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事行政诉讼业务。办理过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养殖厂、企业、违建认定强拆补偿、集体诉讼等方面的征拆案件。注重办案质量,办案经验丰富。
派出所不立案的案子可以起诉。
具体来说,如果派出所不立案,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1)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审查该理由是否成立。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提起行政诉讼在某些情况下,派出所不立案的行为可能被视为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诉讼,以及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诉讼。因此,如果当事人认为派出所不立案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派出所不立案的案子可以通过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来寻求救济。具体选择哪种途径,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来决定。
行政诉讼的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行政处罚类1.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2)行政强制措施类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3)行政许可类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4)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类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5)征收征用类5.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
6)行政不作为或拒绝履行类6.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七、侵犯经营自主权类
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项)。
八、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类
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或者违法集资、摊派费用、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或者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的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至十项)。还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
这些案由涵盖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通过这些案由,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关于四荒政策法规的最新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说明。
1)“四荒地”的承包方式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和第四十八条,“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这既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2. 承包“四荒地”应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2)“四荒地”的使用与流转1. “四荒地”的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这是依法归我国农民集体使用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的使用期限规定。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3)“四荒地”的政策支持国家鼓励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如农家乐等。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依据相关政策导向)。
“四荒地”的政策法规主要涉及其承包方式、使用与流转以及政策支持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促进“四荒地”的合理、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特定的行政程序涵盖多个方面,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等程序。以下是对这些程序的详细解析:
1)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惩戒的行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诉讼,以及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诉讼等。
3)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一系列程序规定,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特定的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等。这些程序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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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行政诉讼的案由有哪些,四荒政策法规最新规定
内容审核: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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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