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及民事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
5月19日,临安区政府网发布公开征求《临平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据公告称,本次临平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涉及临平区7个镇(街道)32个行政村(社区),共计25个片区,总面积370.6731公顷。
本方案拟安排建设项目69个,项目用地总面积155.7814公顷,共需征收集体土地151.3839公顷。其中涉及经营性、产业性建设项目52个,项目用地总面积120.8323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20.8323公顷。\n\n\n\n 附具体方案如下:
临平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概述
(一)文本
1、背景与区域概况
(1) 背景。
临平是浙江省最年轻的区。2021年4月,杭州市启动部分行政区划优化调整,临平区应运而生,临平区域面积286平方公里,下辖7个街道和1个镇,实际管理人口157万余人。
临平区位优势独特。临平区地处长三角圆心地,G60科创大走廊和杭州城东智造大走廊的交汇点,是杭州东北方向的门户,也是杭州融入长三角、接轨大上海的第一桥头堡。临平交通便捷,拥有一绕三射的高速路网(绕城、沪杭、杭浦、申嘉湖杭),“四横三纵”的快速路网,“五铁交汇”的轨道路网(2条高铁(沪杭高铁、即将开通的沪乍杭高铁),2条地铁(9号线及即将开通的3号),1条城际线杭海城际线穿境而过)。此外还拥有大运河、运河二通道(申请命名为临平河)、上塘运河等航运资源,可实现江海河联运。2022年,我区将建成多个交通路网重点项目,例如沪杭高速公路临平段改建工程、望梅路高架二期工程(S304省道小林至塘栖段改扩建工程)、320国道高架(二期)(崇贤至东湖路连接线二期工程)、京杭运河二通道等。从临平出发,25分钟直达萧山机场,50分钟内直达上海,形成四通八达的“一小时省际交通圈”。
临平是智能制造的高地。拥有国家经济开发区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临平新城两大平台,打造了省级生物医药高新园区、工业互联网小镇、机器人产业园等一批创新孵化和产业园区,集聚了阿里云supET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工信部服务型制造研究院、浙大基础医学研究院等一批创新平台,培育了老板电器、春风动力、贝达药业等一批产业链龙头企业,共有上市企业20家,高新技术企业578家,百亿级企业2家,10亿元以上20家,亿元以上199家,规上工业企业624家。全区已有4家省级“未来工厂”,新增试点2家,数量位列全省各区(县、市)第一;6家企业列入省第一批制造业“云上企业”,数量居全省第一;成功创建省内首批“中国制造2025”县级试点示范、首个浙江省智能制造示范基地、首批省级两化深度融合国家综合性示范区等先进示范。经过多年培育,形成了以高端装备智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为主导的特色优势产业。
临平是数字时尚的胜地。纺织服装是临平的传统优势产业,近年来依托“设计+”“数字+”“科技+”,逐步向时尚产业转型。区内的省级特色小镇艺尚小镇已招引和集聚国内外服装设计师30名、时尚类企业800余家,是全国首批纺织服装创意试点园区以及中国服装杭州峰会、亚洲时尚联合中国大会永久会址。招引了浙江理工大学时尚学院、中国服装科创研究院等一批时尚创新载体,落户了瑞丽轻奢街区、百联奥特莱斯等一批高端消费街区,现代时尚气质日益凸显。
临平是底蕴深厚的宝地。临平之名在东汉时已见诸史册,晋时形成集市,隋唐以来是上塘河水路东出杭州的必经之地和第一大埠,北宋端拱元年建镇,南宋时期为京畿之地。临平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拥有2000多年的“运河文化”和1000多年的“超山梅文化”,留下了北宋文学家苏东坡、近代金石书画大师吴昌硕等名家的踪迹。
临平是生态宜居的福地。地处杭嘉湖平原,大运河、上塘河沿境流淌,临平区一望平畴、塘漾棋布,是典型的江南水乡、鱼米之乡,是文学大师丰子恺笔下的“江南佳丽地”。境内拥有江南三大赏梅胜地之一超山、古镇塘栖等风景名胜和人文景观。近年来,大力推进“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全域基础环境整治、“靓城行动”等专项行动,建成了大剧院、体育中心、体育公园等一批公共服务设施,全区生态不断优化、环境更加宜居、生活十分便利。
(2)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
2.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办法(试行)〉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299号)等。
3.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大纲及参考格式》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45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等。
4.相关规划。《临平区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等。
