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琨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研究,并拥有超过十年的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房屋补偿安置案件,至今主办及合办案件已超400件。张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房产、土地征收行政纠纷,税务筹划和行政处罚的处理。同时,张琨律师还在水务环境建设服务领域工作3年,具有投融资及环保项目运营经验。 张琨律师为人真诚、办案风格犀利,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及认可。
法律分析:一、宣传工作不到位。二、法律法规不健全。三、补偿方式相对单一。四、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拆迁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1、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
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城市的拆迁户来讲,虽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买不到或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也要改变早已习惯了的生活环境。
这就使得农民或居民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需要花力气进行宣传、解释与化解。
2、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
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
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一部分社会成员、阶层、群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没有受益或受益较少的群众出现心理不平衡,出现了赔偿、补偿、漫天要价等不合理要求。
当要求不能满足时,部分群众就采取上访或闹事等形式争取其利益,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法不责众的错误心态,认为聚众闹事是唯一可以解决问题,获得实际利益的途径,进而故意扩大事态,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达到个人目的。
3、征地拆迁政策还待完善
从国家层面讲,虽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民法典》(2021.1.1生效)、《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颁发了一些实施细则,但是,征地拆迁政策还是显得尚待完善,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些许困难。
4、补偿标准不一致
表现在三个不一样:
一是在农村,同一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乡与乡、村与村,甚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补偿标准也可能不一致,造成农民之间的攀比心理。
二是在城市,居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不同项目可能会不一样,因而造成区与区、街道与街道、居委会与居委会之间补偿标准不同的情况。
三是农村与城市的补偿标准不一样。
上述三个不一样,尤其是前二个不一样,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引发了不少纠纷。
作为征地拆迁对象的农民或居民,希望尽可能得到合理补偿,或者多一点补偿,以维护自己的生计和权益。
这就会引起利益上的冲突与矛盾,这是征地拆迁工作中各方都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
5、社会保障措施尚未健全
征地拆迁对象因为国家建设失去了土地与房屋,如何以人为本,保障他们当前和长远的利益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但是从目前来讲,国家还未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障法规,以妥善解决征地拆迁对象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子女教育和生产生活等问题。
据了解,有些省市出台了一些具体办法,但不够统一与规范。
如果,征地拆迁对象的眼前生活有着落,长远生计有保障,则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就会顺畅得多,也不会变成天下第一难了。
法律分析:
1、宣传工作不到位。
2、法律法规不健全。
3、补偿方式相对单一。
4、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拆迁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一要坚持公开、公正。
要及时将拆迁方案、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全部公开,并对每户的拆迁面积、补偿金额张榜公布。
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坚持四个到位,即拆迁政策宣传到位、拆迁方案落实到位、拆迁工作程序到位、拆迁资金补偿到位。
编制拆迁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人。
各个环节适当分权,形成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
畅通举报、投诉途径,对以权谋私及侵害群众利益的进行严肃查处。
二要坚持依法推进。
要严格落实拆迁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群众的利益诉求不堵不避,不拖不压,建立方便快捷的利益表达通道和利益协调解决机制,使拆迁户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在最快的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
要克服因怕出事而不敢做事的思想,对于那些涉嫌违法违规、倚仗势力借机敛财的投机户,要敢于采取强硬措施,从而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体现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
三要坚持正面引导。
要加强舆论引导,宣传项目建设的意义和拆迁政策,使每个征地拆迁户既理解政府的决策,更对今后的生活有良好的心理预期。
要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对在约定期限内搬迁的拆迁户,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调动群众参与拆迁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拆迁户愿意搬、想早搬、争着搬的良好工作格局。
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员一切可以动用的人际资源做好群众的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而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要坚持以人为本。
征地拆迁不仅要考虑到大局的利益,更要考虑普通群众的利益,努力寻求政府利益与群众利益的平衡点和对接点,并以此作为制定政策的立足点。
在拆迁安置中,要将征地拆迁与安置统盘考虑,既要确保征地拆迁中群众眼前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又要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和被拆迁群众的生活出路和就业问题,使群众的长远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征得下、拆得出、安得好,从而构建和谐友好的拆迁关系。
五要坚持群众路线。
征地拆迁工作的主要对象是群众,群众工作更需要走群众路线。
