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里拆迁文件多久公示,占地拆迁县里做出归划后国家能批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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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牧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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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征收 房屋违建认定与危房认定案件 国有及集体土地群体性安置补偿纠纷案件

擅长民营企业征收补偿纠纷、重大群体性补偿安置纠纷案件的处理。专门致力于全国重大涉黑案件的再审、复杂企业征收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并担任国资委等多家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县里拆迁文件多久公示,占地拆迁县里做出归划后国家能批准吗

一、占地拆迁县里做出归划后国家能批准吗

占地拆迁县里做出的规划能否获得国家批准,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规划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一、规划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县里做出的占地拆迁规划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划内容需要明确、合理,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只有合法的规划才有可能获得国家批准。

二、符合国家政策与法规

国家对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有一系列严格的政策和法规,旨在保护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县里的规划需要符合这些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征收程序的公开透明、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等。如果规划违反了国家政策或法规,将很难获得国家批准。

三、审批流程与要求

占地拆迁规划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通常,规划需要提交给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会综合考虑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只有通过审查并符合要求的规划才能获得批准。

综上所述,占地拆迁县里做出的规划能否获得国家批准,取决于规划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如果规划满足这些要求,并且经过了严格的审批流程,那么就有可能获得国家批准。然而,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判断。

二、划拨地拆迁,当地是否给赔偿吗?

一、拆迁范围是有哪一级政府划定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的范围一般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确定征收方案后,要对征收方案进行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怎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1)确认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2)审查四规划一计划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确定征收范围和两个禁止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征收范围,作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停止办理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4)调查登记和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的范围一般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确定征收方案后,要对征收方案进行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

三、列入政府拆迁范围

1、农村房屋未有人居住,闲置时间达两年以上的类型。

2、房屋原本居住的人去世或者不再居住此房的情况。

3、已经被划分至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4、不属于村集体成员的人,但是占用了村集体的居住房屋。

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拆迁范围是有哪一级政府划定的?

拆迁范围是有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但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可见,能够组织和实施征地的,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征地拆迁工作周期长、任务重,不可能全部靠县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来操作,因此,具体实施中还会授权或者委托乡镇、街道、村委会、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参与到拆迁工作中来,但这不意味着这些机关或者机构就有权征地,他们只是帮忙的,不能以自己名义实施征地。

一、征地流程和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八)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九)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

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十)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十一)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上规定的是政府部门可以划定拆迁范围,但具体有哪一级的政府部门划定这就不确定了,这需要根据拆迁的原因进行分析,不过,征地这么大的事情不是哪一政府部门可以全权决定的,政府部门提出这种规划以后也是要各行政单位之间相互协商才能确定的。

五、拆迁范围是有哪一级政府划定的

一、拆迁范围是有哪一级政府划定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的范围一般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确定征收方案后,要对征收方案进行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怎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1)确认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2)审查四规划一计划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确定征收范围和两个禁止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征收范围,作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停止办理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4)调查登记和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的范围一般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确定征收方案后,要对征收方案进行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

六、国有划拨土地拆迁有补偿么

法律分析:

划拨地被征收拆掉是有补偿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人民政府有权利回收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同样规定了在回收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时,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详细补偿费用的计算是由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上三种结合计算决定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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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牧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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