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达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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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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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征拆案件百余件,覆盖山东、河南、湖北、陕西、贵州、福建、四川、天津、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上达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行政裁决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上达不成协议时,经当事人申请,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这是一种行政解决方式,通过政府部门的介入来推动纠纷的解决。

二、行政或司法强制

行政强制: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进行搬迁,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部门进行强制拆迁。

司法强制:同样,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在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需要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和司法强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期间,拆迁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此外,对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这些方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途径。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行政裁决、行政或司法强制、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以及协商、调解等方式。在选择解决途径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决策。

二、拆迁安置补偿能否诉讼

法律分析: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积等进行具体约定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由于拆迁协议对标的房屋的安置时间上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出售,被拆迁人就明确具体的标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原房屋所有权的延续,因此应优先保护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处理

法律分析: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房产商擅自改变房屋座向等情况,可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改变的,但按规定房产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被拆迁方变更方案。

如果房产商未告知,房产商应承担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存在有价差,应按合同约定安置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分别进行评估,房产商补偿被拆迁方的价差损失,且房产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现在修建的巷道营业房均可营业,并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是实现大小的问题。

那么,就不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拆迁安置补偿的程序

法律分析:

先提出拆迁申请,获得批准,发布拆迁公告,签订安置合同,实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五、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积等进行具体约定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由于拆迁协议对标的房屋的安置时间上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出售,被拆迁人就明确具体的标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原房屋所有权的延续,因此应优先保护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可以诉讼,如被征收人对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给出的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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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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