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二婚男方拆迁女方是否有份,主要取决于被拆迁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女方有权分享拆迁补偿;如果房屋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则无权分享。
被拆迁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男方在二婚后获得的房屋属于这些范畴,那么该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如果房屋被拆迁,女方有权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分享拆迁补偿。
被拆迁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男方在二婚前已经拥有该房屋,或者该房屋是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等方式明确只归男方所有的,那么该房屋应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在此情况下,如果房屋被拆迁,女方无权分享拆迁补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拆迁补偿分配可能还受到当地政府发布的拆迁补偿政策和拆迁协议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这篇文章讲述了婚前房屋拆迁补偿的归属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的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给予补偿的原则是指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法律分析
一、关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的归属问题
2、婚前房屋拆迁补偿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本身不会成为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事先有协议,约定房屋拆迁补偿仅归一方所有,则不会使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是否平分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3、“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4、“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5、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6、给予补偿的原则。
“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结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给予补偿的原则是指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不一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取决于是否成立扶养养关系。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的,那么继子女便有继承权,否则无法继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拆迁户户主再婚女方如果是拆迁合同中的安置人口那就可以分到房子的。
二婚是否能享受安置房,根据安置房取得时间判断。
如果该安置房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则二婚夫妻共同享有对安置房的所有权,如果该安置房属于一方婚前所得,则另一方独自享受该房产。
具体能不能分到房子这个得看当地的拆迁政策了,拆迁补偿安置的分配法律上是没有任何的规定的,因为拆迁当下被安置人员的认定,被补偿人员的认定是已经定型的,它关乎于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之前拆迁的时候,是对于这个房屋有一个共有权利的,所以女方一起被补偿被安置,但是如果女方重新再婚了,那么现在的妻子对于这个房屋是不存在所有权的,也不涉及之前的拆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这篇文章讲述了婚前房屋拆迁补偿的归属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的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给予补偿的原则是指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法律分析
一、关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的归属问题
2、婚前房屋拆迁补偿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本身不会成为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事先有协议,约定房屋拆迁补偿仅归一方所有,则不会使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是否平分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3、“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4、“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5、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6、给予补偿的原则。
“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结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给予补偿的原则是指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法律分析:
没份。
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不管是不是补偿差价取得的房屋,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列入分割范围。
但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因市场原因的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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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旭栋房屋拆迁,二婚男方拆迁女方享有权益吗?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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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