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国土三调中的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这一分类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来界定的。具体来说,未利用地包含了以下几类土地:
1. 未利用土地(田坎除外):这指的是那些尚未被开发利用,或者因自然条件、技术限制等原因暂时无法利用的土地。这类土地在未来的土地利用规划中,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变化,被逐步转化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
2. 未进入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这包括了一些未被划入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如湖泊、河流、滩涂等。这些水域虽然目前未被直接利用,但可能具有生态、景观或潜在的开发价值。
在国土三调中,土地被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地类。其中,一级地类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未利用地作为一级地类之一,其下的具体分类和界定,都是基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的土地利用状况来确定的。
国土三调中的未利用地,是指那些尚未被开发利用或暂时无法利用的土地,包括未利用土地(田坎除外)和未进入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这些土地的分类和界定,对于科学规划土地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承包的土地征收款主要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分析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是因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当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
- 具体情形:当农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被征收用于非农业建设时,土地补偿费一般归村集体所有。例如,某村的部分耕地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征收,这部分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就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中,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具体情形:
- 青苗补偿:承包方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蔬菜等),会按照一定标准给予青苗补偿费,该费用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 地上附着物补偿:若承包方在承包土地上建造了房屋、温室大棚、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征收时会对这些附着物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补偿款归承包方所有。
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如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则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由其他单位安置,则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则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叫行地”并非一个法律术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并未出现此概念。而关于“家庭承包地”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 定义与性质:
- 家庭承包土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
2. 特点与原则:
- 家庭承包地遵循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
- 承包期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 法律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 如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体现了对家庭承包地法律地位的保障。
“叫行地”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也不等同于“家庭承包地”。家庭承包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保障。因此,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问题时,应准确区分和使用相关概念,以确保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关于租赁的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补偿款归谁所有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1)土地补偿款的归属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意味着,在土地被征用时,应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2. 当村集体土地被租赁后征用,土地补偿款的归属需考虑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在此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将土地出租,因此补偿款的分配需进一步分析。
3. 通常情况下,土地补偿费应归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根据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出租人与承租人可能就补偿款的分配有所约定。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在租赁的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若地上有承租人种植的作物或建设的附着物,这些作物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归承租人所有。
2. 需要注意的是,若租赁合同中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有特别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无特别约定,则按照上述法规执行。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1. 安置补助费是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安置补助费。在租赁的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若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农民所有。
2. 但若租赁合同中对安置补助费的归属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租赁的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补偿款的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租人所有(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但受租赁合同约定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应参考当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补偿款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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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承包的土地征收款是归集体还是归承包人,叫行地就是家庭承包地吗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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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