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北集体土地出让,如何盘活农村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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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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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建设工程法务 公司治理

执业十余年以来,在行政诉讼尤其在土地房屋征收、民商事争端解决、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刑事辩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大量的胜诉案例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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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盘活农村土地资源

要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1)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1.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

2. 完善保障机制:同时,应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

2)利用闲置土地

1. 复种与恢复耕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对闲置、荒芜的耕地进行复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土地流转:鼓励土地流转,实现农业产业化、机械化、规模化经营。这不仅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还可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3)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七条,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2. 开发利用闲置宅基地:对于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可以通过同村转让、有偿退出或开发利用等方式进行盘活。例如,可以将闲置农房开发成民宿、饭馆,或者利用闲置房屋发展养老、休闲等项目。

4)加强法律监管与政策支持

1. 法律监管:加大对土地使用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制止和严惩力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农村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如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

盘活农村土地资源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利用闲置土地、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以及加强法律监管与政策支持等措施,可以有效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旨在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以下是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详细解读:

1)闲置土地的定义与认定

1.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合同生效或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 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3.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 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5. 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6. 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3)特殊规定与法律责任

1. 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或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2.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等导致的除外。

3.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4)闲置土地的利用与监督

1.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使用闲置土地,建设用地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

2. 收回的闲置土地应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3.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53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非直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的53号令,但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理,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对闲置土地处置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1)闲置土地的定义与认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闲置土地主要是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或者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2. 对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其处置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闲置土地的处理措施

1. 对于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土地,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 对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这是对土地闲置行为的一种经济处罚,旨在促使土地使用者尽快开发利用土地。

3. 对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这是最为严厉的处理措施,直接剥夺了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3)特殊情况的闲置土地处理

1. 如果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在被无偿收回后,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这既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也确保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2. 对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其处置方式可能更为复杂,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可能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重新开发或者其他方式的利用。

《土地管理法》对闲置土地的定义、认定以及处理措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闲置和浪费。对于土地使用者来说,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避免土地闲置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四、基本农田土地流转被抛荒有什么处罚

基本农田土地流转后被抛荒,将面临多重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或治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基本农田流转后被抛荒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抛荒者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

- 具体措施可能包括要求抛荒者平整土地、修复土壤等,以确保土地能够重新用于农业生产。

2. 罚款

- 若抛荒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并处罚款。

- 罚款的具体数额可能根据抛荒面积、抛荒时间以及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3. 收回土地使用权

- 对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 若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则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民事责任

1. 赔偿损失

- 若基本农田流转后被抛荒导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其他相关方遭受经济损失,抛荒者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土地恢复费用、农作物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等。

2. 终止流转合同

- 根据相关规定,若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有权终止流转合同,收回基本农田。

- 这将导致抛荒者失去对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权,并可能面临其他经济损失。

三、刑事责任

1.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若基本农田流转后被抛荒导致土地大量毁坏,且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抛荒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2. 具体标准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即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若抛荒行为伴随其他违法行为,如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等,且情节严重的,也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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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53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内容审核: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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