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进行拆迁的意义,农村安置地可以买卖吗?合法吗

咨询
曹艳飞律师

曹艳飞律师

主办律师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等行政诉讼 违建拆除纠纷

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案件/刑事纠纷案件等领域诉讼,精于违建拆除纠纷、征地拆迁提高补偿、民商事争议维权、刑事纠纷等案件法律理论研究与实践。

当前农村进行拆迁的意义,农村安置地可以买卖吗?合法吗

一、农村安置地可以买卖吗?合法吗

农村安置地是否可以买卖以及其合法性,取决于多个因素。以下是对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农村安置地的买卖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安置地作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买卖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其次,农村安置地的买卖需符合特定的条件。如果农村安置地已经取得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那么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买卖。然而,如果农村安置地没有取得完整的财产所有权,那么其买卖就是非法的。此外,农村安置地的买卖一般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

再者,农村安置房的买卖也需特别注意。农村安置房是安置拆迁人的,如果其取得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可以出售。然而,如果农村安置房没有取得完整的财产所有权,那么其买卖就是非法的。此外,由于农村安置房的土地性质通常为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因此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不允许上市交易。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农村安置地的买卖存在很大的风险。由于农村安置地的买卖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且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需要特别谨慎。建议在进行农村安置地买卖前,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农村安置地的买卖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需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能进行。在进行农村安置地买卖时,需要特别谨慎,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二、农村安置房可以进行买卖吗

农村的拆迁安置房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安置拆迁人的,若其取得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可以出售。

若没有取得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则出售就不行的。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一、动迁房几年可以买卖,动迁房有房产证吗

1、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动迁房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2、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其实,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动迁房是有房产证的,动迁也有不同的性质,如果是市政工程动迁的话是要等到5年之后再可以卖的,产证后面的备注栏里有备注的。

二、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性质是什么?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三、农村安置地能买卖吗

农村的拆迁安置房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安置拆迁人的,若其取得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可以出售。

若没有取得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则出售就不行的。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一、安置房买卖的风险是什么?

1、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

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

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么样的?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合法吗

一,安置房是可以买卖的:

安置房是可以买卖的,但具有较大风险,因为现在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较多没有取得产权证或是更取得产权证,不符合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按照《民法典》规定,安置房在没有取得安全产权的情况下,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

在买卖安置房时要注意查清拆迁前的产权性质,查看产权证,产权期限,办理公证手续等。

二,安置房的性质:

1,安置房一类为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这两种类型的安置房都是有产权的,并归个人所有。

,2,安置房产权问题如果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屋产权是属于被安置人个人所有的,但是如果想上市交易,需要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后。

如果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的情况,这类安置房与商品房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被安置人的个人财产,在上市交易方面没有限制。

安置房上市交易问题安置房的购上市交易与普通商品房是有区别的,在取得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上市交易,但由市政工程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三,购买安置房的建议:

1.到房管局咨询这种情况能否过户,能够过户才能购买;2.如果可以过户,应采取分期付款,先付大部分款,余款过户之后一次性付清。

这样双方比较放心,也是公平合理的。

毕竟过户之前买房人承担风险,没有付清房款,在过户之前对买方有一定的约束。

3.签订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旦房屋无法如期过户或者一方反悔,可以有所约束。

五、农村安置地能买卖吗?

农村的拆迁安置房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安置拆迁人的,若其取得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可以出售。

若没有取得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则出售就不行的。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一、动迁房几年可以买卖,动迁房有房产证吗

1、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动迁房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2、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其实,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动迁房是有房产证的,动迁也有不同的性质,如果是市政工程动迁的话是要等到5年之后再可以卖的,产证后面的备注栏里有备注的。

二、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性质是什么?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六、农村安置地属于什么性质土地

农村的安置房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安置拆迁人的,若其取得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可以出售。

若没有取得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则出售就不行的。

农村安置房在有产权证的情形下,可以买卖。

但是一般农村安置房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买卖。

农民拆迁安置房常见有两种性质的房屋:

一是在集体土地上由村里统一规划建房,安置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人口分配住房面积。

这种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只供农业人口解决居住问题,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不允许上市交易。

二是由于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一些城市的近郊乡村变为城中村,征地拆迁后农民成了失地农民,农业人口将转为城镇户口,这种情况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划拔土地建房,这种房屋性质是不完全产权的房屋,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5年后交易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当然其它情形的安置房,如商品房条件好的农民也可以自己用补偿资金自行购买。

