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后分房,名下有房拆迁还能分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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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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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房屋拆迁后分房,名下有房拆迁还能分房吗

一、名下有房拆迁还能分房吗

一、名下有房拆迁还能分房吗

1、名下有房不会影响安置分房。

2、在购房后也是可以享受拆迁安置房的,拆迁安置房属于补偿性住房,是对其原有房屋的补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3、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4、安置房和商品房第一大不同就是产权不同。安置房被称为不完全产权房,就是指的它有完全的房屋权,但不一定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而商品房就是完全产权房,也就是既具备完全的房屋权,又具备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商品房和安置房第二5、大不同就是质量不同。商品房的质量会比安置房好,一般住在里面不会有太大的问题。而安置房因为成本较低,所以建筑单位常常会有偷工减料的行为,导致业主入住经常出现问题。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是以拆迁公告下发时的市场价为标准。所谓“市场价”就是指当时当地的房市价,最简单的方法可参考拆迁房屋周遭的同类房屋的价格。

而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主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因各地区的经济水平、市场环境等有所不同,具体办法由割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制定。

二、拆迁户怎么分房子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

由于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是以当地人户口为准的,因此要是户口已经迁出的话,那此时就不能在分得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

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

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

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解决安置用房。

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

1、公有非住宅,如粮、煤、理发、饮食店、集贸市场以及文教、卫生等具有区域功能的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或事业性单位房屋,应按规划要求就近安置;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异地安置。

2、私有非住宅。

对拆迁原所有人自己依法营业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以原建筑面积,并适合于营业的房屋对原所有人进行安置;经批准利用私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其安置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根据各地方拆迁办法具体规定办理。

3、原使用人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将公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拆迁时按住宅安置;擅自将公有住宅改为非住宅或转租给他人的,应将改为非住宅或转租部分的房屋面积从承租总面积中扣除,不作为安置依据。

4、利用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从事经营的使用人应在公布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对于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名下有房子影响拆迁吗

法律分析:

不会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的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只要被拆迁房屋是合法的,而且权属是明确的清晰的,那么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就可以拿到该房屋拆迁时相应的补偿。

总的来说,拆迁补偿的计算主要是看这个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的对象也是这个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与这个所有人其他的房屋是没有关系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名下有房还能享受拆迁房吗

法律分析:

不能了。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户口迁走了拆迁还可以分房子吗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

由于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是以当地人户口为准的,因此要是户口已经迁出的话,那此时就不能在分得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

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

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

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解决安置用房。

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

1、公有非住宅,如粮、煤、理发、饮食店、集贸市场以及文教、卫生等具有区域功能的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或事业性单位房屋,应按规划要求就近安置;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异地安置。

2、私有非住宅。

对拆迁原所有人自己依法营业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以原建筑面积,并适合于营业的房屋对原所有人进行安置;经批准利用私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其安置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根据各地方拆迁办法具体规定办理。

3、原使用人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将公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拆迁时按住宅安置;擅自将公有住宅改为非住宅或转租给他人的,应将改为非住宅或转租部分的房屋面积从承租总面积中扣除,不作为安置依据。

4、利用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从事经营的使用人应在公布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对于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六、名下有房子拆迁还安置吗 ?

法律分析:

一、抽签。

把拆迁村民分成小组,以小组形式抽签,在抽签前把所有的房子按照大小、类型等分号,为了确保公平,村民和开发商可以选出代表作为监督小组,抽签结果不能更改,但是出现特殊情况可以协商。

二、分配的对象及原则。

1、凡因改造需要而拆迁并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还房协议的为本次分配对象。

2、按照拆一还一,就近靠档不调档的原则,得房面积不得超过协议还房面积。

3、拆迁还房面积人均不足多少平的按人均多少平补足,补足面积按每平米协商的价格元进行购买(由本人申请,村申报,镇相关部门核定)。

安置房分配办法。

1、根据拆迁协议规定,安置房全部采取抽签形式进行选房,按村统计的拆迁户名单顺序先抽取顺序号,再由顺序号抽取房号,顺序号一次性抽取,一户在一种户型面积自报几套,房号可同时抽几次,抽签以拆迁户本人为准,需要委托他人的需到现场签署《抽签委托书》,并由公证单位、区农民公寓办、镇纪检、监察和10名拆迁户代表进行全程监督。

2、按拆迁协议为户主,由每户填写《xxx拆迁户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自报表》,根据每户自报户型、面积分档进行抽签。

3、一户拆迁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拆迁面积,其中一处面积小于规定面积的必须并户。

4、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兄弟)可申请并户,但必须和村填写申请表。

5、按现有拆迁协议为户主,不分(拆)户,面积不可转让,不可过户(父母将房屋全部分给子女除外,但必须多方到村填写申请表)。

6、拆迁户剩余面积由村委会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7、因抽空签原因而又无合适房源致得房面积超过协议还房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购买。

三、其他情况。

安置房分配方式多种多样,参考标准也不一样,如果不满意可以协商,但是大致方向及分配面积等必须按照之前的拆迁协议规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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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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