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补偿房屋拆迁问题,因对房屋补偿标准不满,被拆迁人甲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随后,甲-|||-开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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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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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国有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企业拆迁

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未补偿房屋拆迁问题,因对房屋补偿标准不满,被拆迁人甲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随后,甲-|||-开始信

一、因对房屋补偿标准不满,被拆迁人甲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随后,甲-|||-开始信

法律主观:

一、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二、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三、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四、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二、对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作如下规定

在拆迁中,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是最为重要的。

因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环节是至为关键的环节。

而在现实的拆迁实践中,拆迁补偿款普遍偏低,补偿款既达不到市场的平均价水平,也达不到能支撑被拆迁人重新开始生活的基本物质基础,这是为什么呢?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解释:

拆迁补偿款偏低有很大一部分的直接原因在于补偿协议的签订上。

签协议,也是个“技术活”。

什么文件该签,什么时候签,如何签等,都是需要考究的。

如果补偿协议没有签订好,很可能就会让拆迁补偿款大打折扣。

可是要怎么签订好拆迁补偿协议,这是很多被拆迁人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下面由在明律师来告诉你,这样的拆迁补偿协议,你可以签字。

一、合格的签订主体

拆迁补偿协议相当于一个合同,而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地位平等、双方合意的基础之上。

也就是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首先要求拆迁方以平等的姿态与被拆迁方来谈补偿相关事宜。

但拆迁方毕竟是行政机构,虽然理论上要求地位平等,落实到实际中也不免会让被拆迁人有压力感。

在现实的拆迁中,也确实有很多利用职权向被拆迁人施压的现象出现。

所以,为了保障被拆迁人利益,对于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法律上是有严格限定的。

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由该两条规定可知:

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

这里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是现有的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

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在明律师提醒:

征收补偿协议涉及被拆迁人的重大利益。

因此,对于与协议有关的事项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但在实践中,常出现的现象是村委会或者街道办的相关人员会拿着补偿协议让被拆迁人签订。

此时,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了,一个不合格的主体来找你签订补偿协议,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协议里的内容有问题,甚至该协议很可能涉嫌无效的情形。

二、补偿协议应是双方的合意

如上文所说,补偿协议类似合同,应建立在双方自愿、合意基础上。

虽然拆迁不是所有被拆迁人都愿意的事情,但却是不可逆的趋势。

所以,补偿协议必须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了。

这里的合意,应包括拆迁补偿方式,拆迁具体补偿标准等。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例里明确了货币补偿、置换补偿的内容。

即:

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置换补偿确保不能降低被拆迁户的原有生活水平等。

而所谓合意,就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通过和平、合法的谈判方式来对上述内容进行协商和对等的条件交换。

但在实践中,会有拆迁方利用暴力、威胁、恐吓甚至逼迁等方式来强迫被拆迁人签字。

如:

断水断电让被拆迁人签字;

如果有亲属在政府机关任职,利用职位调动来逼迫被拆迁人签字;

还有利用社会闲散人员对被拆迁人进行暴力人身攻击来威逼被拆迁人签字……种种手段,严重违背了被拆迁人签补偿协议的合意协商的本质。

在明律师提醒:

合意一定是被拆迁户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在一个合理界限范围内)满意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

所以,如若有证据证明被拆迁人是在权利震慑的情况下签订的,该补偿协议是可以被撤销甚至归于无效的。

被拆迁人一定要把握好“合意”的限度,有效维护权益。

三、协议内容必须涉及拆迁补偿的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在明律师根据多年的拆迁代理经验发现:

拆迁方通常是拟定格式条款协议让被拆迁人签字。

所谓格式条款,就是拆迁方事先制作好了协议书,一式数份,让各个被拆迁人签字。

可想而知,这样的格式条款协议很大程度上是有利于拆迁方的,虽然这并不合法。

而在这样的格式条款协议内容中,基本上没有对补偿的支付方式即相关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这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是很不利的。

因为一旦后期出了问题,被拆迁人就没有一个可依据的法律合同去找相关责任人,其损失也就很难弥补了。

所以,如果在拆迁方给的格式条款协议里没有相关违约责任承担内容的约定,被拆迁人切不可签字。

如果可以,被拆迁人可在律师的帮助下,另拟定补偿协议内容,最大限度保障权益。

三、拆迁补偿不合理,应及时拒绝签署补偿协议

1、拆迁之初要及早的收集证据

各位被拆迁人应在得知拆迁时就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证据,使用诸如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并且保存拆迁方下发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若是拆迁方提供的政府下发的相关材料过少时,我们便可以对该拆迁决定的合法性抱有合理怀疑,并要求拆迁方出示政府批文等材料,必要时,也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等方式收集政府征收房屋决定等相关文件。