一、农民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农村的拆迁安置房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安置拆迁人的,若其取得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可以出售。

若没有取得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则出售就不行的。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存在两种情况:

(一)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购买,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有三种具体情况: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

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尽管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

3、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

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

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

(二)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

如果是村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将更为严格。

如果将这些规定适用于售房行为,购房者的资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将难上加难。

通过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宅基地申请是严格控制的,而上述规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规定申请到宅基地并按审批手续建造房屋,但关系到在出售房屋问题上发生争议如何认定。

看待这一问题,究其实质是如何认定宅基地的权利性质,以及宅基地上的权利与地上建筑物的权利关系。

二、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一)意思区别1、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2、商品房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个人、外国公司)向政府机关单位租用土地使用权期限40年、50年、70年开发的房屋,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商品房又称“大产权房”。

合法申请国有土地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属于“小产权房”。

商品房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二)产权区别1、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而言,产权上有明显的区别,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的。

2、而商品房是有完全产权的,即完全的房屋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时间交易限制区别1、安置房的交易受到的限制比较多,很多安置房在交易年限上都有限制,一般规定安置房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

2、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你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

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

(四)交易限制的区别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五)享受权利的区别商品房的买受人一般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权包括占有、使用。

买受人可以将此房屋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以及继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

这是因为买受人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权。

商品房于其他类型的房屋相比在价格上要高出许多,因此买受人对其享有的权利也相应的全面。

(六)土地性质区别1、安置房一般是属于政府安置,开发商代建的,土地一般获得方式是划拨的。

2、商品房是开发商自主开发的,土地获得方式现在基出上必须是政府出让,就是开发商购买。

安置房是因为政治或其他原因而拆迁后建造或补偿给拆迁户的房屋,与普通的商品房不同,主要是在概念上、产权上、交易的时间限制上、享受权利上和土地性质上的不同,所以在进行安置房交易时应当注意。

三、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1.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2.价格因素。

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

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当前农村进行拆迁的意义是什么

2、当前农村进行拆迁的意义有哪些

3、当前农村进行拆迁的意义和目的

4、农村拆迁的目的

5、农村拆迁的利弊

6、农村拆迁对百姓有好处吗

7、农村拆迁的坏处

8、农村拆迁有什么用

9、农村拆迁趋势

10、农村拆迁如何利益最大化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当前农村进行拆迁的意义,农村安置地可以买卖吗?合法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当前农村进行拆迁的意义,农村安置地能买卖吗?

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当前农村进行拆迁的意义,农村安置地可以买卖吗?合法吗/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农村的拆迁有没有补偿费,拆迁农村宅基地如何赔偿

25年12月26日
农村拆迁用地分类表,最新的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5年12月26日
农村拆迁个人补贴,民法典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25年12月26日
农村拆迁太低怎么举报,农村拆迁不偿不到位打哪个电话投诉

25年12月26日
农村拆迁说要建鱼塘,农村挖鱼塘的最新规定

25年12月26日
村集体土地怎么租,农村的集体土地可以租赁吗

25年12月26日
农村会普遍执行拆迁吗,明年起农村房屋统一拆迁是真的吗

25年12月26日
农村拆迁政策赔款,榆红村拆迁3层房一个人 算平方赔多少

25年12月26日
城市拆迁难是农村拆迁难,城中村拆迁是指农村还是城市

25年12月26日
农村拆迁别墅补偿,别墅拆迁和普通房子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25年12月26日
拆迁黑拆黑是什么意思,百步亭黑泥湖村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户是黑名单还能有钱吗

25年12月26日
当前农村进行拆迁的意义,农村安置地可以买卖吗?合法吗

25年12月26日
王一帆律师:深圳拆迁户生活意义,拆迁安置的意义和目的

25年12月26日
拆迁房投资意义大吗,拆迁房可以买吗 劣势是什么

25年12月26日
晋安区拆迁补偿政策,拆迁安置的意义何在

25年12月26日
征地拆迁的背景和意义,英村二里拆迁的征地范围和背景介绍,征地拆迁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25年12月26日
拆迁房回迁楼,什么是回迁楼 回迁楼的意义是什么

25年12月26日
拆迁补偿协议的意义何在,拆迁补偿协议注意事项

25年12月26日
拆迁房回楼,什么是回迁楼 回迁楼的意义是什么

25年12月26日
集体土地管理的意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意义

25年12月26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5年12月26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5年12月26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5年12月26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12月26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2月26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2月26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12月26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12月26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12月26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12月26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