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违章房屋拆迁赔偿,广东案例:复议期间镇某府强拆房屋,法院:无权拆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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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25年。深耕行政法领域,对政府征收拆迁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流程,能够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勤勉尽职;曾参与西安某区城中村改造、北京市某区交通枢纽改造、深圳某大型社区业主维权等近百起案件,得到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广东违章房屋拆迁赔偿,广东案例:复议期间镇某府强拆房屋,法院:无权拆除,违法!

一、广东案例:复议期间镇某府强拆房屋,法院:无权拆除,违法!

广东案例:复议期间镇某府强拆房屋,法院:无权拆除,违法!

基本案情

李某在本村有一处建于六、七十年代的约13平方米的瓦房。该房屋由李某父亲及李某先后居住。2020年3月因机场扩建工程房屋面临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李某多次与拆迁办沟通,但因房屋面积小未获得复建安置。2022年12月6日,镇人民政府针对该房屋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依法征收案涉房屋,按照《补偿办法》等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李某不服,随后向区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然而,在行政复议期间,即2023年2月2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李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关损失。

双方观点:

李某认为,镇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未经合法程序强制拆除其房屋,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镇政府:否认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认为李某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

裁判结果

确认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2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驳回李某的赔偿请求。

裁判理由

首先,关于李某主体资格的认定。虽然涉案房屋无报建手续和产权证明,但区人民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指向的相对人为李某,故李某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其次,镇政府不具有法定拆迁房屋的权利,且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被依法征收,李某未自行交出相应房屋,虽然镇政府具有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职权,但是依前述规定,镇政府并无相应职权对土地上的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镇政府实施本案拆除行为超越其法定职权,程序违法,且其在未完成征收补偿的情况下拆除涉案房屋,该强制拆除行为亦缺乏事实根据。鉴于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对于赔偿问题,涉案房屋已被纳入机场扩建项目征收范围,区人民政府已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李某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内容均已得到相应保障,不宜再通过行政赔偿方式予以救济。

温馨提示

在面临拆迁等行政行为时,个人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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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期间的违法建筑强拆怎么办?

行政复议期间不可以强拆,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且权利人未采取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时,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一、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异同有哪些?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

(一)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

(二)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的人均系区、县房地局;

强迁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

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

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二)是效率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

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三)是社会公信度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

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

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三、「胜诉案例」限拆决定被撤销后,政府能否仍以违建为由拒绝赔偿?

文/刁欣宇、黄艳

【案件回放】

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G先生所经营的企业,始建于1976年并于1977年取得营业执照获得营业许可。

1993年6月,G先生取得了该宗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使用证上载明用途为企业。

自建厂至今,G先生始终按照使用证上载明用途使用该宗土地,长期合法经营从未逾矩。

然而,2019年4月1日,G先生收到了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厂区范围内三幢厂房因未取得北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进行建设,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责令G先生自行拆除。

面对突如其来的限拆决定,G先生为保障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害,委托了黄艳律师团队进行处理。

黄艳律师团队在接手该案件后,及时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向顺义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以违法建筑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请求区政府予以撤销。

与此同时,黄艳律师团队也向镇政府发出法律建议函,沟通限拆决定事宜,建议其暂停执法程序,以避免错误强拆造成不可逆转的重大经济损失。

然而,G先生尚未等到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审查结果,三幢厂房即被镇政府强制拆除。

针对强制拆除行为,黄艳律师团队亦及时帮助委托人提起了行政复议救济程序。

2019年7月11日,顺义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镇政府所作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2019年9月19日,顺义区人民政府针对强制拆除纠纷作出第二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G先生三幢厂房的行为违法。

有了前述复议决定的基础,G先生向李桥镇政府及时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其对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2019年12月初,李桥镇政府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书》,仍然以案涉厂房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不同意赔偿。

收到《不予赔偿决定书》之后,黄艳律师团队及时帮委托人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判令镇政府对强制拆除行为给G先生企业造成的数百万元损失进行赔偿。

2020年12月,一审法院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案件,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认为:

①虽然李桥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但原告方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合法性,故原告方要求李桥镇政府赔偿厂房、楼房、装修、墙体、顶棚等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因搬运而雇佣工人和机械设备的损失等,此亦并非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

③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镇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上述建筑材料已经灭失,故本院将结合涉案建筑物的面积、形成时间等情况,就建筑材料残值部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判决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建筑材料残值损失三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赔偿请求。

在15日上诉期限内,黄艳律师团队及时帮助G先生提起了上诉。

而李桥镇人民政府亦不服一审判决,同时提起了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

2021年2月,三中院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再审改判】

拿到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G先生很是不解,甚至感到不公正,明明限拆决定已经被依法撤销,强拆行为也已经被确认违法,为何法院仅判决赔偿拆除后的建筑残值三万元?为了维护G先生的权益,黄艳律师团队从新证据、参考判例的角度深入补充研判,最终确定了再审思路——主打被拆除建筑的合法性问题:

被拆除的三栋建筑物中,有两栋建筑物于1984年建成,后来仅是进行了换顶、扩建,换顶、扩建过程中原房屋主体结构未发生改变。

另一栋2006年新建建筑物是为了响应当时北京市扩大生产要求而建设,手续不全和当时的政策背景存在直接关系。

按照北京市和顺义区的相关政策,这类手续不全房屋,并不属于必须拆除情形,而是先列入台账、通过规划拆迁过程稳步消除,而在规划拆迁当中是可以进行合法性认定并给予补偿的。

