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禹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督导律师,拥有逾18年法律执业经验。他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执业,多年来一直坚持一线办案,专注服务于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类服务;企业法律风险、行政风险防控及处置;民商事、行政争端解决。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主体,负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监督和管理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市场准入制度、监督商品和服务质量、打击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违规行为等。
一、市场准入监管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确保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同时,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防止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进入市场。
二、商品与服务质量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和抽查,确保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对于不合格的商品和服务,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打击不正当竞争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价格欺诈等。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同时,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执行市场准入制度、监督商品和服务质量、打击不正当竞争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措施,全面履行其市场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
第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市场体系的基础制度,是公平有序竞争的基本保障。
第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条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主观: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包括:
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负责宏观质量管理。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
法律客观: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法律主观:
恩阳区车管所。
地址:
巴中市恩阳区工业园区。
电话:
0827-3369010。
一般来说,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款主要有两种。
一是现场违反请求。
二是电子违规记录。
现场违规请求通常由交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科学调查,发行处罚决定书。
当然,也有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受到惩罚。
汽车停在人行道和非交通用地的公共场所,违反城市管理条例,也属城市管理部门管辖。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并结合巴中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行政机关的范围、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程序、责任等。
旨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分析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并结合巴中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中央和省驻巴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县(区)政府部门应当指定机构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政府应明确人员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维护和更新,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以及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政府的职责由具体工作部门承办的,应当由该工作部门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由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参与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主动公开
第十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审计信息;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名称、依据和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权力清单及每项权力名称、依据、程序、时限及办理等情况;
(八)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式样、颁发机关等信息;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五)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七)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权利人有权向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本规定第十条中列明的其它政府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权利人公开。
权利人发现涉及自己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义务人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应主动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供信息,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它新闻媒体上发布,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须经市、县(区)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保证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及时更新内容,及时解决、回复权利人提出的问题。
第三章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根据政府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巴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电视、电台、报刊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市长信箱、投诉电话、电子邮件、民意征集等栏目,接受权利人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加强监督。
第十八条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六)公开的内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义务人违反前款规定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市、县(区)政府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职权决定。
第十九条
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中的第四款、第六款的,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义务人拒绝在网上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0日起施行。
通过巴中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该规定对信息公开的各个机构、公开的方式、如何申请公开等都做了详细规定,信息公开的各个主体都要遵循这方面的规定。
关于信息公开,您还可以到当地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询当地的信息公开指南,了解其流程。
拓展延伸
巴中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是一项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获取权,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该细则共九章,包括总则、信息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的程序、信息公开的时限、信息公开的载体、信息公开的方式、信息公开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该细则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声像资料、统计数据、内部管理信息等。
同时,该细则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政府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该细则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载体和方式,包括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机关从其他机关获取的信息、自行制作的信息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的信息。
此外,该细则还明确了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以及细则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巴中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并结合巴中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中央和省驻巴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法律主观: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包括:
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负责宏观质量管理。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
法律客观: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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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自愿、诚实信用、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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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巴中市市场拆迁规划公示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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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巴中市市场拆迁规划公示,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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