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很难享受到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款。因为公职人员的户口一般都不会落在农村,而即使由于种种原因落在农村,但因为有公职,可以明确地证明不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以很容易被村里认定为不具有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分享权,从而得不到。
一年多前,老家的村子全部被拆掉了,前几天回老家还去看了一下,特别荒芜,全长满了草,已经不太好确认自己家原来的位置。村子里面的人全部都在周边租房子住,很多亲戚都不知道现在住在哪里,安置房还没有开始建。当时老家还有一栋房子,不大,150多平米。那边房子赔偿非常低,总共赔偿了20来万元。当时也把我们夫妻和孩子的资料报了过去,但最后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首先村里征收公共土地获得的补偿款分配的依据是户籍。我很多年前户籍就不在村里面,所以不能分配。但我的堂弟和表弟都是在一个村里,而且他们上大学之后已经把户口迁出来,不过工作后都不是公职人员,就把户口重新迁回到了村里。所以他们对于村里公共土地的补偿款是有分配权的,而我却没有。
另外,房屋的拆迁补偿,主要是按照面积来补偿的,另外加上装修费用等等。除了这些,还有安置费和租房费。租房费去按照实际住在村里来拨付的,不是主要入住的房子是不给的。但安置费只要有房子在村里,一般都有。我舅舅户口不在村里,但有一间房子是属于他的,不仅分配到了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而且还拿到了安置费。但我也没有分到,父母的房子虽也有我的一份,但由于我是公职人员,最终也没有给我安置费。\n\n\n 由于公职人员的身份,很难能享受村里的拆迁补偿等费用,各地的分配政策也千差万别。我19岁上大学之后,户籍才离开村子,之前也是在村子生产生活,也是为村里做过贡献的,按理说应该是可以享受部分补偿的。曾经到苏州那边去学习,他们那边对于村集体经济和各种补偿的分配分享有一套比较好的方法,可以比较公平公正的分享。
这个方法就是采用积分制来分配。比如规定村里所有户籍人员享有一定的基础分;然后规定成人在村子生产生活一年可以累积一定的分数;户口迁走的、外嫁出去的和娶进来的,都可以按照实际在村的年限累计一定的分数。当然,这个方案要更加完善更加细化,并且要经过村里的表决通过才行。这种方式值得推广,特别容易解决村里外嫁女的问题,因为这个常常引起村里很多的矛盾。
总之,公职人员因为户籍不在村里,更不会在村里生产生活,很难享受到农村土地拆迁补偿款。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不仅公职人员,还有外嫁女,在分配之时对于是否享有分配权,都常常会产生矛盾。个人认为积分制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但这需要政府与村里配合,确定合理细化的方案才行。
法律分析:
如果拆迁时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明确了享受拆迁分房的具体事项,那么现在因为工作变动或者户口迁移,是不影响现在落实分房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一、公职人员是否享受农村拆迁安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职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法享有农村拆迁安置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有哪些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职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法享有农村拆迁安置补偿。
公务员能享受农村拆迁补偿,但必须拥有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土地补偿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
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
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
2、货币补偿标准。
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
房屋拆迁需要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发布拆迁通告;
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入户调查;
评估结果公示;
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发放、领取补偿款;
拆除房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分析:
如果拆迁时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明确了享受拆迁分房的具体事项,那么现在因为工作变动或者户口迁移,是不影响现在落实分房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公职人员是否享受农村拆迁安置需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
如公职人员的户口未迁出的,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既可以享受拆迁安置补偿。
反之则无法享受农村拆迁安置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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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佳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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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开核验的层级案号包括(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2016)苏行终387号、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均可在裁判文书与名录中逐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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