(3)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1.严格计划,精细管理,坚持“上下内外”,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一方面继续加大力度做好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用地“三块地”盘活工作,及时梳理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批而未供土地的精细化管理,应用工业用地大数据平台科学精准的对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实施现开发,用存量撬动更大增量,切实保障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卓有成效。根据省厅土地利用动态监管系统统计,2021年临平区累计完成消化批而未供3731亩(任务数为2635),完成率为142%;累计完成消化供而未动3735亩(任务数为1865),完成率为200%;累计完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为3585亩(任务数为2500亩),完成率为143%;累计完成盘活存量2644亩(任务数为1500亩),完成率为176 %。因存量土地盘活工作表现出色,2021年度区获省自然资源厅新增“增存挂钩”指标奖励1784亩。
3.土地审批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违法用地。在依法依规用地的工作上,临平区全面树立“严起来”的执法要求,认真落实卫片执法工作,严格责任追究。
2、成片开发土地利用情况
(1)土地开发利用状况。
临平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涉及临平区7个镇(街道)32个行政村(社区),共计25个片区,总面积370.6731公顷。
依据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分析,本方案成片开发涉及农用地面积175.5748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20.9104公顷),建设用地面积179.3161公顷,未利用地面积15.7822公顷。
依据历年农转用数据成果分析,本方案共涉及国有土地面积151.3461公顷,农村集体土地面积219.327公顷。
依据近期遥感影像数据分析,本方案开发建设情况如下,其中已建成区面积87.9419公顷,在建区面积0公顷,规划建设区面积282.7312公顷。
依据临平区各镇(街道)、开发主体建设需求情况,本方案拟安排建设项目69个,项目用地总面积155.7814公顷,共需征收集体土地151.3839公顷。其中涉及经营性、产业性建设项目52个,项目用地总面积120.8323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20.8323公顷。具体建设时序安排详见附表4.4。
(2)“三线”管控要求符合情况。
本方案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均位于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内,所有片区范围均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3)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和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等方面的效益。
1.经济效益。本方案成片开发通过土地征收、划拨和市场手段将土地资源配置到各个土地使用者手中,为城市建设储存了后备力量与经济发展保障,为临平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提供坚实的后盾。
2.社会效益。本方案成片开发项目的实施会对社会、经济、环境等各方面都产生重大影响,对土地利用、分配公平、环境改善、增加就业等方面有巨大的促进作用。通过本方案成片开发的实施,能够真正实现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激活了存量土地利用价值,提高了城市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本方案成片开发的实施,能够创造大量的建筑、服务工人,项目建成后,商贸发展、餐饮娱乐、文化科技、城市管理公益性岗位等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必须为当地及周边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创造就业机会和工作岗位,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
3.生态效益。本方案涉及绿化工程用地面积40.3434公顷,成片开发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临平区生态环境质量,将有效恢复生态绿化功能,改变城市环境,在减少水域污染、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降低噪音等诸方面发挥显著作用,使项目区域生态环境实现良性循环,实现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4.土地利用效益。成片开发是综合开发的基础,本方案成片开发在一个相对成片的区域内,综合考虑各种业态,居住和配套,开发和保护,经济与文化,生产、生活和生态等多种需求,各方面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实现土地的综合利用和高效利用。
法律分析:
