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无影响赔偿,不是主动搬迁,强拆后就无权享受奖励金?最高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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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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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房屋拆迁无影响赔偿,不是主动搬迁,强拆后就无权享受奖励金?最高院:有!

一、不是主动搬迁,强拆后就无权享受奖励金?最高院:有!

搬迁奖励金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对被征收人给予的一种补助和奖励。如果不是自己主动搬迁,房子被非法强拆之后还能获得这笔奖励金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为您深入分析能否获得这笔补偿。

案件背景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4462号裁定书公布了这样一个案例:覃辉姣是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一栋楼房的业主,该楼房因为321国道扩建工程被征收。雁山区政府与该楼房大部分业主签订了补偿协议,但覃辉姣不满意补偿方案,拒绝签约。雁山区政府随后将该楼鉴定为危房,并以此为由组织强制拆除。覃辉姣认为这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她的财产权,于是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雁山区政府赔偿覃辉姣房屋损失538152元及利息。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增加15%的搬迁奖励金,改判赔偿总额为623373.9元及利息。雁山区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雁山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应当赔偿覃辉姣损失。二审法院参照雁山区政府的补偿方案,增加搬迁奖励金,有利于全面赔偿被告损失,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雁山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时,主要依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雁山区政府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 覃辉姣作为被侵权人,有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向雁山区政府请求赔偿。- 雁山区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后,未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或与覃辉姣另行签订补偿协议,导致覃辉姣的赔偿数额不能确定。因此,法院应当结合行政机关的违法情节,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 雁山区政府在公布的补偿方案中,规定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搬迁的业主,可以享受15%的搬迁奖励金。为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却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法院参照该补偿方案,在赔偿房屋损失的基础上增加搬迁奖励金,以确保覃辉姣所得赔偿不应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可得数额。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定,对于保护被征收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启示。- 第一,保护好自己的房产证和其他相关证件。这些证件是你证明自己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如果丢失或损坏,可能会给你带来麻烦。- 第二,关注好自己所在地区的征收政策和动态。如果你发现有任何涉及你房屋的征收公告或通知,一定要及时阅读和了解,并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 第三,如果你对政府的征收行为有异议或不满,不要轻易放弃或妥协。你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向政府提出质疑或申诉,或者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你也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史主任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二、高额拆迁奖励来了,你搬,还是不搬?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征收奖励政策,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而到了征收尾声的,符合条件的,也会有奖励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拆迁奖励政策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征收奖励政策,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而到了征收尾声的,符合条件的,也会有奖励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拆迁补偿奖励是否国家强制给予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奖励是国家强制给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拆迁奖励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征收奖励政策,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而到了征收尾声的,符合条件的,也会有奖励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拆迁补偿奖励是否属于国家强制给予?

在征收拆迁中,基本上都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即在公布补偿方案时,征收拆迁方就开始动员搬迁了。

而他们所用的方法就是设搬迁奖励。

越早搬迁的人可以优先选择置换房屋的楼层、位置等,辅之还有一定的金钱奖励。

拆迁奖励费给的高的地方能达到几万块钱。

当然,仅限于最开始签协议最早搬迁的那几户。

征收拆迁方与此同时还会说,如果你不在奖励期间内搬迁,一是没有奖励费,二是你置换的房屋都是别人挑剩下的。

这时候你是搬,还是不搬?

一般遇到这样的情况后,很多被拆迁人就开始按捺不住了。

其被吸引的地方主要在于高额的奖励费。

有些被拆迁户想,反正拆迁补偿费已经成定局了,再拖也提高不了多少,这平白就多出来几万块钱了,我还是赶紧签协议去领吧。

当他拿到奖励费的时候,且还真能去选房子了,他会觉得自己赚到了。

然而,事实真是这样吗?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代理律师来告诉你高额拆迁奖励的“背后故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从该条例可以看出,一定的拆迁奖励是合法的,制定该规定的意义在于鼓励提前签协议,提前搬家。

但是该奖励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拆迁奖励费并不多,且会有一个期限。

它的设立只是为了奖励配合拆迁的人,其前提基础是在合理的补偿基础上。

但是该条规定落实到实际中,却被征收拆迁方换了味儿。

拆迁奖励费高得离奇。

但被征收拆迁人所不知道的是:

该高额奖励费也是从自己本应得的拆迁补偿里扣出来的。

从最终结果来说,被征收拆迁人并没有得到额外的奖励费,反而丧失了争取合法补偿的维权基础。

这就是征收拆迁方的高明之处。

即以高额的拆迁奖励费来诱引被征收拆迁方模糊掉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从拆迁奖励开始,被拆迁人面对越来越高的奖励费损失,其内心也越来越焦躁不安。

拆迁奖励从本该是物质上的得到变成了一种精神上的折磨,越来越偏离了拆迁奖励本该有的意义。

那面对这变了味的“高额拆迁奖励”,被征收拆迁人到底是搬还是不搬呢?在明律师来帮你找方法。

1、先确定自己的补偿利益是不是合法合理。

拆迁奖励应该建立在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基础之上。

所以,在想奖励之前,你首先得看看协议书上白纸黑字写的总的补偿数额是不是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

如果不是,切勿不要早搬迁。

2、先补偿再搬迁法律原则优于拆迁奖励政策。

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再一次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意见稿提及,将“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

纳入新条例。

该条例的再次明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规避利用高额拆迁奖励费诱骗搬迁而忽视了法律上的公平、公正,进一步保障被征收拆迁人利益。

所以,就算要拿拆迁奖励,你也一定要严守先补偿再搬迁的原则。

3、警惕过高的拆迁奖励陷阱。

上文也提到,拆迁奖励费仅仅只是为了奖励被征收拆迁人的配合行为,并不会有太高。

如果征收拆迁方给出的拆迁奖励费高得离奇,被征收拆迁人一定要提高警惕了,这里面必有“蹊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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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无影响赔偿,拆迁奖励政策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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