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水南村古民居拆迁被叫停!文保部门给过处理意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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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网文称浙江省台州市下辖的水南村面临“整村拆除”,且波及一省保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相关网帖的评论中,许多文物古建爱好者纷纷对此表示痛心,但也有个别网友认为“不了解情况就没有发言权”,应当多问问当地村民的真实意愿。

  9月4日,台州市文物局发布《情况通报》称,接到举报后,市文物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同步下发停工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下一步,文物部门查清事实后将依法依规处置,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那么,面对频繁发生、屡禁不止的古建筑被拆迁事件,究竟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被重视起来呢?古建筑的保护,关键在什么地方呢?

  在集体土地征收、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大规模铺开的今天,因拆除农村房屋而涉及的古民居、寺庙、戏台等的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持续凸显。

  坦白讲,之所以此类古建筑被拆事件接二连三的发生,重点在于其一直都“有市场”——被拆迁村民等老百姓受限于其知识和认知并不能充分认识到古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其关心的重点在于自己能不能通过“拆旧建新”住上新房,毕竟很多年久失修的古民居的居住条件已经极为恶劣。

  而站在拆迁方的角度上,出资参与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当然得有利可图,能多拆一部分面积,就有望今后多运营、占用一部分,经济利益就势必要从文物古建保护这一“底线”中去挤压出来。

  什么都不能拆,那就意味着没钱赚,开发商就不会来,城中村改造的目的也就可能落空。

  在明律师认为,想要真的平衡好古建保护、利用和城中村改造的关系,要从以下3个方面去加强认知、落实责任:

  一、《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完全禁止对古民居等建筑的拆除,切不可认为“古建筑”天然带有“护身符”。

  《文物保护法》第20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也就是说,对于古建筑这类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是原则,但不排除拆除这一例外。只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才是完全“不得拆除”的。

  故此,大家切不可认为古建筑在拆迁中就先天拥有“护身符”,对古建筑保护的监管只能不断加强,这不仅要靠文保部门积极作为,更要靠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文物保护意识的培养和提升。

  二、文物古建本体不能动,建设控制地带也不能轻易动。台州市水南村的拆迁中,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许氏宗祠群的建筑本体并不在拆除范围内,舆论关注的焦点在于对其周边古民居等建筑的拆除破坏。

  《文物保护法》第18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这就是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文物建筑本体,还包括其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实践中一些地方倒是将评上级、立着碑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起来了,但却把其周边原有的古民居院落、水井、道路等破坏殆尽,彻底改变了原有的村容村貌,这是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导向的。

  三、征收、城中村改造中村民、村集体意愿固然重要,但应当首先尊重文物保护部门的处置意见。

  实践中,许多古民居院落的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某户村民所有,于是其“拆旧建新”的意愿就可能特别强烈。

  但需要强调的是,不可移动文物毕竟不同于普通的民房,其是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审美艺术价值的,而这种价值,有时需要文保部门的专业人士去鉴别和确认。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在城镇房屋拆迁、危房改造等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24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24小时内和7日内,这两个期限如能落实将能够有力的保护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免遭施工机械的摧毁。水南村的这起案件中,涉案拆迁方究竟是否依规履行了上述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的义务呢?这显然需要当地文旅部门经深入调查后给社会公众一个答案。

  由此看来,即便是真要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去考虑迁建、拆除,也必须首先经文保部门的处置,而不能绕开这一环节就动手拆除。

  当然,属地文保部门依法应当主动履行职责,及时发现辖区范围内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并着手开展调查、认定工作。而不能单纯指望老百姓去一个一个申请认定。

  在明律师最后想强调的是,古建筑的保护、利用和当地经济的发展并不是一道单选题,老房子不拆,恰恰就是来钱致富的金库。拥有众多古建筑的村落正可以充分贯彻先进的城市更新理念,放弃“大拆大建”的全面改造,重视“外科手术”式的微改造,利用申请式腾退、恢复性修建等新途径在保住老房子的基础上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用现代建筑设计理念对古建筑进行适度的内部装修改造,同时保留其原有的独特文物、观赏价值。

  要加大对基层群众的文物保护宣传教育,结合红火开展的研学游、线上讲座等多种形式不断将这方面的理念、知识传递给更多的普通老百姓,让大家对何为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拥有自己的判断能力,遇到情况能够及时向文物保护部门报告。

  鼓励拆的,未必就是支持村庄的发展;拼命拦着的,未必就是妨碍村庄发展的“层层阻力”。凡事都要辩证、客观地看待,不能将发展、利用和保护对立起来。

  拆和留的选择,一定要慎之又慎。毕竟一旦拆了便不可再生和复制,后悔是来不及的。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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