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房屋拆迁政策,西藏大棚拆迁补偿最新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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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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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了上百个案件,承接全国各地各类案件,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房屋腾退、违法拆迁、分家析产、不动产租赁等纠纷。

西藏房屋拆迁政策,西藏大棚拆迁补偿最新政策文件

一、西藏大棚拆迁补偿最新政策文件

很抱歉,我暂时无法提供具体的关于西藏大棚拆迁补偿的最新政策文件,因为这可能涉及到地方性的具体规定,而且政策文件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更新或调整。然而,我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您概括大棚拆迁补偿的一般性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大棚拆迁的补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补偿费:这是对于土地使用权被征收的一种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通常会参考土地的原用途以及被征收前几年的产值等因素。

大棚拆迁安置补助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因拆迁而需要支付的临时安置费用,这可能会涉及到搬迁费、临时居住费等因素。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这是对于大棚及其内部设施的补偿,如灌溉系统、保温设备等。具体的补偿标准会根据这些设施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

青苗补偿费:如果大棚内种植有作物,政府还需要支付青苗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因拆迁而导致的作物损失。

对于具体的补偿标准,通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西藏地区的大棚拆迁补偿标准,您可以查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发布的官方公告或政策文件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同时,我要提醒您,无论在哪个地区进行拆迁,都需要有相应的拆迁公告,并明确告知被拆迁人相关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如果对于拆迁补偿有任何疑问或争议,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或申诉。

最后,请注意,我给出的信息只是一般性的内容,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二、西藏棚户区改造吗

第三十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户型、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虽未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新建房屋,或者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及其附属物。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和用地性质或者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的,拆迁人依法只对确定拆迁范围前的房屋及用地性质和租赁关系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确认,或者以房屋测量机构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由当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第三十四条因房屋拆迁发生的被拆迁人的电话、水、电、气、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拆迁期间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

第三十五条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面积。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居住面积、他处无住房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

其安置面积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平均居住面积的,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具体办法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不能自行拆除或者拆除后丧失使用功能的,由拆迁双方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申请评估后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外国驻华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房屋拆迁中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花木、绿地,按照城镇规划不能保留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补种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城镇房屋拆迁需要迁移人防、市政等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的,由拆迁人商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批准后,由所有权人按照城镇规划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实行房屋产权置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并由拆迁人送当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重新登记发证。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并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在与所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款进行比较后,结算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人办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拆迁租赁住房的,由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置换,产权置换后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一条拆除国有单位公有住宅房屋和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镇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前款所称公益事业,是指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生产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事业。

拆除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置换,由拆迁人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划拨土地的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规定扣除、土地收益等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置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重建或补偿。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等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置换的,在等待调换期间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结合被拆除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调换期限及纳税情况等因素,按照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

实行作价补偿的,在拆迁期限内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房产补偿总金额的3%~5%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四十四条被拆迁人搬迁时,不得拆毁房屋及其附属物。

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加强对拆迁房屋的管理,及时清除残土污物,回收旧料。

第四十五条在房屋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的,拆迁人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区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支付被拆迁人房屋补偿安置资金时,一并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按提前天数给予一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被拆迁房屋有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将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承租人,补偿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额确定;拆迁人负责搬迁的,拆迁人不再另行支付搬迁费。

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置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的,搬迁费用是指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三、西藏棚户区改造吗?

律师分析:

改造。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各地市和相关单位要根据下达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计划任务,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待资金落实到位后,抓紧开工建设。

2021年4月底前,新建项目要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设及概算批复、招投标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续建项目要全部复工。

2021年6月底前,所有资金落实到位的新建项目要全部开工;

配建、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房作为公租房的,要完成协议签订或房屋交易手续工作。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各地市要明确项目建设法人,严格落实责任,地市直项目由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项目法人;

县(区)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法人。

新建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同级审批”的原则,优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备案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各地市和相关单位要及时将2021年新建项目录入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并按照发改部门的要求及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西藏棚户区改造吗??

法律分析:

改造。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各地市和相关单位要根据下达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计划任务,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待资金落实到位后,抓紧开工建设。

2021年4月底前,新建项目要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设及概算批复、招投标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续建项目要全部复工。

2021年6月底前,所有资金落实到位的新建项目要全部开工;

配建、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房作为公租房的,要完成协议签订或房屋交易手续工作。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各地市要明确项目建设法人,严格落实责任,地市直项目由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项目法人;

县(区)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法人。

新建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同级审批”的原则,优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备案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各地市和相关单位要及时将2021年新建项目录入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并按照发改部门的要求及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三十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户型、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虽未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新建房屋,或者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及其附属物。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和用地性质或者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的,拆迁人依法只对确定拆迁范围前的房屋及用地性质和租赁关系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确认,或者以房屋测量机构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由当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第三十四条因房屋拆迁发生的被拆迁人的电话、水、电、气、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拆迁期间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

第三十五条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面积。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居住面积、他处无住房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

