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法律运用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 承包合同纠纷;
2. 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3. 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4. 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
5. 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6.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7. 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8. 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2. 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名的人;
3. 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2. 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形式将其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2. 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2. 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3. 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经营权的依据。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以上解释详细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诉讼主体、家庭承包纠纷的处理、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为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对于土地流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详细规范上。以下是关于土地流转的具体法律规定及分析:
1)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1. 流转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也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2. 流转期限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与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3)土地流转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中有所体现,包括依法、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还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问题,虽然这与农村土地流转不直接相关,但体现了民法典对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全面考虑。
民法典对土地流转的规定涵盖了流转方式、流转期限与登记、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与登记等多个方面,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水库经营权转让涉及多个法律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及水库作为特殊资源的管理。以下是对水库经营权转让法律规定的详细解析: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这一规定为水库经营权转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2.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这在水库经营权转让中同样适用,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受让方的经营能力。
2)水库管理相关法律规定1. 水库作为重要的水资源,其管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范。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库经营权转让需符合这一管理体制的要求。
2. 在实际操作中,水库承包经营权转让可能还需符合当地政府关于水域滩涂规划的具体规定,如非限养区的划定等,以确保转让行为符合当地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的需要。
水库经营权转让需严格遵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并兼顾水库管理的特殊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应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农村法律纠纷处理实务内容主要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这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法律纠纷的处理实务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纠纷处理的基本途径1. 协商: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事项进行直接沟通,寻求共识,达成和解。
2. 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请求政府、法院等机关进行庭前调解。
3. 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起诉时,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4. 仲裁:对于某些特定的农村法律纠纷,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2)农村土地纠纷的具体处理措施在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时,除了遵循上述基本途径外,还需要根据土地的性质、权属等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例如:
1. 严格规范机动地管理:对于集体机动地,应依法进行发包,并确保发包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承包方应依法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转包、转让承包地。
2. 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于离田从事其他经营或劳务输出的农民,应支持和鼓励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依法保护其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
3. 妥善处理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对于因各种原因被收回的农户承包地,应依法进行纠正或处理,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保障。
4. 妥善处理“户在人不在”农户的土地承包问题:对于“户在人不在”的农户,应根据其意愿和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其土地承包问题,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法律保障与救济途径在处理农村法律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应依法行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救济。例如,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对于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执行。
农村法律纠纷处理实务内容涵盖了纠纷处理的基本途径、农村土地纠纷的具体处理措施以及法律保障与救济途径等多个方面。当事人在处理纠纷时,应依法行事,积极寻求合法有效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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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对于土地流转的规定,水库经营权转让法律规定
内容审核:司秉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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