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律师深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企业厂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争议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兼具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关键法律争议点,坚持“脚踏实地、追求卓越、专业致胜、细节决胜”的办案理念。
法律分析:1、房屋面积及宅基地面积认定不准确问题。一般应以产权证书上记载面积为准。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问题。3、评估方法错误问题。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4、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实践中拆迁人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房屋面积及宅基地面积认定不准确问题。
一般应以产权证书上记载面积为准。
2、评估方法错误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规定: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评估机构不采用市场价法评估,导致评估价严重偏低。
3、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而实践中拆迁人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4、未经实地查勘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但实践中,拆迁评估人员没有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也没有经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5、未依法委托专家评估。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0条第1款第4项规定: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实践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往往未经鉴定程序。
6、评估机构没有给付完整的估价报告。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第八节规定:
估价报告应做到下列几点:
1全面性:
应完整地反映估价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正文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
第八节第二条规定:
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l封面;
2目录;
3致委托方函;
4估价师声明;
5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6估价结果报告;
7估价技术报告;
8附件。
但是,实践中,评估机构只提供估价结果报告,没有提供完整的估价报告。
这是严重违法的。
7、不依法出具分户评估报告问题。
法律规定拆迁区域一般应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但实践中,一些拆迁人只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却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这是严重违法的。
一些即使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内容也极不完整,通常只有表格一张,极其简单。
8、不依法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进行评估。
法律明确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价值赔偿应协商,协商不成应另行评估。
实践中拆迁人却未进行装修的另行评估严重违法。
9、拆迁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问题。
法律规定评估报告应依法送达,一般是直接送达,被拆迁人拒收的话应留置送达,并有证明人员在场,且记录在案;
特殊情况才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实践中拆迁人张贴于门的方式是违法的。
一、评估应该采用什么方法
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
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对于具体评估方法的选用,应该由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上述几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此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二)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
(三)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四)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核对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一、关于拆迁评估价格:
目前宁波市住宅拆迁评估共有三种价格,即:
市场价评估、结算价评估、基准价评估。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一般采用市场价评估较为合算;
如果选择产权调换,那么采用结算价评估更为有利。
二、三种评估价格的计算公式:
1.市场价评估金额=[市场价格×结构系数×使用年限系数×(1+_层次差价)×(1+_朝向差价)]×建筑面积
2.结算价评估金额=[结算价格×(1+_层次差价)×(1+_朝向差价)-钢混二等重置价格+被拆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3.基准价评估金额=[基准价格×(1+_层次差价)×(1+_朝向差价)-钢混二等重置价格+被拆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注:
高塘四村属于宁波市三类地段,2005年5月份宁波市三类地段的二手房均价为5279元,平均房龄13.5年。
三、关于结构系数、年限系数、成新率的确定:
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第十、十一条相关规定如下:
1.结构系数的规定:
钢混二等结构系数为1.1,钢混三等和砖混一等结系数为1.05,砖混二等结构系数为1.0,砖混三等结构系数为0.95,砖木结构系数为0.9,木结构及简易结构系数为0.85.
2.年限系数的规定:
使用年限调整系数用于修正被拆迁住房的使用年限与公布的市场价格住房的平均使用年限之间的差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使用年限系数=1-(被拆迁住房使用年限-公布的市场价格住房的平均使用年限)×折旧率。
被拆迁住宅使用年限大于公布的市场价格住房的平均使用年限时,折旧率按0.5%确定;
被拆迁住宅使用年限小于公布的市场价格住房的平均使用年限时,折旧率按2%确定。
钢混、砖混结构的被拆迁住房使用年限超过25年的按25年计算,砖木结构、木结构和简易结构的被拆迁住房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3、成新系数的规定:
按使用年限每年2%折旧计算确定。
但钢混结构、砖混结构低于五成的,按五成计算;
砖木结构、木结构、简易结构低于四成的,按四成计算。
四、案例分析:
假设李某住三类地段砖混二等6层中的5层(底层无自行车房),朝向非东首朝南的成套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使用年限为16年,其评估金额可以如下:
注:
由于采用基准价评估不合算,本案例中不予考虑。
1.采用市场价评估的金额=[市场价格×结构系数×使用年限系数×(1+_层次差价)×(1+_朝向差价)]×建筑面积
=[5279×1×0.9875×(1+0.02)×(1+0)]×50=265863元
被拆房屋补偿资金可以按评估金额增加25%的比例系数
265863×1.25=332329元
2.采用结算价评估金额=[结算价格×(1+_层次差价)×(1+_朝向差价)-钢混二等重置价格+被拆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3750×(1+0.02)×(1+0)-1200+880×0.68]×50=161170元
可增加20%成套房补贴费:
161170×1.2=193404元
根据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结算新老住房差价。
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未来收益法,以及基准地价法 进行房屋拆迁的评估。
还有成本材料法等,但是因社会变迁以及实践需要一般不会采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1、房屋面积及宅基地面积认定不准确问题。
一般应以产权证书上记载面积为准。
2、评估方法错误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规定: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评估机构不采用市场价法评估,导致评估价严重偏低。
3、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而实践中拆迁人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4、未经实地查勘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但实践中,拆迁评估人员没有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也没有经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5、未依法委托专家评估。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0条第1款第4项规定: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实践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往往未经鉴定程序。
6、评估机构没有给付完整的估价报告。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第八节规定:
估价报告应做到下列几点:
1全面性:
应完整地反映估价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正文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
第八节第二条规定:
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l封面;
2目录;
3致委托方函;
4估价师声明;
5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6估价结果报告;
7估价技术报告;
8附件。
但是,实践中,评估机构只提供估价结果报告,没有提供完整的估价报告。
这是严重违法的。
7、不依法出具分户评估报告问题。
法律规定拆迁区域一般应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但实践中,一些拆迁人只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却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这是严重违法的。
一些即使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内容也极不完整,通常只有表格一张,极其简单。
8、不依法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进行评估。
法律明确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价值赔偿应协商,协商不成应另行评估。
实践中拆迁人却未进行装修的另行评估严重违法。
9、拆迁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问题。
法律规定评估报告应依法送达,一般是直接送达,被拆迁人拒收的话应留置送达,并有证明人员在场,且记录在案;
特殊情况才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实践中拆迁人张贴于门的方式是违法的。
一、评估应该采用什么方法
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
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对于具体评估方法的选用,应该由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上述几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此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二)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
(三)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四)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核对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法律分析:
拆迁评估是我们通常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一共有三种:
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房屋拆迁安全评估报告
2、房屋拆迁安全评估标准
3、房屋拆迁安全评估由谁负责
4、房屋拆迁评估哪些内容
5、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样本
6、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
7、房屋拆迁评估注意事项
8、房屋拆迁评估细则
9、房屋拆迁评估表
10、房屋拆迁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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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安全评估,遇到拆迁评估,应该注意的几类基本问题
内容审核: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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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