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所职业前,有16年法律工作经历,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强。
农村宅基地翻建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翻建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清晰,必须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且需要具备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翻建行为需符合村庄规划,包括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基底面积和高度等规范。具体来说,房屋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定比例,房屋高度也有限制。
翻建过程不能影响邻里关系,即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二、翻建程序
提交申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之后携带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
审核与批准:乡(镇)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动工翻建。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出卖、出租或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宅基地面积限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可能需要进行有偿使用或面临其他处理。
产权明晰:进行翻建时,必须保证房产产权清晰,无抵押贷款等限制条件,否则可能导致翻建行为受阻。
总的来说,农村宅基地翻建政策要求村民在翻建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翻建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以下的九种情况,不管是进行翻修还是翻建都是不被允许的,甚至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的。
2、审批手续未通过的。
3、水资源保护区或生态保护区。
4、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
5、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房屋。
6、建新不拆旧或者一户多宅。
7、原有住宅被认定为违建不允许进行翻修。
8、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未将原有宅基地退还。
9、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建房。
具体如下:
一、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的农村自建房,不管是自有宅基地还是新申请宅基地,都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
而如果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是不允许进行翻修或者翻建的。
二、审批手续未通过的农村自建房的手续审批越来越严格。
可能许多农民朋友认为自建房的审批太过繁琐,但是审批是关系着土地的使用、自然资源的持续发展等,自然审批就会变得繁琐得多。
而如果审批手续未能通过,是不允许进行翻修或者翻建的。
三、水资源保护区或生态保护区在水资源保护区或者生态保护区,是不允许进行房屋的翻修或者翻建的。
如果在保护区未成立之前就已经有了房屋,自然可以居住。
但是翻修翻建是不被允许的,像这种情况,如果房屋确实年久失修,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新的宅基地进行修建,而不允许在原地进行翻建。
四、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耕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口粮的根本,对于国家同样也是如此。
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是不允许进行房屋的修建的,在非建设用地上修建房屋属于违法行为,任何人都不能乱建房屋。
五、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房屋基本农田是不允许修建任何固定建筑的。
在基本农田上修建房屋,即使修建完成,也会被强制拆除。
六、建新不拆旧或者一户多宅一户一宅地农村住房的基本政策。
在进行新房的修建需要对旧房进行拆除,建新房面不拆旧房不被允许,而且坚决不允许有一户多宅的现象存在,杜绝农村土地的滥用、乱用。
七、原有住宅被认定为违建不允许进行翻修而如果原有的住宅就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不允许进行翻修和翻建的。
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同时,也没有强制拆除,像这种房屋是不允许进行翻修或者翻建的。
如果一旦拆除后,是坚决不允许修建的。
八、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未将原有宅基地退还在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而原先的宅基地没有退还原来所在的村集体,像这种情况是不允许进行房屋的修建的。
像这种情况,同样是违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
九、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建房每个省份都有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政策,各个省份根据人口和耕地的占比不同,宅基地的使用标准也有所不同。
但是如果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进行建房,同样也是不允许的。
如果一意孤行的建房,可能会影响到不动产的登记与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农房翻建时必须符合的几个条件:
1、办理翻建手续。
现在农村不论是房屋新建还是翻建,都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在获得批准手续后才能建造房屋,私下建造或翻新房屋都是不合法的。
2、无重建记录。
农村房屋进行装修,原则上只有一次机会申请维修和再建设,若是房屋之前已经有翻建记录,一般都不会允许第二次翻建。
3、当地允许翻建。
允许在当地重建农村住房也是一个先决条件。
否则翻建的房屋就会被认定成违章建筑,并有被拆毁的危险。
4、重建符合政策规划。
获得批准程序后,施工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
翻建后,房屋不得超过当地建筑房屋的面积和高度标准,原有的宅基地位置不得更改。
5、申请人身份明确。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掌握在村集体手中。
农民只有使用它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分配给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
非本村的内部组织人员不享受重建房屋的机会。
6、房屋所有权明确。
在翻新房屋时,房屋的所有权必须明确,不得有任何争议,否则审批程序无法顺利完成。
7、未改变土地性质。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家庭住房建设用地,不能改变其性质,不能建成厂房等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政策:
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
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
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以下的九种情况,不管是进行翻修还是翻建都是不被允许的,甚至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的。
2、审批手续未通过的。
3、水资源保护区或生态保护区。
4、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
5、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房屋。
6、建新不拆旧或者一户多宅。
7、原有住宅被认定为违建不允许进行翻修。
8、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未将原有宅基地退还。
9、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建房。
具体如下:
一、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的农村自建房,不管是自有宅基地还是新申请宅基地,都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
而如果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是不允许进行翻修或者翻建的。
二、审批手续未通过的农村自建房的手续审批越来越严格。
可能许多农民朋友认为自建房的审批太过繁琐,但是审批是关系着土地的使用、自然资源的持续发展等,自然审批就会变得繁琐得多。
而如果审批手续未能通过,是不允许进行翻修或者翻建的。
三、水资源保护区或生态保护区在水资源保护区或者生态保护区,是不允许进行房屋的翻修或者翻建的。
如果在保护区未成立之前就已经有了房屋,自然可以居住。
但是翻修翻建是不被允许的,像这种情况,如果房屋确实年久失修,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新的宅基地进行修建,而不允许在原地进行翻建。
四、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耕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口粮的根本,对于国家同样也是如此。
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是不允许进行房屋的修建的,在非建设用地上修建房屋属于违法行为,任何人都不能乱建房屋。
五、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房屋基本农田是不允许修建任何固定建筑的。
在基本农田上修建房屋,即使修建完成,也会被强制拆除。
六、建新不拆旧或者一户多宅一户一宅地农村住房的基本政策。
在进行新房的修建需要对旧房进行拆除,建新房面不拆旧房不被允许,而且坚决不允许有一户多宅的现象存在,杜绝农村土地的滥用、乱用。
七、原有住宅被认定为违建不允许进行翻修而如果原有的住宅就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不允许进行翻修和翻建的。
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同时,也没有强制拆除,像这种房屋是不允许进行翻修或者翻建的。
如果一旦拆除后,是坚决不允许修建的。
八、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未将原有宅基地退还在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而原先的宅基地没有退还原来所在的村集体,像这种情况是不允许进行房屋的修建的。
像这种情况,同样是违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
九、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建房每个省份都有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政策,各个省份根据人口和耕地的占比不同,宅基地的使用标准也有所不同。
但是如果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进行建房,同样也是不允许的。
如果一意孤行的建房,可能会影响到不动产的登记与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以下五类房屋会被拆除:
1、房屋长期空置;
2、非一户一宅;
3、宅基地超占;
4、无人居住房屋;
5、进城落户居民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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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广东农村房屋拆迁方案图,农村宅基地不能翻建
内容审核:塔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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