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法律主观:
1、 农村宅基地转让 有严格的限制,如果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宅基地买卖无效。“一户一宅”,村民转让宅基地之后就不能再获得。2、宅基地能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本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分给农民使用,农民之间相互转让并不 违反法律规定 。《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 非农业建设 。3、宅基地买卖的流程和过户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农村集体土地 范围内 房屋所有权 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 房屋所有权证 书;(四) 宅基地使用权证 明或者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法律分析:
无效,宅基地是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而不能纳入个人所有部分。
本村村民享有的,只是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是村民集体赋予内部成员的一项权益。
本村村民并不享有对宅基地的单独所有权。
因此,宅基地买卖合同涉及侵犯了集体公共利益,处分了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的权益,是违法的合同,当然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一般没有效,但如下情形除外:
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符合相关条件的,应认定有效;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3、其他情形。
一、购买小产权房子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第一是存在法律效力风险。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
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二,房产转让风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
二、放弃村集体成员身份承诺书
简单地说,契约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合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如下:
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三、农村宅基地买卖后多年卖方反悔
此时需要分情况处理。
(一)、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宅基地买卖,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
(二)、法律明文禁止宅基地向城镇居民转让。
(三)、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农村房屋,此时需要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范本参考:
甲方___ 乙方___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平方米,具体位置东至___南至___西至___北至___,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
甲方现有所在宅基地的一切建设设施及水电户口等,终身归乙方享有。
二、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三、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贰万元,剩余款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手续后交付给乙方。
五、交付时间
宅基地交付时间: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无效,宅基地是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而不能纳入个人所有部分。
本村村民享有的,只是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是村民集体赋予内部成员的一项权益。
本村村民并不享有对宅基地的单独所有权。
因此,宅基地买卖合同涉及侵犯了集体公共利益,处分了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的权益,是违法的合同,当然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农村房屋可以买卖。
在判断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一)协议签订时间。
我国民法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是要尊重和遵守交易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协议或买卖行为是否经公证。
一般经公证的行为或交易文书,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三)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取得卖房一方所在的村集体组织或人民政府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此,如人民政府已经为买方颁发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基本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四)交易房屋是否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买房一方是否对交易房屋形成稳定的居住事实。
(五)买房一方是否还另有住所或是否在他处还持有另一封宅基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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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购买农村房屋拆迁合同,宅基地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吗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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