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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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说明】

  委托人杨先生家住河南省信阳市某村,2021年5月25日,乡人民政府作出《房屋预征收告知书》,杨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此前村委会也一直在与杨先生协商征收补偿的事,但是由于给予的补偿太低,双方一直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随后,乡政府便向杨先生作出了一份《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认为其在宅基地房屋处搭建的活动板房属于违建,要求5日内自行拆除完毕,逾期不拆除的,将由乡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杨先生认为对方明显属于在补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采用违法手段强拆,便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于艳律师依法进行法律程序予以制止。

  经过律师与杨先生的沟通,了解到当地多年前便已经开始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了,只是村民均未见过相关的合法征收文件,此次拆违行为很可能是为了减损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利益,行政目的存在不当之处,需要律师进行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予以查明。但由于《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中要求拆除的时间较短,考虑到这一情况,紧急对该《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经过复议机关依法审理,该《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被依法撤销。但没有想到的是,乡政府仍在12月突然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委托人的前述房屋。

  【办案经过】

  主办律师马上针对其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以便在后续的行政赔偿或者补偿诉讼中,争取该部分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但出人意料的是,一审法院最终仅认定被告未在实施强拆行为前发出强拆通知、未张贴强拆公告,仅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同时却认定委托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因此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虽然程序违法,但实体并不违法。对此,主办律师认为根据人民法院不能超越司法审判职权,对已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随意作出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该判决严重影响了委托人的征收补偿利益,因此马上指导委托人进行上诉立案工作。

  经过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法定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主动认定的范畴,不宜由司法权直接认定,一审在没有当事人请求司法评判的情况下,主动进行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并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结果。由此,本案通过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这一重要案件中取得胜利,为委托人后续协商补偿事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除了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外,最关键的一点是一审法院到底有无职权认定房屋属违法建筑?

  ▷ 法律依据上分析:

  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明确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是乡、镇人民政府,而非人民法院,此外,房屋即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在处罚上亦存在多种处理方式,如责令停建、限期改正,往往对于历史建筑、存在时间长或经过属地政府同意、基于信赖建设的房屋允许补办手续予以合法化,仅对于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筑区才会进行限期拆除、没收实物,并不必然导致被拆除的后果。并且如果涉争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则应当由房屋征收机关依法认定后,视情形决定给予补偿或是不予补偿,而非采取拆违的方式,不当促迁。

  ▷ 司法实例上分析:

  ①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再66号,唐昌淑、余红丽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认为,若将房屋作为违法建筑处理,则必须通过法定认定程序进行。

  案例要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若将房屋作为违法建筑处理,则必须通过法定认定程序进行。

  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910号,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管辖的范围。(同理,也不应属于行政案件受案管辖范围。)

  案例要旨:关于泰阳公司请求拆除泰阳国际商贸中心全部违法建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以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有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理的职权,故原审判决以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管辖的范围而未采信常泰公司的该主张,并无不当。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2917号,单县三禾制衣有限公司诉申秋萍、王玉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认为,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案例要旨:关于单县三禾制衣有限公司主张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筑的问题。本院对此审查认为,依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可以明确:认定建筑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且应当由有权机关依据实体法及程序法作出违法建筑认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是行政强制决定书,当事人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程序之后违建认定才产生既定力,否则人民法院不能宣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其行为明显超越了司法审判范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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