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法律主观:
回迁房过户找不到原房主的买受人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原房主提起诉讼,法院同样找不到原房主的,可以进行公告,法院判决胜诉后,由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联系不到原房主不符合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的条件,无法在房管局办理过户。
土地证过户找不到原户主的,最好的办法是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再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法律分析:
购买房屋后没有及时过户,找不到原房主。
买家当事人可以凭买卖合同,付款凭据,身份证,到合同履行地区法院起诉维权。
可以在胜诉后,买家凭生效的判决书,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单方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法律分析:
买房后,业主没有及时过户,找不到原业主。
买受人可以凭合同、付款凭证、身份证向地方法院起诉、维权,要求履行合同。
买受人胜诉后,可以持生效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单方过户手续。
出卖人收到买受人价款后不愿为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的,经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仍拒绝协助登记的。
买受人可以上诉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分析:
联系不到原房主不符合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的条件,无法在房管局办理过户。
土地证过户找不到原户主的,最好的办法是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再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法律分析:
购买房屋后没有及时过户,找不到原房主。
买家当事人可以凭买卖合同,付款凭据,身份证,到合同履行地区法院起诉维权。
可以在胜诉后,买家凭生效的判决书,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单方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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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拆迁找不到房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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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房主找不到地方,回迁房找不到原房主怎么过户?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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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开核验的层级案号包括(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2016)苏行终387号、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均可在裁判文书与名录中逐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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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属行政诉讼,禁止风险代理;律师费由律所统一收取入账并出具票据,收费标准须每年向律协备案并公示,转个人账户或以办案费名义另收均属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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