随着2020年全区征迁计划及安置房计划的陆续公布,在全区征迁“清零”动员会的提振下,我区新一轮征迁攻坚战正式拉开帷幕,城市建设吹响集结号。
2020年,是余杭大地壮美画卷徐徐铺展的一年,更是区征迁办创新征迁模式和保障机制、提升服务质量的关键一年。
针对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的征迁形势,区征迁办提早谋划、精心部署,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一手抓服务保障,一手抓内部管理,提素养、强技能、重效率、赞实干,进一步提升服务征迁群众的层次和水平。
全面复工冲锋号吹响后,区征迁办立即开展“下基层 三服务”活动。
通过走访、座谈、现场踏勘等形式,由征迁安置科业务负责人组成服务小组,赴全区各镇街开展为期一周的上门服务。
结合征迁攻坚时间节点,针对征迁安置难堵点,服务小组对各镇街的疑难问题再研究、需求再研判,将情况摸排细化到人,细化到每个材料数据点,为镇街突破攻坚难题提供思想工作及实践参考。
同时,为推进全区征迁档案规范化建设,确保征迁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2019年年底,区征迁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征迁档案专项检查,陆续抽查部分项目征地、农居户、企业的征迁档案材料,对于全区面上征迁档案中存在的共性及个性问题进行反馈。
自2017年余杭区征迁办成立以来,全体成员发扬冲锋陷阵、啃“硬骨头”的作风,攻克征迁难题,为余杭“全域美丽”“靓城行动—推动东部崛起”、城市更新发展注入“强心剂”,为社会和谐、百姓安居握好“稳定器”。
为配合省级重点项目——湖杭铁路建设,今年复工复产后,区征迁办负责人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奔赴一线,通过现场踏勘等形式,进一步研究部署,倒排计划,营造“三大比拼”氛围。
湖杭铁路(含杭州西站)项目,余杭路段承担的任务大、责任重,线性工程涵盖中泰、余杭、仁和、良渚、仓前等街道,涉及征地、拆迁、借地、临时用地等多项任务。
面对艰巨任务,区征迁办牵头,与相关镇街协同发力,截至目前,已顺利完成各项签约工作。
该项目进度的重大突破,实现了全区征迁工作的“开门红”,为后续建设夯实了土地基础。
“运河二通道”作为全省实施港航强省和复兴内河水运的重点项目,因历史等多重原因,征迁工作有难度有挑战。
区征迁办多次联合运河、东湖、临平、南苑、乔司等街道召开推进会议,多方协调、沟通,针对重难点问题群策群力,制定专题征迁方案。
与此同时,在征收、评估等方面给予被征迁群体相关政策解读和法律援助,为镇街开展征迁工作扫清认知障碍。
在街道的并肩作战、合力攻坚下,截至目前,除三家企业外,其余签约任务均已完成。
此外,全区的安置房建设、重点市政配套等多个大型民生项目推进也陆续落地,全区征迁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余杭“三个全域”建设奏响了冲锋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
登录规划局网站查看。
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条例》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经济、文化、军事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
选定有关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
确定城市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
编制各项工程规划和专业规划;
进行必要的综合经济技术论证;
拟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城市近期建设的目标、内容和具体部署。
第十五条 直辖市和市的总体规划,应当把市的行政区域作为统一的整体,合理部署城镇体系。
法律分析:
登录规划局网站查看。
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条例》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经济、文化、军事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
选定有关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
确定城市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
编制各项工程规划和专业规划;
进行必要的综合经济技术论证;
拟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城市近期建设的目标、内容和具体部署。
第十五条 直辖市和市的总体规划,应当把市的行政区域作为统一的整体,合理部署城镇体系。
法律分析:
随着2020年全区征迁计划及安置房计划的陆续公布,在全区征迁“清零”动员会的提振下,我区新一轮征迁攻坚战正式拉开帷幕,城市建设吹响集结号。
2020年,是余杭大地壮美画卷徐徐铺展的一年,更是区征迁办创新征迁模式和保障机制、提升服务质量的关键一年。
针对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的征迁形势,区征迁办提早谋划、精心部署,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一手抓服务保障,一手抓内部管理,提素养、强技能、重效率、赞实干,进一步提升服务征迁群众的层次和水平。
全面复工冲锋号吹响后,区征迁办立即开展“下基层 三服务”活动。
通过走访、座谈、现场踏勘等形式,由征迁安置科业务负责人组成服务小组,赴全区各镇街开展为期一周的上门服务。