2、补偿不合理就要拒绝签协议

拆迁协议的签署并不具有强制性,即使签订的对象是政府时亦是如此,但是协议一旦签署后,拆迁协议就对签订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是签订后再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此时便悔之晚矣。

虽然在协议签订后想要再提高补偿并非不可能,但是难度大并且限制条件也很多。

所以若是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时,一定要“及时止损”,明确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并且一定不要上交有关房屋、土地等一切文件的原件,以免日后签订拆迁协议及诉讼时处于劣势地位。

3、拒绝签署补偿协议会遭到强拆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第三条规定: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

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若是您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了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等情况而遭到强拆时,应尽快向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咨询,尽早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4、拆迁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标准不可能做到全国统一,均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市场行情和老百姓意愿来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周边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可以作为参照标准的。

我们也可以参考的宽泛的最低标准是:

在国有土地征收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5、遭到强拆时如何应对

房屋在拆迁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未得到补偿房屋即被强拆时,拆迁方极有可能涉嫌违法强拆。

此时被拆迁人的房屋在遭到强拆时应当及时报警,留存报警的录音,也要记录出警警察的警号及姓名。

同时拆迁人也应保持冷静,切勿与拆迁人发生暴力冲突,应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强拆过程,并向实施拆迁的工人确认是谁决定的此次强拆并且交由谁来实施此次强拆的。

在房屋遭到强拆后也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在知道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时,可以在60日提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要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还可以直接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定要注意避免在推诿扯皮中错过了诉讼时效。

四、没有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应当怎么做

被拆迁人不满意拆迁的补偿条件,房子还是被强拆了。

这是为什么呢?拆迁正强势推进,全国各地普遍展开了拆迁工程。

而随着拆迁越来越多,其反映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其中,一个在各地都普遍存在的最为明显的问题是:

强拆。

这里要说到一个合法强拆的问题。

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2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条例可以看出,法院执行合法强拆的前提是被拆迁人不行使复议、诉讼等法律权利,且不履行补偿决定时,才可以申请强拆执行程序。

而在现实的拆迁中,基本上没有能执行合法强拆的条件。

也就是说,我们在现实中看到或听到的强拆,大部分都涉及非法强拆的。

按照拆迁程序来说,都是要先进行协商和谈判,在拆迁方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补偿款项到达被拆迁人户头后,方能实施房屋的拆迁。

但事实上,很多时候拆迁方给的拆迁补偿是很低的,因此其实很多被拆迁人并不满意。

期间也会有双方的协商,但往往没有什么实际的效果。

而奇怪的是,就算是被拆迁人不满意拆迁的补偿条件,房子还是被强拆了。

这是为什么呢?这一方面是因为被拆迁人有从众的心理。

即看着周围乡里乡亲的人都同意拆迁了,自己还不同意好像不太好,于是也就咬咬牙,任凭拆迁方“处置”了。

这另一方面是因为拆迁方有拆迁预算,要达到低成本的拆迁目的。

所以从一开始就开始压价,对一些比较好说话、没有反抗意识或者反抗能力的人也就“知会”一声,说拆就拆。

因此,即使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房子还是就被拆了。

但这样的行为切切实实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随着拆迁深入,关注拆迁法律的人也越来越多。

很多被拆迁人也开始觉醒:

这必须得有合法合理的拆迁补偿,才能足够支撑后期的生活。

因此,对于没有达成一致补偿协议的强拆,被拆迁人一定要进行有效的维权。

那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做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为您提供几点建议:

一、如果拆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不合理,千万别签协议,复议、诉讼都是维权方式,能为你争取到主动的协商地位,能有效提高拆迁补偿。

二、不盲从、不附和邻居意见和决定。

即使是同一片地区拆迁,每个人的情况都会有不一样的地方,补偿也不尽相同。

利益是自己的,只有靠自己争取才会有。

而如果好的维权措施能争回来的利益可能是在原有补偿基础上的十倍或百倍。

三、如果在协议没谈拢的前提下,房屋就被强拆了,一定要及时、尽早的聘请拆迁律师帮助,以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五、面对拆迁补偿协议,应当这样判断它是否属于合格的拆迁补偿协议?

