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以及因海域滩涂养殖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执业期间联合其他律师承办多起群体性拆迁案件,在群体诉讼相关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民商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处理企业间相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在民间借贷、婚姻家庭领域均有相关涉猎。
一些朋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或安置补偿不满意,第一反应不是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或者走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反而通过信访或是纠缠有关工作人员等不恰当的方式主张权利,最终不仅没有得偿所愿,反而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就来和大家讲一下,征地拆迁案件中通常会涉及到的两个黄金维权点。律师解读为了督促当事人在受到不公待遇时能够积极行使权利,不要把权利关进笼子里,很多法律中都规定了法律程序的时效问题。今天就来和大家介绍一下两个重要的维权时间节点。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ctype":2,"value":"0bd162d9f2d3572c7edc0f479813632762d0c36b","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0bd162d9f2d3572c7edc0f479813632762d0c36b?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如果大家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权利,一定要及时行权,如果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超过六十日没有行动,就会丧失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的有些当事人觉得行政机关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却不积极申请复议,也不积极起诉,而是试图采用拒不执行或阻碍执法等方式达成自己的目的,有的甚至拖了好几年都没有启动过法律程序。这种行为不仅会增加后期的维权难度,还会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甚至可能使我们丧失维权的机会,即使行政部门的行为真的违法,我们不及时行权也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还有一个期限值得我们注意,如果咱们已经提起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要在15日内提起诉讼,此时我们如果再按6个月来准备,也会错过维权时机。面对征地拆迁,大家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如果不知道怎么入手,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盲目诉讼,错过时效,即使后期再去委托律师,也可能无力回天。史主任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征收拆迁任务日益繁重,相关诉讼日益增多,处理难度日益加大,如何解决这些官民矛盾,确保公、私平衡,是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针对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土地储备的公益属性如何界定
当前,作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倾向。
个别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引发争议。
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对公共利益的理解要区分情况。
如含有公共利益因素的商业利益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于反向矫正的考虑,取消了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亦可拆迁城市房屋的情形,在法律规定层面,纯粹的商业利益被明确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但是,个别商业开发项目确实包含有公共利益的因素,其间接产生的公共利益为社会所需要,在极大程度上也为行政机关所鼓励。
此类项目到底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要从商业利益是否包含公益因素,公益在整体构成中所占的比例,公益是否为社会所急需以及是否为公共政策所倡导等方面作出综合判断。
另外对土地储备的公益性问题。
笔者认为,土地储备具有调控土地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作用,储备土地具体用途在储备时尚未确定,因此无论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土地用途的不确定性来讲,尚不能轻易否认土地储备的公益属性。
二、对于程序轻微瑕疵能直接撤销吗
程序是实体的保障,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运用是衡量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
当然,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时,要区分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
对于程序轻微瑕疵,不足以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如判决重做或确认违法可能会导致公共利益更大损失的情况下,则可不予直接撤销,但应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对于程序严重违法,也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
三、被征收的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被征收的房屋性质如何认定也是征收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以住改商房屋为例,登记是住房,而实际作为商业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补偿,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应以产权登记作为判断标准,有人则认为应以实际用途作为判断标准。
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该通知属于特殊规范性文件,具有国家政策的效力,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补充依据。
具体而言:
1、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
2、房屋性质发生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3、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并且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4、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同时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如何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首选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等其他方式确定。
征收人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确定评估机构的,属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采用。
关于评估价格,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市场价格是补偿底线,补偿可以高于或者等于市场价格,但不能低于市场价格;2、价格基准日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类似是指结合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
4、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5、确定市场价格时,应当剔除偶然和不正常的因素。
五、被征收的房屋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补偿标准是征收拆迁案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因为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补偿的数额。
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被征收的土地属于菜地,某区人民政府按照普通耕地进行了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转自网络
1、畏惧征收方,认为自己力量对抗不了
2、相信信访更省钱、更有效。
3、过于自信,想要自己维权,等自己做不了再找律师。
