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行政复议,最高院行政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救济途径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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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念平律师

杨念平律师

副主任 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精通违章建筑的处理

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农村集体土地行政复议,最高院行政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救济途径问题的答复,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

一、最高院行政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救济途径问题的答复

最高院行政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救济途径问题的答复,主要围绕补偿原则、救济途径及程序保障等方面展开。

1)补偿原则与标准

1. 公平合理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 补偿标准制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同样由省级政府制定。

2)救济途径

1. 行政复议:被征地农民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对原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2. 行政诉讼:被征地农民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将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关键问题。

3)程序保障

1. 听证与反馈: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应明确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得到充分考虑和回应。

2. 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二、最高法院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主体是市 县一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实负有补偿安置的总责。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明确指出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中的主体责任。

二、政府职责

1. 公告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包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协议等。

2.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征收土地前,政府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 补偿费用落实:政府需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补偿费用,保证足额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

三、实际操作与监督

1. 具体执行部门:虽然政府负总责,但实际操作中,政府可能会指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具体执行部门来负责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2. 监督与听证: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 司法保障:若政府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征地农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村民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如何赔偿

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时,其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下是具体的补偿内容: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一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损失进行的补偿,因此这部分费用通常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非直接归承包土地的村民所有。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根据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来确定。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需要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费

对于青苗补偿费,如果是刚刚播种的农作物,会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会按一季度产值来计算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如果能够得到收获,则不予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补偿标准会根据附着物的类型、价值等因素来确定。例如,如果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等,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然后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会获得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内的多种补偿。这些补偿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同时,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执行。

村民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如何赔偿?

村民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时的赔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来计算。具体标准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这个地价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会定期进行调整。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主要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会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来计算。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则是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来计算。但请注意,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费

对于青苗补偿费,如果是刚刚播种的农作物,会按照季产值的三分之一来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会按照最高一季度的产值来补偿。而对于能够收获的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则不会得到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

如果被征收土地上还有其他附着物,如房屋、设施等,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会由相关部门与用地单位进行协商,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

村民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会根据上述几个方面来进行赔偿。这些赔偿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确保了赔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征地补偿维权方式有哪些?

征地补偿维权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行政复议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不满,可以向作出征地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原征地补偿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被征收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征地补偿决定存在错误或不公,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原征地补偿决定。

3)协商与调解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也可以与征收方进行协商和调解。通过协商和调解,双方可以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纠纷。这种方式相对灵活,且成本较低。

4)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征地补偿维权需要依法进行,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非法手段。同时,被征收人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被征收人在维权过程中可以依据该法规要求征收方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维权方式多种多样,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维权。同时,也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最高院关于征地批复可诉的情形

关于最高院关于征地批复可诉的情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征地批复的性质与可诉性

1. 征地批复是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直接影响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因此,征地批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提起诉讼的。

2)国有土地上征地批复的可诉性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对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 征地批复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通常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或附件,其合法性在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诉讼中会被一并审查。

3. 虽然行政法规并未明文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批复不服的救济途径,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原理,当征地批复直接侵犯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时,土地权利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3)农村集体土地上征地批复的可诉性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2. 这意味着,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对征地批复(通常包含补偿方案)不服的,需要先经过行政机关的裁决(复议)程序,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批复并非完全不可诉,而是需要遵循“先裁决后诉讼”的原则。

征地批复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提起诉讼的。在国有土地上,征地批复的合法性可以在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诉讼中一并被审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对征地批复不服的,需要先经过行政机关的裁决程序,对裁决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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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高法院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主体是市 县一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村民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如何赔偿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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