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内蒙古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每亩地67860元到36500元。占用耕地一年按该地类年产值的2倍补偿,占用二年的按该地类年产值的3倍补偿。土地补偿费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一、内蒙古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耕地(水浇地)67860元亩,林地56820元亩,草地36500元亩。占用耕地一年按该地类年产值的2倍补偿,占用二年的按该地类年产值的3倍补偿(其中1倍为土地改造补偿费);临时占用沙柳地、柠条地、天然草地等地类一年按永久征地标准的15%补偿,占用二年按永久性征地标准的20%补偿。
土地补偿费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依法批准后,以公告的形式将补偿安置标准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在征地补偿上面执行的标准也有比较大的差异。根据内蒙古最新政策,征收补偿标准因土地类别而划分,其中耕地是每亩地67860元。而草地的话则是36500元。征地部门支付补偿款是根据村民手中持有土地证上的面积,没有证就不能证实土地合法性,就不能拿到补偿款。
法律分析:
内蒙古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每亩地67860元到36500元。
占用耕地一年按该地类年产值的2倍补偿,占用二年的按该地类年产值的3倍补偿。
土地补偿费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耕地(水浇地)67860元/亩,林地56820元/亩,草地36500元/亩。
占用耕地一年按该地类年产值的2倍补偿,占用二年的按该地类年产值的3倍补偿(其中1倍为土地改造补偿费);临时占用沙柳地、柠条地、天然草地等地类一年按永久征地标准的15%补偿,占用二年按永久性征地标准的20%补偿。
征地补偿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直接给到被征地的农民;十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部分属干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中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2、第二种情况:自留地与承包地相互区分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安置补助费: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没有获得安置,可以在自由选择是拿补偿还是买保险。
2、农村的自留地、自留山与自留草场都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内的成员对此只有使用权。
集体内成员不允许对此进行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允许私自将自留地用于在修建房屋等其他的非一、政府征用土地流程是什么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
7、对于征地补偿存在纠纷的,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内蒙古林地征地补偿标准: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4到6倍。
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10倍。
灌木林地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一、关于林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林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的补偿费标准:
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经济林、竹林的补偿标准:
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3、特殊用途林的补偿标准:
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4、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6000元;
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5、“四旁”林木:
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
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规定,立案标准:
1、非法占用并毁坏分别或合计达五亩以上的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
2、非法占用并毁坏十亩以上的其他林地;
3、非法占用并毁坏第1、2项规定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林地;
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2项规定其中一项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林地,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
三、林地违法多少面积判刑
非法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六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材林林地:
按每亩成熟林蓄积价值的3倍。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
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4到6倍。
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到10倍。
灌木林地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三)经济林地,按设计每亩年产量价值的3到6倍。
(四)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
(五)占用、征用盟市、旗县所在地或城镇郊区范围内林地的,其补偿费应高出相同林种林地标准的1到2倍。
(六)占用、征用宜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三。
(七)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八)占用、征用森林经营单位的其他用地的,经占用、征用林地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法律分析:
内蒙古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每亩地67860元到36500元。
占用耕地一年按该地类年产值的2倍补偿,占用二年的按该地类年产值的3倍补偿。
土地补偿费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本着保障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根据本地区实际,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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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蒙农村拆迁费,内蒙古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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