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公司装摄像头监视员工合法吗?
法律分析:
办公室装监控监视员工,并不必然侵犯隐私权,不一定违法。
但用人单位使用摄像头应受到如下限制:
1,安装监控设备应当按规定报批备案。
2,应当向员工明示先知,因为这些监控手段的使用会使雇员的人格尊严部分丧失,如未明示则有偷窥之嫌。
3,监控仅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监控的内容仞限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如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处不得设置,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系统。
4。
用人单位对受监控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
5,员工有权知悉监控信息资料的储存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妥善保存监控信息并定期限销毁。
6,公民享有平等权,所安装的摄像头应面对整个办公场所,不得只针对特定的一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法律分析:
是合法的,虽然让人感觉别扭,但是并不违法,也不构成侵犯别人的隐私。
原因有:
1、首先,单位的正常工作范围的地域不属于个人隐私范围。
2、员工在单位中的工作行为是属于单位管理的正常范围的。
但是在公共地方安装摄像头还是有些限制的:
1、安装必须公示告知相关人;
2、安装范围必须限制于不直接侵犯隐私的范围,比如单位办公范围,这本身不涉及隐私,但安装在换衣间等地方就不可以了。
3、不能随意将所监管到的内容随意公开,否则也可能涉及侵权。
4、员工有权知悉监控信息资料的储存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妥善保存监控信息并定期限销毁。
5、公民享有平等权,所安装的摄像头应面对整个办公场所,不得只针对特定的一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分析:
是合法的,虽然让人感觉别扭,但是并不违法,也不构成侵犯别人的隐私。
原因有:
1、首先,单位的正常工作范围的地域不属于个人隐私范围。
2、员工在单位中的工作行为是属于单位管理的正常范围的。
举个例子,你在单位工作,领导在场监督管理你能说因为领导在旁边就构成侵权吗?既然领导有监督,就不能说是违法。
但是在公共地方安装摄像头还是有些限制的:
1、安装必须公示告知相关人;
2、安装范围必须限制于不直接侵犯隐私的范围,比如单位办公范围,这本身不涉及隐私,但安装在换衣间等地方就不可以了。
3、不能随意将所监管到的内容随意公开,否则也可能涉及侵权。
4、第五,员工有权知悉监控信息资料的储存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妥善保存监控信息并定期限销毁。
第六,公民享有平等权,所安装的摄像头应面对整个办公场所,不得只针对特定的一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分析:
办公室装监控监视员工,并不必然侵犯隐私权,不一定违法。
但用人单位使用摄像头应受到如下限制:
1,安装监控设备应当按规定报批备案。
2,应当向员工明示先知,因为这些监控手段的使用会使雇员的人格尊严部分丧失,如未明示则有偷窥之嫌。
3,监控仅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监控的内容仞限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如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处不得设置,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系统。
4。
用人单位对受监控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
5,员工有权知悉监控信息资料的储存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妥善保存监控信息并定期限销毁。
6,公民享有平等权,所安装的摄像头应面对整个办公场所,不得只针对特定的一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法律分析:
在办公室里安装摄像头,监视员工工作,这本身并不是违法。
用人单位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这一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但用人单位使用摄像头应受到如下限制:
1.安装监控设备应当按规定报批备案。
2.应当向员工明示先知,因为这些监控手段的使用会使雇员的人格尊严部分丧失,如未明示则有偷窥之嫌。
3.监控仅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监控的内容仞限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如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处不得设置,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系统。
4.用人单位对受监控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
5.员工有权知悉监控信息资料的储存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妥善保存监控信息并定期限销毁。
6.公民享有平等权,所安装的摄像头应面对整个办公场所,不得只针对特定的一个人。
目前法律对在办公室里安装摄像头,监视员工没有明确规定,即使公司员工认为公司做法不妥,由于公司工作的规定比较笼统,所以这类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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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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