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七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安徽某建设公司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违法扣押情形下行政赔偿直接损失的认定
关键词
安徽某建设公司是G206南段一级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2017年5月30日,安徽某建设公司和程某某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程某某将案涉挖掘机出租给安徽某建设公司,每月租赁费用6万元,租赁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6月14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禹会区政府)以安徽某建设公司盗采矿产资源为由扣押案涉挖掘机,但未出具扣押手续,后被法院确认违法。2018年7月18日,禹会区政府向安徽某建设公司邮寄《关于处置被扣押挖掘机的函》,因安徽某建设公司地址变更,该邮件被退回,禹会区政府未及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将处置信息告知安徽某建设公司,至2019年5月21日禹会区政府才将扣押的案涉挖掘机返还给安徽某建设公司。案涉挖掘机被扣押期间,安徽某建设公司一直按租赁协议约定每月6万元向程某某支付租赁费用,共计138万元。经法院咨询,影响挖掘机租赁费用因素较多,如租赁期限、不可抗力、停工因素等,案涉SY405C挖掘机属较大型号挖掘机,当时市场租赁费用每月5.5万元至10万元不等,该笔费用含挖掘机驾驶人员工资,驾驶员每月平均工资0.5万元至1万元。2019年10月8日,安徽某建设公司向禹会区政府提出申请,请求赔偿其租用案涉挖掘机23个月租赁费用损失共计138万元,禹会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安徽某建设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禹会区政府赔偿其损失138万元。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皖03行赔初13号行政赔偿判决:禹会区政府赔偿安徽某建设公司租赁费损失计24万元。安徽某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皖行赔终160号行政赔偿判决: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行赔初13号行政赔偿判决;二、禹会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安徽某建设公司挖掘机租赁损失123万元。禹会区政府不服,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2022)皖行再14号行政赔偿判决:维持本院(2020)皖行赔终160号行政赔偿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赔偿理念,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也要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赔偿数额应当不低于赔偿请求人直接损失。安徽某建设公司为承接G206工程,租用程某某案涉挖掘机进行施工,属法律保护的正常民事行为。禹会区政府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强行扣押安徽某建设公司租用挖掘机23个月,给安徽某建设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因市场上挖掘机租赁费用标准不一,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根据公平原则,参照市场惯例,对安徽某建设公司损失作如下认定:
关于案涉挖掘机租赁费用标准问题。安徽某建设公司与挖掘机出租人程某某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时间早于禹会区政府扣押时间,基本排除安徽某建设公司为获取更多赔偿款虚假提高租赁费用的可能性,约定每月租赁费用6万元符合案涉SY405C型挖掘机市场租赁费用行情。安徽某建设公司请求按照每月租赁费用6万元标准计算损失符合客观实际,予以认可。
关于案涉租赁挖掘机损失计算问题。禹会区政府于2017年6月14日扣押案涉挖掘机,在60日办案期间届满后,未对安徽某建设公司作出违法认定或处罚决定,该期间给安徽某建设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2018年7月18日,禹会区政府向安徽某建设公司邮寄《关于处置被扣押挖掘机的函》,邮件无人签收被退回后,亦未采取其他合法有效方式通知安徽某建设公司,致使安徽某建设公司无法知晓可以领回扣押挖掘机的信息,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系禹会区政府工作失误导致。故安徽某建设公司自2018年7月18日至2019年5月21日的租赁费用损失,亦应由禹会区政府承担。
关于案涉挖掘机驾驶员工资扣除问题。参照当时市场惯例,挖掘机租赁费用包含驾驶员工资(月平均工资0.5万元至1万元),案涉挖掘机出租人程某某亦承认每月6万元的租赁费用包含驾驶员工资。按照商业习惯和市场惯例,雇主不可能在驾驶员长期赋闲情况下照常发放工资。考虑驾驶员重新找工作需合理期限,比照企业职工离职通常做法,酌定雇主需多支付驾驶员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市场平均工资0.75万元计算。故安徽某建设公司赔偿请求中多含的驾驶员20个月工资,予以扣除。
裁判要旨
1.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民事违约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未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相对人要求的赔偿违反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惯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5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29条
一审: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行赔初13号行政赔偿判决(2020年5月12日);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赔终160号行政赔偿判决(2020年9月14日);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行再14号行政赔偿判决(2023年9月22日)
#违规扣押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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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