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浙江办案,不签字不同意征收方标准,越来越低
法律分析:
征收规模上(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城东板块、城西板块、高铁新城板块(余新镇),位居前三。
单从土地面积来说,城东板块的规模还是比较可观的,1742亩,差不多比一个秀湖的规模还大点,不过建筑面积只有52万方。
前些时候,曝光了科技城南侧的规划,在这份征收计划上我们也看到了曹庄的征收计划,这个片区的更新,将为嘉兴东侧的开发,带来新的动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法律分析:
9月26日,上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了东山村、上浦村、吴家楼村等14个村的征地安置补偿批后公示,涉及近300亩征地面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浙江省出台了一份关于社区改造的通知,其中就明确归纳了一类全拆重建的情况。
对于2000年以前建造的,采用多孔建材的并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楼盘,实行全部拆迁重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法律分析:
征收规模上(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城东板块、城西板块、高铁新城板块(余新镇),位居前三。
单从土地面积来说,城东板块的规模还是比较可观的,1742亩,差不多比一个秀湖的规模还大点,不过建筑面积只有52万方。
前些时候,曝光了科技城南侧的规划,在这份征收计划上我们也看到了曹庄的征收计划,这个片区的更新,将为嘉兴东侧的开发,带来新的动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二、市、县(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
协调机关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其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原则,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为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征地所在地政府及其农业、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密切配合。
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协调和处理四个环节。
六、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
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所有权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八、申请人对下列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协调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
(一)对被征收土地地类、等级的确定有异议的;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
(三)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异议的。
九、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对地类的争议,需提供争议土地现场照片。
如现状与实际地类不符,所有权人应出具该地块农业产业调整批文;
(五)协调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其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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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浙江房屋拆迁办,嘉兴房屋征收计划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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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 和法律援助,能解决拆迁问题吗?
孩子刚出生,赶上拆迁能算人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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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方案还在公示,能提意见吗?听证怎么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