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房屋已拆迁后,是否可以对房屋主张份额,这个问题涉及多个法律层面,包括房屋所有权、拆迁补偿以及继承权等。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房屋所有权与拆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是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房屋被拆迁时,原房屋所有权即告消灭。
拆迁通常伴随着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等。补偿的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
二、拆迁后的权利主张
若拆迁前房屋存在共有情况,即多人共同拥有房屋所有权,那么在拆迁后,共有人可以依据共有关系主张对拆迁补偿的相应份额。
若拆迁前房屋存在权属争议,即房屋所有权不明确或有纠纷,那么在拆迁后,相关当事人仍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权属争议,以确定拆迁补偿的归属。
三、继承权与拆迁
若房屋在拆迁前属于某人的遗产,且该人已去世,那么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主张对拆迁补偿的继承份额。
继承权的行使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继承人应在诉讼时效期内主张继承权。
综上所述,房屋已拆迁后,是否可以对房屋主张份额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房屋的所有权状况、拆迁补偿的分配以及继承权的情况等。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主观:
政府强行拆迁的房子有补偿,应该是有补偿的,强行拆迁属于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应补偿。
征地拆迁要给予合理补偿。
针对因征地拆迁引发恶性事件,2011年国土资源部已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规定,一把手亲自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 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政策措施。
要督促市、县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征地拆迁工作指导监督。
要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
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
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 征地补偿安置 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
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确保 征地补偿费用 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全面自查自纠正实施征地拆迁 国土资源部强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化解不同意见的途径,改进工作。
与此同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对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
对发现存在 程序不合法 、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
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法律分析:
动迁房政策性比较强,根据政策规定,如果不是安置对象恐怕难以分的,但是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产权人、所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的,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是按照产权证明对方享有自己的份额
2、如果有证据证明由于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对方可以少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法律分析:
1、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评估的是单价 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 最后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
2、或是给您分一套拆迁恢复房,一般是原有面积的1.3到1.4倍不等。
例被拆房100平米,回迁房大约130-140平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主观:
政府强行拆迁的房子有补偿,应该是有补偿的,强行拆迁属于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应补偿。
征地拆迁要给予合理补偿。
针对因征地拆迁引发恶性事件,2011年国土资源部已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规定,一把手亲自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 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政策措施。
要督促市、县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征地拆迁工作指导监督。
要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
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
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 征地补偿安置 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
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确保 征地补偿费用 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全面自查自纠正实施征地拆迁 国土资源部强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化解不同意见的途径,改进工作。
与此同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对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
对发现存在 程序不合法 、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
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法律分析:
1、可以起诉。
2、房屋动迁款在未分割之前应该属于共有的状态,可以起诉时请求法院明确并分割,但是应当以所有的动迁款作为标的额,不能仅以自己的那部分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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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份额说明,对未拆迁的房子占了份额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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