在拆迁中,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是最为重要的。

因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环节是至为关键的环节。

而在现实的拆迁实践中,拆迁补偿款普遍偏低,补偿款既达不到市场的平均价水平,也达不到能支撑被拆迁人重新开始生活的基本物质基础,这是为什么呢?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解释:

拆迁补偿款偏低有很大一部分的直接原因在于补偿协议的签订上。

签协议,也是个“技术活”。

什么文件该签,什么时候签,如何签等,都是需要考究的。

如果补偿协议没有签订好,很可能就会让拆迁补偿款大打折扣。

可是要怎么签订好拆迁补偿协议,这是很多被拆迁人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下面由在明律师来告诉你,这样的拆迁补偿协议,你可以签字。

一、合格的签订主体

拆迁补偿协议相当于一个合同,而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地位平等、双方合意的基础之上。

也就是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首先要求拆迁方以平等的姿态与被拆迁方来谈补偿相关事宜。

但拆迁方毕竟是行政机构,虽然理论上要求地位平等,落实到实际中也不免会让被拆迁人有压力感。

在现实的拆迁中,也确实有很多利用职权向被拆迁人施压的现象出现。

所以,为了保障被拆迁人利益,对于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法律上是有严格限定的。

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由该两条规定可知:

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

这里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是现有的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

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在明律师提醒:

征收补偿协议涉及被拆迁人的重大利益。

因此,对于与协议有关的事项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但在实践中,常出现的现象是村委会或者街道办的相关人员会拿着补偿协议让被拆迁人签订。

此时,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了,一个不合格的主体来找你签订补偿协议,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协议里的内容有问题,甚至该协议很可能涉嫌无效的情形。

二、补偿协议应是双方的合意

如上文所说,补偿协议类似合同,应建立在双方自愿、合意基础上。

虽然拆迁不是所有被拆迁人都愿意的事情,但却是不可逆的趋势。

所以,补偿协议必须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了。

这里的合意,应包括拆迁补偿方式,拆迁具体补偿标准等。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例里明确了货币补偿、置换补偿的内容。

即:

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置换补偿确保不能降低被拆迁户的原有生活水平等。

而所谓合意,就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通过和平、合法的谈判方式来对上述内容进行协商和对等的条件交换。

但在实践中,会有拆迁方利用暴力、威胁、恐吓甚至逼迁等方式来强迫被拆迁人签字。

如:

断水断电让被拆迁人签字;

如果有亲属在政府机关任职,利用职位调动来逼迫被拆迁人签字;

还有利用社会闲散人员对被拆迁人进行暴力人身攻击来威逼被拆迁人签字……种种手段,严重违背了被拆迁人签补偿协议的合意协商的本质。

在明律师提醒:

合意一定是被拆迁户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在一个合理界限范围内)满意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

所以,如若有证据证明被拆迁人是在权利震慑的情况下签订的,该补偿协议是可以被撤销甚至归于无效的。

被拆迁人一定要把握好“合意”的限度,有效维护权益。

三、协议内容必须涉及拆迁补偿的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在明律师根据多年的拆迁代理经验发现:

拆迁方通常是拟定格式条款协议让被拆迁人签字。

所谓格式条款,就是拆迁方事先制作好了协议书,一式数份,让各个被拆迁人签字。

可想而知,这样的格式条款协议很大程度上是有利于拆迁方的,虽然这并不合法。

而在这样的格式条款协议内容中,基本上没有对补偿的支付方式即相关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这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是很不利的。

因为一旦后期出了问题,被拆迁人就没有一个可依据的法律合同去找相关责任人,其损失也就很难弥补了。

所以,如果在拆迁方给的格式条款协议里没有相关违约责任承担内容的约定,被拆迁人切不可签字。

如果可以,被拆迁人可在律师的帮助下,另拟定补偿协议内容,最大限度保障权益。

六、快看看!你签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包含这些内容!

(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

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标准

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家补助费。

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周转过渡期计发,芝罘区、莱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每月10元/平方米;

福山区为每月7元/平方米;

牟平区为每月6元/平方米。

(四)经营性补助费标准

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如办公、公益、生产、商贸等)和区位的不同,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30-50元/平方米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个月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委托拆迁费标准

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

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拆迁人与委托拆迁单位协商议定。

(六)本规定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县市政府公布施行,并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七)《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一、拆迁补偿协议属于买卖合同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补偿协议不属于买卖合同,拆迁补偿协议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问题签订的协议书,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征地拆迁补偿程序有哪些

征地拆迁补偿程序如下: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未补偿房屋拆迁问题怎么解决

2、未补偿房屋拆迁问题怎么处理

3、未补偿房屋拆迁问题怎么办

4、未享受拆迁补偿

5、拆迁未补偿怎么办

6、房屋拆迁没有补偿怎么办

7、拆迁补偿不到位

8、房子拆迁赔偿没有到位怎么办

9、拆迁没给补偿款就把房子拆了

10、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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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未补偿房屋拆迁问题,面对拆迁补偿协议,应当这样判断它是否属于合格的拆迁补偿协议?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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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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