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大报告提及的这两件事极端重要,农民注意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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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乡村振兴无疑是当下社会生活中的绝对热词,是全体农民实现脱贫后的又一战略目标。在实务中,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发展等诸多对农民权利有直接影响的做法高度相关。

譬如《乡村振兴促进法》第1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村资源和生态优势,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

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的建设……

而要实现上述以农业产业化为抓手的宏伟发展目标,势必会涉及对房屋、土地使用的全面改革。在2021年施行的《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农民可着重关注以下规定:

1. 县、乡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2.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3.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4.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显然,乡村振兴很可能与“村庄撤并”“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旧村改造”等涉拆旧建新项目相关,农民要特别留心这些新动向对自身住房财产权益的影响,在遇到纠纷时坚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诚如在明律师在多年前就开始持续关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时所强调的,征收拆迁并非影响农民居住生活环境的唯一重大事项,以“村民自治”为形式的各种“改造”“改革试点”项目将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开展。这无疑对农民在参与其中时对自身合法权利、长远利益的敏锐性提出了新的考验和要求。

【要点二:耕地保护在报告中被明确予以强调】

在提及乡村振兴战略后,报告对“耕地保护”这一地位愈发重要的原则进行了强调: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在近期的咨询中,经常有农民提及自己因觉得种地不挣钱,而在自家的承包地大棚内硬化场地、建房、建养殖设施。无疑,这些做法都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是为法律和政策所坚决禁止、反对的。

在明律师以将于2022年12月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的规定为例,来给大家再看看法规政策是如何“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的。

《办法》第18条规定,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油料、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禁止占用耕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二)违反规定绿化造林;

(三)超标准建设绿色廊道;

(四)违反规定挖田造湖造景;

(五)违反规定从事非农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转用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及时补足相应的耕地,其数量、质量不低于被转用的耕地。

第19条则针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下列行为:

(一)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或者进行其他水产养殖设施建设;

(二)扩大自然保护地范围;

(三)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四)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五)建设畜禽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也就是说,占耕地面积80%以上的永久基本农田是严格禁止建养殖场、种树挖塘等其他设施农业行为的,只允许用于粮食、蔬菜等基础性农作物的种植。建房居住、经营等行为就更不必说了,那是彻头彻尾的土地违法行为。

即使对于一般耕地,保护力度也可谓是空前加强。在耕地“非粮化”被严格限制的前提下,农民想将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建养殖场或从事露营等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乡村文旅”活动,所需的审批、备案条件也将是无比严苛的,贸然建设将极易招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的严厉查处。

可以确定的一点是,耕地保护未来将会进一步动真格,农民朋友切勿在此原则性问题上心存侥幸,打承包地、自留地的主意去“盘活利用”。须知,“盘活利用”这一概念针对的只能是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是必须“专地专用”的,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乡村振兴战略与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各种“协议搬迁、腾退、改造”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必然存在着联系,而此类行为在权利救济中又常常面临无程序可提、无被告可诉、查处程序不合法等诸多难点。这就要求农民朋友切实加强政策、法律学习,对自家的土地、房屋将会碰到怎样的改革举措有所预期做足准备,明确“有所为有所不为”,积极依法参与乡村振兴各项事业,在二十大开启的新征程中谱写乡村振兴新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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