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充分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争取群众。
要发挥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把道理说明白,把政策讲清楚,把工作做细致,把思想做顺畅。
同时,以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为契机,走近群众,联系群众,亲近群众,密切党群、政群、干群关系,使拆迁安置工作成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六要加强队伍建设。
当前,各地在征地拆迁工作上普遍没有固定的机构,工作人员也是临时选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因此,要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门的征地拆迁机构,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先行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征地拆迁队伍,专门负责本地区的征地拆迁工作。
要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努力打造一支精通法律政策,具有专业技能,富有实际经验,擅长群众工作的专业化的征地拆迁队伍。
一、征地拆迁保障措施
1、加强宣传,做到和谐征地。
深入到搬迁户家中,耐心细致的给群众讲政策,充分尊重被征地拆迁人的知情权,使住户了解拆迁政策、理解拆迁意义,自觉支持并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2、加强协作,做到统筹推进。
主动联合协调住建、房改、供电、拆迁办等部门,针对钉子户提出的要求,具体研究解决,最大限度的给予满足,将安置地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手续,一同报建,让群众放心满意答应搬迁。
3、加强协调,做到合理安置。
在安置搬迁过程中,把群众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设身处地的为搬迁户着想,帮助搬迁户办理好土地证,并送证上门,给他们做规划,印红线图,发放补偿费等。
4、加强服务,做到顺利拆迁。
在拆迁之前,提前通知群众做好物品搬迁,派出工作人员帮助群众转移物品。
二、征地拆迁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1、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
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城市的拆迁户来讲,虽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买不到或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也要改变早已习惯了的生活环境。
这就使得农民或居民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需要花力气进行宣传、解释与化解。
2、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
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
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一部分社会成员、阶层、群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没有受益或受益较少的群众出现心理不平衡,出现了赔偿、补偿、漫天要价等不合理要求。
当要求不能满足时,部分群众就采取上访或闹事等形式争取其利益,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法不责众的错误心态,认为聚众闹事是唯一可以解决问题,获得实际利益的途径,进而故意扩大事态,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达到个人目的。
3、征地拆迁政策还待完善
从国家层面讲,虽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民法典》(2021.1.1生效)、《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颁发了一些实施细则,但是,征地拆迁政策还是显得尚待完善,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些许困难。
4、补偿标准不一致
表现在三个不一样:
一是在农村,同一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乡与乡、村与村,甚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补偿标准也可能不一致,造成农民之间的攀比心理。
二是在城市,居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不同项目可能会不一样,因而造成区与区、街道与街道、居委会与居委会之间补偿标准不同的情况。
三是农村与城市的补偿标准不一样。
上述三个不一样,尤其是前二个不一样,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引发了不少纠纷。
作为征地拆迁对象的农民或居民,希望尽可能得到合理补偿,或者多一点补偿,以维护自己的生计和权益。
这就会引起利益上的冲突与矛盾,这是征地拆迁工作中各方都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
5、社会保障措施尚未健全
征地拆迁对象因为国家建设失去了土地与房屋,如何以人为本,保障他们当前和长远的利益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但是从目前来讲,国家还未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障法规,以妥善解决征地拆迁对象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子女教育和生产生活等问题。
据了解,有些省市出台了一些具体办法,但不够统一与规范。
如果,征地拆迁对象的眼前生活有着落,长远生计有保障,则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就会顺畅得多,也不会变成天下第一难了。
法律分析:
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各项制度规定在本地区全面落实。
加强对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各市、县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深入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
各省(区、市)要立即部署,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积极配合国务院督察组工作。
要立即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立即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拆迁户房屋安置问题怎么解决
2、拆迁户房屋安置问题解决方案
3、拆迁户房屋安置问题有哪些
4、拆迁户怎么处理安置房
5、拆迁户安置政策
6、拆迁户应该安置什么房子
7、拆迁安置的房屋
8、拆迁户补偿安置房标准
9、拆迁户房屋如何补偿
10、拆迁房安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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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户房屋安置问题,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什么问题
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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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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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