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精准掌握全国各地的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近10年来的执业经验,在民商事诉讼和征收拆迁领域中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
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主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并应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具体的选定办法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一、确定评估机构资质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这些资质通常包括专业的评估人员、丰富的评估经验以及良好的信誉等。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应首先确保其具备从事拆迁评估的合法资质。
二、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拆迁方通常会通过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的方式,邀请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竞标。招标信息中会明确评估的具体要求、评估范围、评估时间等关键信息,以便评估机构了解并准备相应的竞标材料。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
为确保选定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拆迁方会组建一个由专业人士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该委员会将负责审核竞标材料,评估各评估机构的实力和经验,并最终选定合适的评估机构。
四、评选并确定评估机构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竞标材料、机构资质、经验、信誉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最终选定一家或多家评估机构承担拆迁评估工作。选定结果通常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参与竞标的评估机构,并公示选定结果,以确保选定过程的透明度。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选定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同时,拆迁方和评估机构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虽然上述步骤提供了一般的选定流程,但具体实践中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等因素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具体、更准确的指导。
法律主观:
拆迁评估机构是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和随机决定的方式,具体的选定方式根据各个省、市的规定是不同,具体按照符合当地的实际需求来决定。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房屋评估机构并不是由征收方单方说的算,而是通过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选定的。
并且评估结果必须公平、公正,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不能干预。
一、拆迁评估注意事项有哪些
房屋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反映房产真实的价值,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有时候房屋评估报告已经作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征收项目迟迟未动工,转眼间过去五六年才开始重新启动。
飞速上涨的房价加上漫长的征收拆迁过程,致使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与实际应该获得的补偿相差甚远,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这一规定显然考虑到了在漫长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市场价值的变化,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更具合理性和公平性。
二、房屋拆迁评估结果的异议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申请房屋复核评估(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如果对该复核评估报告仍然有疑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所以,如果您觉得房屋鉴定结果过低或者不合理,担心征收方与房屋评估机构私下串通操控房屋鉴定结果,您可以申请对房屋进行重新评估,并可以提出鉴定申请。
法律分析:
拆迁评估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法律主观:
拆迁评估机构是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和随机决定的方式,具体的选定方式根据各个省、市的规定是不同,具体按照符合当地的实际需求来决定。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法律分析:
拆迁标准是按照房屋产权面积与性质用途支付房屋补偿费、装修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困难补助和奖励费、家电移机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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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四柳拆迁招标公示信息,拆迁评估机构是如何选定的
内容审核: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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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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