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代理案件覆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等业务,是一位全能型律师。为人尽职尽责、务实、高效、专业、守信,且法律功底扎实,法律逻辑清晰,诉讼技巧灵活务实,屡获各庭审主审法官肯定与认可。
最高院判例显示,就同一土地,在后签订的租赁合同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将被认定为无效。以下从法律依据、无效情形及典型案例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为判断土地租赁合同效力提供了基本准则。
-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建设占用土地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些条款直接关联土地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判断。
2. 无效情形:
- 改变土地用途且未经批准:若租赁合同约定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且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则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无权处分行为:出租方对土地无处分权时签订的合同亦无效,但善意取得制度可能构成例外。
- 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如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如村民会议2/3以上同意或代表会议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同样可能被认定无效。
3. 典型案例:
- 某生态农业公司诉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村委会将50亩永久基本农田出租给公司建设“生态观光园”,包含硬化道路、餐饮设施等非农项目。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拆除地上建筑物并复垦土地,村委会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部分损失。此案例充分展示了最高院对违法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的严厉态度。
最高院行政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救济途径问题的答复,主要围绕补偿原则、救济途径及程序保障等方面展开。
1)补偿原则与标准1. 公平合理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 补偿标准制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同样由省级政府制定。
2)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被征地农民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对原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2. 行政诉讼:被征地农民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将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关键问题。
3)程序保障1. 听证与反馈: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应明确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得到充分考虑和回应。
2. 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时间节点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确定土地性质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时间节点,是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明确法律效力产生的重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律师见解,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一、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
1. 征收决定的作出: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需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征地批准文件。这一批准文件是征收行为的法律依据,标志着征收程序的正式启动。
2. 征收决定的生效:征收决定生效的时间点,通常是在征收决定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被征地农民之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和司法解释,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一般都将“送达”作为行政行为发生效力的始点。具体到征地过程中,省级以上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或者是征地决定,在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以发布征地公告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送达后,才能对被征地农民发生法律效力。
二、土地性质变更的实际操作
1. 征地公告的发布: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获得征地批准文件后,会作出征地公告,将征地批复公示给被征地农民。此时,从法律意义上讲,土地性质已经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2. 补偿安置的落实:虽然土地性质在法律上已经发生变更,但征收程序的完成还包括补偿安置的落实。征收方需与被征地农民就补偿、安置等事宜协商并签订协议,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1. 补偿争议的处理:在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数额等问题有异议,进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人会单方作出责令交出土地之决定,此时可以决定中确定的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期限届满之日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
2.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对于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征地中土地所有权转化节点认定的问题,由于当时法律未强制要求政府作征收决定以及公告程序,因此需结合政府批准文件生效时间、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及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等事实综合认定。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时间节点,主要是在征收决定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被征地农民并生效之时。此时,从法律意义上讲,土地性质已经发生变更。同时,征收程序的完成还包括补偿安置的落实等后续工作。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是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7月27日颁发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以下是该意见的原文及相关解释:
1)国有土地租赁的定义与性质1.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2.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2)国有土地租赁的权益与义务1. 承租人通过国有土地租赁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并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
2. 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其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出租。
3)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与监督国有土地租赁活动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租赁活动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对国有土地租赁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等相关内容,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则对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定义和登记进行了规定。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为国有土地租赁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确保了国有土地租赁活动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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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高院行政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救济途径问题的答复,最高院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时间节点
内容审核: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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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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