再者,认定违章建筑是政府建设部门的行政职能,而法院只是行使司法职能,在《限期拆除决定书》已被撤销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未经职能部门认定就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与此同时,参考最高法的同类案件判例,如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生效文书从根本上否认了当事人的拆除义务,则赔偿范围应及于建筑物本身。

因此,原审判决将被拆除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按照建筑残值酌定赔偿标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2022年3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一次谈话,向双方当事人询问了涉案相关事实,并围绕再审新证据询问了被申请人镇政府的意见。

2022年3月7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

本案中强拆行为所依据的限拆决定,已经被顺义区人民政府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镇政府在作出限拆决定前已经查清涉案建筑物的建设时间、建筑结构及建设主体等案件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且强拆行为亦已被确认违法。

李桥镇政府于本案中认为涉案建设为违法建筑并拒绝赔偿,但其主张的依据均系其在作出限拆决定前所取得的材料,但根据前述限拆的复议决定,上述材料不足以认定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李桥镇政府在本案原审中亦未提交限拆决定被撤销后另行开展相关工作以能够认定涉案建设属于违法建筑且不存在可予整改情况的证据。

因此,结合在案证据,对涉案建设是否属于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G先生对被拆除建筑是否存在合法权益尚需进一步明确。

而原审法院在对上述情况未予以充分考量的情况中,作出G先生厂房要求赔偿厂房、楼房、装修、墙体、顶棚等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证据不足的认定,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裁定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行政复议期间能否拆除违法建筑

对于行政复议期间能否拆除违法建筑的问题,可以参考一下答案: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虽然仅仅两句话,但因不同解读,理解不一,基层执行起来非常困惑。

目前,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说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

与此同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还要做到两点:

一是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

二是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强制拆除。

但是,由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清晰,基层执法部门在限期拆除公告何时发布、公告什么内容等问题上,意见很不一致。

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行政机关即可公告,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公之于众,而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换言之,公告的内容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公告的时间是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同时。

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公告的目的之一在于“让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之前,知晓自己的违法事实及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后果”。

因此,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同时进行限期拆除公告,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按照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程序是:

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五、如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强拆合法吗

行政复议期间不可以强拆,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且权利人未采取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时,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一、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异同有哪些?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

(一)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

(二)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的人均系区、县房地局;

强迁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

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

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二)是效率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

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三)是社会公信度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

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

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六、遭遇强拆怎么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的违法建筑强拆,应当及时报警,并起诉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处理,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对强拆,很多当事人容易情绪激动,以暴制暴,进而产生肢体冲突,甚至酿成血案。

这样的方式一是无法获得当事人想达到的争取到合理补偿的根本目的,二是可能危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建议大家采用。

科学的做法是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察在接到公民报警后,有出警的义务。

如果警察到达现场未阻止非法强拆的行为,属于不作为。

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

当事人可在事后到县公安局书面报警,警方有义务对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不立案,属于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促使警察立案调查。

一、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强拆立案调查

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对强拆,很多当事人容易情绪激动,以暴制暴,进而产生肢体冲突,甚至酿成血案。

我们认为,这样的方式一是无法获得当事人想达到的争取到合理补偿的根本目的,二是可能危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建议大家采用。

科学的做法是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察在接到公民报警后,有出警的义务。

如果警察到达现场未阻止非法强拆的行为,属于不作为。

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当事人可在事后到县公安局书面报警,警方有义务对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不立案,属于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促使警察立案调查。

二、不法分子强拆时怎么办?

1、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强拆立案调查

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对强拆,很多当事人容易情绪激动,以暴制暴,进而产生肢体冲突,甚至酿成血案。

这样的方式一是无法获得当事人想达到的争取到合理补偿的根本目的,二是可能危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建议大家采用。

科学的做法是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察在接到公民报警后,有出警的义务。

如果警察到达现场未阻止非法强拆的行为,属于不作为。

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当事人可在事后到县公安局书面报警,警方有义务对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不立案,属于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促使警察立案调查。

2、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

强拆现场,是当事人事后维权的重要证据,因此,一定要第一时间对强拆实施现场进行摄影摄像,以保留现场实况这个有力证据。

在摄影摄像时,当事人应注意,摄影不要靠太近,以避免摄像设备被抢夺或损毁,但摄录的画面一定要清楚,包括强拆实施过程,参与强拆的人员情况都要摄入画面。

最好同时有一人近前录音,在录音中能够辨别现场人员在强拆实施过程中的身份,职责等。

视频、音频等录好后,不要轻易从原始设备中删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留在原始摄录设备上,并同时备份。

3、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起诉讼

强拆现场情况复杂,背后的法律关系更是错综复杂。

实施强拆很少政府亲自出马,常常会以开发商、社区、村委会甚至社会闲散人员具体操作的方式来实现。

就算有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指挥,事后也以各种借口推脱的一干二净。

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如果你的房屋已经被强拆了,简单说就是有人以暴力手段侵犯你的财产权,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实施了这一行为,对于当事人来说,通过司法途径都是唯一办法,如果是个人实施了这一行为,那么涉及到刑事犯罪,我们应该敦促警察立案调查,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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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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