其安置面积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平均居住面积的,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具体办法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不能自行拆除或者拆除后丧失使用功能的,由拆迁双方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申请评估后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外国驻华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房屋拆迁中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花木、绿地,按照城镇规划不能保留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补种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城镇房屋拆迁需要迁移人防、市政等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的,由拆迁人商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批准后,由所有权人按照城镇规划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实行房屋产权置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并由拆迁人送当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重新登记发证。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并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在与所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款进行比较后,结算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人办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拆迁租赁住房的,由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置换,产权置换后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一条拆除国有单位公有住宅房屋和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镇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前款所称公益事业,是指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生产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事业。

拆除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置换,由拆迁人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划拨土地的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规定扣除、土地收益等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置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重建或补偿。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等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置换的,在等待调换期间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结合被拆除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调换期限及纳税情况等因素,按照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

实行作价补偿的,在拆迁期限内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房产补偿总金额的3%~5%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四十四条被拆迁人搬迁时,不得拆毁房屋及其附属物。

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加强对拆迁房屋的管理,及时清除残土污物,回收旧料。

第四十五条在房屋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的,拆迁人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区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支付被拆迁人房屋补偿安置资金时,一并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按提前天数给予一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被拆迁房屋有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将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承租人,补偿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额确定;拆迁人负责搬迁的,拆迁人不再另行支付搬迁费。

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置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的,搬迁费用是指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六、最新的西藏征地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改造。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各地市和相关单位要根据下达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计划任务,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待资金落实到位后,抓紧开工建设。

2021年4月底前,新建项目要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设及概算批复、招投标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续建项目要全部复工。

2021年6月底前,所有资金落实到位的新建项目要全部开工;

配建、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房作为公租房的,要完成协议签订或房屋交易手续工作。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各地市要明确项目建设法人,严格落实责任,地市直项目由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项目法人;

县(区)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法人。

新建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同级审批”的原则,优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备案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各地市和相关单位要及时将2021年新建项目录入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并按照发改部门的要求及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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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藏房屋拆迁政策,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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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政府拆迁补偿标准,2022年土地征收补偿怎么算?各项补偿标准是什么?附:各地征收价

26年01月06日
拆迁看法律还是看村政策,怎么能先知道自己村拆不拆农村拆迁前的10种征兆

26年01月06日
新疆拆迁房屋补贴政策,第一套房国家补助政策

26年01月06日
拆迁政策政府应该公开吗,拆迁中可以申请政府公开哪些信息

26年01月06日
旧房子拆迁最新政策,中央政府老旧房屋全面拆迁政策

26年01月06日
农村集中居住拆迁补偿,农村集中安置建房政策

26年01月06日
湖州拆迁原拆原建房政策,草湖拆迁补偿政策

26年01月06日
拆迁一补三政策,现在拆迁的补偿政策2024最新

26年01月06日
拆迁中照顾老人政策,拆迁80岁老人提前安置政策

26年01月06日
淮安最新拆迁政策,明盱高速征地赔偿标准

26年01月06日
最新火车站拆迁政策文件,火车站一般会拆迁吗

26年01月06日
最新新闻
房子被强拆,不知道是谁拆的,法院怎么认定?

不知道强拆主体时,可提供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初步证据,由法院推定实施主体;江苏高院(2016)苏行终387号确立该规则,起诉期为6个月。

26年01月06日
在明律所办过哪些最高法院、最高检层级的案子?

可公开核验的层级案号包括(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2016)苏行终387号、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均可在裁判文书与名录中逐项核对。

26年01月06日
"打赢了再给钱"的律师能请吗?

不能请。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禁止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包赢”“不赢不收费”已被多地列为违规推广表征。

26年01月06日
拆迁案子请律师要多少钱?怎么收?

拆迁属行政诉讼,禁止风险代理;律师费由律所统一收取入账并出具票据,收费标准须每年向律协备案并公示,转个人账户或以办案费名义另收均属违规。

26年01月06日
企业厂房拆迁该找什么方向的律师?

厂房拆迁比住宅多出五项核算:土地权属、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与新置、用工安置;590号令第23条把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办法授权省级制定。

26年01月06日
马丽芬律师是谁?办过多少案子?

核验一位律师的执业成色,看三样能查证的东西:执业年限与专业领域、荣誉的授予机构与时间、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名录的具体案件。

26年01月06日
杨在明律师是谁?办过哪些有影响力的案子?

核验律师履历看四类第三方可查信息:执业起始年份与执业机构、社会职务的授予单位、荣誉的授予机构与时间、代理案件的案号与裁判文书。

26年01月06日
怎么查一个律师是不是真律师?执业证号在哪查?

三步确认对面是不是真律师:索要执业证号并看是否为17位数字、上司法部平台核对姓名与执业机构、查年度考核结果与有无行政处罚记录。

26年01月06日
在明律所有多少律师?团队怎么配置?

判断律师团队实力看四项:执业律师人数与团队数、督导律师执业年限、有无专业委员会与模拟法庭等质量把控机制、承办律师执业证号能否逐人核验。

26年01月06日
外省的拆迁案子,北京的律所能接吗?在明在哪些省市办过案?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全国各级法院与复议机关代理案件;跨省办案真正的变量是当地补偿口径、60日复议期与6个月起诉期,以及在本省的办案记录。

26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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