结合征迁攻坚时间节点,针对征迁安置难堵点,服务小组对各镇街的疑难问题再研究、需求再研判,将情况摸排细化到人,细化到每个材料数据点,为镇街突破攻坚难题提供思想工作及实践参考。
同时,为推进全区征迁档案规范化建设,确保征迁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2019年年底,区征迁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征迁档案专项检查,陆续抽查部分项目征地、农居户、企业的征迁档案材料,对于全区面上征迁档案中存在的共性及个性问题进行反馈。
自2017年余杭区征迁办成立以来,全体成员发扬冲锋陷阵、啃“硬骨头”的作风,攻克征迁难题,为余杭“全域美丽”“靓城行动—推动东部崛起”、城市更新发展注入“强心剂”,为社会和谐、百姓安居握好“稳定器”。
为配合省级重点项目——湖杭铁路建设,今年复工复产后,区征迁办负责人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奔赴一线,通过现场踏勘等形式,进一步研究部署,倒排计划,营造“三大比拼”氛围。
湖杭铁路(含杭州西站)项目,余杭路段承担的任务大、责任重,线性工程涵盖中泰、余杭、仁和、良渚、仓前等街道,涉及征地、拆迁、借地、临时用地等多项任务。
面对艰巨任务,区征迁办牵头,与相关镇街协同发力,截至目前,已顺利完成各项签约工作。
该项目进度的重大突破,实现了全区征迁工作的“开门红”,为后续建设夯实了土地基础。
“运河二通道”作为全省实施港航强省和复兴内河水运的重点项目,因历史等多重原因,征迁工作有难度有挑战。
区征迁办多次联合运河、东湖、临平、南苑、乔司等街道召开推进会议,多方协调、沟通,针对重难点问题群策群力,制定专题征迁方案。
与此同时,在征收、评估等方面给予被征迁群体相关政策解读和法律援助,为镇街开展征迁工作扫清认知障碍。
在街道的并肩作战、合力攻坚下,截至目前,除三家企业外,其余签约任务均已完成。
此外,全区的安置房建设、重点市政配套等多个大型民生项目推进也陆续落地,全区征迁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余杭“三个全域”建设奏响了冲锋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
随着2020年全区征迁计划及安置房计划的陆续公布,在全区征迁“清零”动员会的提振下,我区新一轮征迁攻坚战正式拉开帷幕,城市建设吹响集结号。
2020年,是余杭大地壮美画卷徐徐铺展的一年,更是区征迁办创新征迁模式和保障机制、提升服务质量的关键一年。
针对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的征迁形势,区征迁办提早谋划、精心部署,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一手抓服务保障,一手抓内部管理,提素养、强技能、重效率、赞实干,进一步提升服务征迁群众的层次和水平。
全面复工冲锋号吹响后,区征迁办立即开展“下基层 三服务”活动。
通过走访、座谈、现场踏勘等形式,由征迁安置科业务负责人组成服务小组,赴全区各镇街开展为期一周的上门服务。
结合征迁攻坚时间节点,针对征迁安置难堵点,服务小组对各镇街的疑难问题再研究、需求再研判,将情况摸排细化到人,细化到每个材料数据点,为镇街突破攻坚难题提供思想工作及实践参考。
同时,为推进全区征迁档案规范化建设,确保征迁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2019年年底,区征迁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征迁档案专项检查,陆续抽查部分项目征地、农居户、企业的征迁档案材料,对于全区面上征迁档案中存在的共性及个性问题进行反馈。
自2017年余杭区征迁办成立以来,全体成员发扬冲锋陷阵、啃“硬骨头”的作风,攻克征迁难题,为余杭“全域美丽”“靓城行动—推动东部崛起”、城市更新发展注入“强心剂”,为社会和谐、百姓安居握好“稳定器”。
为配合省级重点项目——湖杭铁路建设,今年复工复产后,区征迁办负责人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奔赴一线,通过现场踏勘等形式,进一步研究部署,倒排计划,营造“三大比拼”氛围。
湖杭铁路(含杭州西站)项目,余杭路段承担的任务大、责任重,线性工程涵盖中泰、余杭、仁和、良渚、仓前等街道,涉及征地、拆迁、借地、临时用地等多项任务。
面对艰巨任务,区征迁办牵头,与相关镇街协同发力,截至目前,已顺利完成各项签约工作。
该项目进度的重大突破,实现了全区征迁工作的“开门红”,为后续建设夯实了土地基础。
“运河二通道”作为全省实施港航强省和复兴内河水运的重点项目,因历史等多重原因,征迁工作有难度有挑战。
区征迁办多次联合运河、东湖、临平、南苑、乔司等街道召开推进会议,多方协调、沟通,针对重难点问题群策群力,制定专题征迁方案。
与此同时,在征收、评估等方面给予被征迁群体相关政策解读和法律援助,为镇街开展征迁工作扫清认知障碍。
在街道的并肩作战、合力攻坚下,截至目前,除三家企业外,其余签约任务均已完成。
此外,全区的安置房建设、重点市政配套等多个大型民生项目推进也陆续落地,全区征迁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余杭“三个全域”建设奏响了冲锋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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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马梨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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