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房屋拆迁过渡费,贵阳过渡费发放时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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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房屋拆迁过渡费,贵阳过渡费发放时间及标准

一、贵阳过渡费发放时间及标准

法律分析:1、住宅房屋:从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的标准在原签订协议中的标准上增加。

2、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协议确定的标准或评估机构确定的标准照发。

3、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每年加发一次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也可按月发放。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过渡费发放时间及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过渡费发放时间一般在搬迁之前就会发放。

房屋征收时采用的先补偿后征收的模式,过渡费也是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用的一部分,所以会在过渡费一般会在搬迁之前发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贵阳过渡费发放时间及标准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1、住宅房屋:

从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增加的标准在原签订协议中的标准上增加。

2、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协议确定的标准或评估机构确定的标准照发。

3、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每年加发一次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也可按月发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过渡费发放时间及标准

过渡费是指在房屋拆迁中,各种原因,有部分开发小区房屋拆迁不能按期还房,导致被拆迁户在外租房过渡的开发商应向其支付的补偿费,发放时间标准如下:

1、住宅房屋;

从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2、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协议确定的标准评估确定。

过渡费不发怎么办1、开发商协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按时发放,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找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拆迁办投诉,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向当地时法院提起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五、过渡费发放时间

法律分析:

过渡费发放时间一般在搬迁之前就会发放。

房屋征收时采用的先补偿后征收的模式,过渡费也是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用的一部分,所以会在过渡费一般会在搬迁之前发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六、过渡费发放时间如何标准?

1、住宅房屋:

从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增加的标准在原签订协议中的标准上增加。

2、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协议确定的标准或评估机构确定的标准照发。

3、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每年加发一次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也可按月发放。

一、宜宾市最新征地安置补偿标准

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

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

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

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

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

第十二条青苗补偿按其年产值的标准,一年一季作物补偿全年产值,一年二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

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在六个月以内,一年一季作物和鱼塘补偿全年产值;

一年两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

使用期限超过六个月补偿全年产值。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补偿相应产值的70%。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由用地单位组织或者委托复垦,经鉴定造成地力下降、农作物欠收的,用地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

复垦费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时预交。

第十四条擅自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茶园、桑园等,按毗邻耕地的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按规定标准补偿;

其他土地上成片种植的树木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规定标准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新栽树木和苗圃按规定补偿标准的10%补偿。

零星木、草本幼苗,根据数量折算成苗圃面积补偿。

第十五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二、武汉市房屋拆迁政策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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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贵阳房屋拆迁过渡费,过渡费发放时间

内容审核:张天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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