,因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资及缴纳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对房子的贡献大,所以司法实务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会比同住人略高一些。
5.许可转租权。
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转租。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7..同住家庭成员的续租权。
如在承租人死亡后,有关政策及司法实践一般均承认与承租人生前同住的家庭成员享有继续租住的权利。
8.对房屋征收的申辩权和听证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房屋与承租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承租人应当享有申辩、听证权利。
9.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二、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
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
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5、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协商或投票决定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
6、评估结果的复核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时,均有提起复核的权利。
7、申请鉴定权:
拆迁当事人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则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8、申请裁决权: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申请行政裁决。
9、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依法请求回避的权利:
(1)请求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回避;
(2)请求作出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回避;
(3)请求听证主持人的回避;
(4)请求仲裁员的回避;
(5)请求审判工作人员的回避。
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主要权利:
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要求拆迁人补偿安置;
与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申请裁决;
对拆迁补偿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鉴定等。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必须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负责将房屋使用人迁出被拆除房屋。
一、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规定有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
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
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
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
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由于原有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凝聚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资金和劳动力,并且房屋的拆除也影响了他们赖以栖身的物质场所,所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也符合社会道德,有必要对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和安置,维护他们正当、合理的利益。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符合城市规划、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四个基本原则。
二、房屋拆迁纠纷最新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行政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裁决申请可以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任何一方提出,但必须是与某拆迁事项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裁决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位申请裁决的,应出具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裁决申请应当在拆迁期限内提出。
裁决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
(2)申请裁决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住址
2、行政或司法强制
行政强制: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司法强制: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1、房屋拆迁承租人能拿到搬迁费吗
2、房屋拆迁承租人诉讼的案例
3、房屋拆迁承租人的补偿
4、房屋拆迁承租人的权利
5、房屋拆迁承租人能得到什么
6、房屋拆迁承租人合同到期后怎么办
7、房屋拆迁承租人要到场吗
8、房屋拆迁承租人有补偿吗
9、房屋拆迁承租人怎么赔偿
10、房屋拆迁承租人是谁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承租人,房屋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是什么”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承租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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