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法律主观:
农村坟墓搬迁安置补偿标准是: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1000元;骨坛每个补偿120元;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5000元;大型、豪华的墓地另行协议补偿。
因修路导致征占居民祖坟土地的,按照土地征用的相关标准给予补偿,但也应本着尊重社会公德和中华传统风俗,适当给予补偿。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各地情况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动迁费用来进行确定。
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用是将坟墓迁出的包干费用,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补偿,物质方面的赔偿是拆迁、重置坟墓的费用及对坟墓所占区域使用权的补偿费用,精神方面补偿是迁坟对后人精神造成损害的补偿,则迁坟剩余款项应该在坟主全部后人中进行分配。
关于坟地搬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一般补偿标准是几千元。
1、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2、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60%。
3、坟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设施的,增加补偿标准的30%。
4、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标准的坟墓按评估价值补偿。
一、征地坟墓补偿标准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有的地区按照户口是否在本地进行补偿,有的地区依照房屋面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置换。
具体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规定,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
下面以蕉岭县征地坟墓补偿标准为例:
关于征地坟墓补偿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结合市内其他县(市、区)征收坟墓补偿标准的变化动态,为加快推进我县重点项目建设,扎实做好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坟墓的迁移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蕉岭县蕉城规划区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征收坟墓补偿标准作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
(一)征收坟墓原则上采取集中安置方式。
被征收的坟墓集中安置到附近公墓,给予适度搬迁费补偿。
采取集中安置的,原有地坟堂设施的坟墓,免收土地及设施费;其他没有地坟堂的坟头、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设施成本费。
公墓安置点按照签定搬迁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
坟墓搬迁补偿标准见《坟墓搬迁补偿标准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法律主观:
搬迁农村坟墓的补偿是:
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按照每穴补偿,骨坛按照每个补偿,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按照每穴补偿,大型、豪华的墓地另行协议补偿,具体根据当地政策与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主观:
目前,关于坟地搬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一般补偿标准是几千元。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因修路导致征占居民祖坟土地的,按照土地征用的相关标准给予补偿,但也应本着尊重社会公德和中华传统风俗,适当给予补偿。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各地情况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动迁费用来进行确定。
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用是将坟墓迁出的包干费用,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补偿,物质方面的赔偿是拆迁、重置坟墓的费用及对坟墓所占区域使用权的补偿费用,精神方面补偿是迁坟对后人精神造成损害的补偿,则迁坟剩余款项应该在坟主全部后人中进行分配。
关于坟地搬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一般补偿标准是几千元。
1、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2、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60%。
3、坟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设施的,增加补偿标准的30%。
4、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标准的坟墓按评估价值补偿。
一、征地坟墓补偿标准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有的地区按照户口是否在本地进行补偿,有的地区依照房屋面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置换。
具体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规定,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
下面以蕉岭县征地坟墓补偿标准为例:
关于征地坟墓补偿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结合市内其他县(市、区)征收坟墓补偿标准的变化动态,为加快推进我县重点项目建设,扎实做好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坟墓的迁移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蕉岭县蕉城规划区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征收坟墓补偿标准作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
(一)征收坟墓原则上采取集中安置方式。
被征收的坟墓集中安置到附近公墓,给予适度搬迁费补偿。
采取集中安置的,原有地坟堂设施的坟墓,免收土地及设施费;其他没有地坟堂的坟头、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设施成本费。
公墓安置点按照签定搬迁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
坟墓搬迁补偿标准见《坟墓搬迁补偿标准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法律分析:
根据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坟每座补偿5000元。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湖北农村坟墓拆迁补偿政策
2、湖北省征地迁坟补偿标准
3、湖北农村坟墓拆迁最新消息
4、湖北省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5、2020年农村坟墓拆迁
6、2020年农村坟墓拆迁补偿标准
7、农村坟墓拆迁补偿
8、农村坟地拆迁
9、农村坟墓搬迁补偿政策
10、湖北迁坟赔偿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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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湖北农村坟墓拆迁,烈士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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