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机械加工厂拆迁补偿要根据工厂的规模,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工厂土地的补偿,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2、工厂无法搬迁的建筑物和房屋损失的补偿;3、工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工厂因拆迁解聘员工的安置费用的补偿;5、工厂设备的运输和搬迁费用的补偿。如果补偿不合理,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厂房搬迁补偿价格是厂房占用土地的区域补偿价格应按占用性质和使用年限计算。
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厂房为租赁土地建设的,租赁权仍在债权范围内界定,不以物权形式存在,故租赁权对土地使用权无补偿。
工厂重新定价厂房的重置价格是指厂房被重置后重新建造的成本。
房屋拆迁时存在置换问题,生产经营损失因为拆迁造成的商业成本损失。
装饰配件不可能将加建部分移到现有建筑物上,这是根据重置成本计算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有的,工厂要拆迁,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工厂搬迁,员工不去的,一般不补偿。
工厂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
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
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法律分析:
厂房搬迁补偿价格是厂房占用土地的区域补偿价格应按占用性质和使用年限计算。
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厂房为租赁土地建设的,租赁权仍在债权范围内界定,不以物权形式存在,故租赁权对土地使用权无补偿。
工厂重新定价厂房的重置价格是指厂房被重置后重新建造的成本。
房屋拆迁时存在置换问题,生产经营损失因为拆迁造成的商业成本损失。
装饰配件不可能将加建部分移到现有建筑物上,这是根据重置成本计算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一般工厂搬迁工人是没有补偿的,但是工厂搬迁变更工作地点,如果员工不原意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上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目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干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T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上前十一个日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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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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