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1.基本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殊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限额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新个人所得税附加六项扣除标准新个人所得税增加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纳税人有发生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支出,即可享受税费减免。
1、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年满3周岁,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
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最长扣除时间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根据实际超出金额扣除,最高扣除额度为80000元。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一、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1、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主要有: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费用、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费用、岗位培训费用、职业技术等级培训费用、高技能人才培训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以及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等费用。
法律分析:
1.基本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殊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限额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不需要计提,在实际支付时实报实销,所以要在应付职工薪酬下设立职工教育经费二级科目明细核算。
分录为:
实际发生时报销支付教育经费:
借:
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
贷:
库存现金。
月末分配:
借:
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贷:
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
(一)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四)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2014)第七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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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司秉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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