被征收人有时候认为自己如果自学一些征收征收方面的法律书籍,很多律所都设有免费咨询服务,有的被征收人认为向征地拆迁方面的各大律所都咨询一遍,将他们的意见整合一下,就无需再请律师,多咨询几家律师事务所,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常识和相关案例的学习,等到最后实在不行再找律师。
律师告诉大家:
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收集十分复杂,还有各种时间和程序要求,等到自己走投无路时才找律师,很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谈判
1、偷拆陷阱:
2、误拆陷阱:
3、帮拆陷阱:
4、回迁陷阱:
5、不留底陷阱:
6、主体混淆陷阱:
你和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的合同,管不了啊
到底应该与谁签协议?按照《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除此之外被征收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协议均无法履行。
有些地方被征收人会与征收办、征收实施单位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签订协议,都存在法律风险,被征收人一定要瞪大眼睛看清楚。
任何事情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即使被征收人认识到了签订协议的种种陷阱,但是在具体签订协议时,面对经验丰富的征收办工作人员时,仍然束手无策。
因为实际情况是复杂的,征收方的手段花样翻新,防不胜防,被征收人很难做到灵机应变,因此,律师认为最稳妥的方式就是好方法+专业人士,做好万全之策。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征收拆迁任务日益繁重,相关诉讼日益增多,处理难度日益加大,如何解决这些官民矛盾,确保公、私平衡,是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针对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土地储备的公益属性如何界定
当前,作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倾向。
个别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引发争议。
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对公共利益的理解要区分情况。
如含有公共利益因素的商业利益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于反向矫正的考虑,取消了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亦可拆迁城市房屋的情形,在法律规定层面,纯粹的商业利益被明确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但是,个别商业开发项目确实包含有公共利益的因素,其间接产生的公共利益为社会所需要,在极大程度上也为行政机关所鼓励。
此类项目到底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要从商业利益是否包含公益因素,公益在整体构成中所占的比例,公益是否为社会所急需以及是否为公共政策所倡导等方面作出综合判断。
另外对土地储备的公益性问题。
笔者认为,土地储备具有调控土地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作用,储备土地具体用途在储备时尚未确定,因此无论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土地用途的不确定性来讲,尚不能轻易否认土地储备的公益属性。
二、对于程序轻微瑕疵能直接撤销吗
程序是实体的保障,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运用是衡量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
当然,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时,要区分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
对于程序轻微瑕疵,不足以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如判决重做或确认违法可能会导致公共利益更大损失的情况下,则可不予直接撤销,但应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对于程序严重违法,也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
三、被征收的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被征收的房屋性质如何认定也是征收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以住改商房屋为例,登记是住房,而实际作为商业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补偿,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应以产权登记作为判断标准,有人则认为应以实际用途作为判断标准。
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该通知属于特殊规范性文件,具有国家政策的效力,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补充依据。
具体而言:
1、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
2、房屋性质发生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3、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并且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4、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同时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如何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首选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等其他方式确定。
征收人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确定评估机构的,属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采用。
关于评估价格,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市场价格是补偿底线,补偿可以高于或者等于市场价格,但不能低于市场价格;2、价格基准日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类似是指结合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
4、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5、确定市场价格时,应当剔除偶然和不正常的因素。
五、被征收的房屋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补偿标准是征收拆迁案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因为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补偿的数额。
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被征收的土地属于菜地,某区人民政府按照普通耕地进行了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转自网络
一、了解拆迁补偿款计算方法
房屋拆迁补偿怎么算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二、依法参与拆迁听证会
三、征地拆迁还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
之前有的农民认为征地拆迁补偿的时候只计算房子的价值,对于其它的地面附着物会忽视。
其实在征地补偿的标准中除了房屋的补偿之外,还有地面附着物的相关补偿,包括地上的树木、农作物等,具体计算方式参照当地的标准,千万不要把这部分补偿也忽略了。
农村在发展的过程中,拆迁之事也是在所难免。
虽然很多农民表示并不愿意离开农村,即使拿到征地补偿款到城市生活也是很困难。
毕竟拆迁之后,农民手中没有了宅基地和土地,拿到的征地款到城市买房后也所剩无几了,未来的路该怎么走也是很多农民深思的一个问题。
对于以上这些征地赔偿
1、浙江农村拆迁赔偿
2、浙江农村拆迁安置
3、2020年农村拆房赔偿价格表浙江
4、浙江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5、浙江拆迁有人
6、浙江农村拆房补偿方法
7、浙江农村拆房补偿标准2019
8、浙江省农村拆迁
9、浙江农村拆迁政策
10、浙江农村拆房补偿标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浙江农村拆迁胜诉,农村征地拆迁黄金维权点!一旦错过要吃大亏!”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浙江农村拆迁胜诉,征收拆迁五大热点问题,你不可不知!
内容审核:王一帆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和付费咨询,差在哪里?
12348 和法律援助,能解决拆迁问题吗?
孩子刚出生,赶上拆迁能算人头吗?
外嫁女能分到征地补偿款吗?
打拆迁官司,法院要收多少诉讼费?
拆迁官司一般要打多久?
晚上被偷拆了,怎么认定、怎么赔?
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对方一直不履行怎么办?
拆迁补偿方案还在公示,能提意见吗?听证怎么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