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与集体土地,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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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与集体土地,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国家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区别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意义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旨在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该政策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入市条件与程序

1. 入市条件:

- 规划符合: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 权属清晰: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完成土地确权登记。

- 民主决策:入市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2. 入市程序:

- 方案编制:土地所有权人编制入市方案,明确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

- 政府审核:方案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确保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

- 公开交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拍挂,确保过程透明公正。

- 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者支付价款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使用权。

三、收益分配与监管

1. 收益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按“集体占大头”、政府收取调节金、农民个人分红的原则分配,确保农民权益。

2. 资金监管:设立专户管理收益资金,优先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3. 监管措施: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监督土地入市行为,防范市场波动和违法违规操作风险。

二、拆迁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什么区别

拆迁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拆迁原因、适用法律、批准部门、补偿标准、实施部门以及强制执行程序等方面。

1)拆迁原因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原因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基于商业开发,在开发商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后进行拆除。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则应当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依法定程序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后,才能进行拆除。

2)适用法律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3)批准部门不同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则由国务院、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复。

4)补偿标准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所给予的补偿以房屋评估价值为依据,评估价值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据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本身的补偿,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5)实施部门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一般由住建局承办相关事项。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一般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

拆迁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拆迁原因、适用法律、批准部门、补偿标准、实施部门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进行拆迁时,应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

三、拆迁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区别

拆迁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权人不同

1.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由人民政府代表全体中国公民行使所有权。

2.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集体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所有权。

2)拆迁原因及法律依据不同

1.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商业开发,拆迁活动需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应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依法定程序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行拆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3)批准部门及实施部门不同

1.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般由住建局承办相关事项。

2.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需由国务院、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复,一般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

4)补偿标准不同

1.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以房屋评估价值为依据,评估价值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据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

2.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本身的补偿,土地补偿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分配宅基地,只对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补偿。

5)用途及收益渠道不同

1. 国有土地主要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以及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

2. 集体土地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收益渠道更加宽广。

拆迁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在所有权人、拆迁原因及法律依据、批准部门及实施部门、补偿标准以及用途和收益渠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四、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主要涉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内容的详细解答: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

1. 集体土地变建设用地手续:

- 选择符合规划的集体农用地,咨询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确保所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

-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住建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建设用地占用程序:

- 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等,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农用地转用方案等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2)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

- 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需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 农民宅基地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件:

- 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 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如通路、通水、通电等。

- 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流转期限在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

-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法律、行政法规未另有规定,且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未另有约定。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涉及多个环节和方面,包括选择符合规划的土地、编制可行性报告、申请用地使用权以及流转管理等。在实际操作中,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执行,确保用地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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