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代耕代种协议,村委换届选举难道不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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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代耕代种协议,村委换届选举难道不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准吗,土地代耕是指一些不愿种地

一、村委换届选举难道不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准吗

村委换届选举确实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准。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组织、职权等事项的基本法律。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表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必须遵循该法的规定。

2)选举原则与程序

1. 选举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确立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民主原则。

2. 选举程序

- 提名与登记:根据该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前,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村民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候选人提名:根据该法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并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等条件的村民为候选人。

- 投票与计票: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同时,设立秘密写票处,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

3)选举的监督与保障

1. 监督机制

- 根据该法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村民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根据该法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2. 保障措施

- 根据该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等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 根据该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村委换届选举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确保选举的民主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村两委换届的要求

村两委换届的要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村“两委”班子成员一般为3至7人,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以下是关于村两委换届要求的详细解释:

1)换届选举的基本原则

1. 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2. 任期制度: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换届选举的具体程序

1. 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2. 候选人提名: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3. 投票与计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3)换届选举中的其他规定

1. 选举资格: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 罢免程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3. 职务终止与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关于选举的有关规定办理。

村两委换届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确保换届选举的合法、公正、有序进行。

三、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对土地闲置应当如何处理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1)闲置土地的认定

闲置土地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1.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闲置土地的处理

对于经依法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相关部门会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置。主要的处置方式包括:

1.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对于因特殊情况导致未能按时动工的土地,可以与相关部门协商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2. 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以适应新的开发需求。

3. 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在土地闲置期间,政府可以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再进行开发。

4. 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长期闲置且无法进行有效利用的土地,政府可以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5. 置换土地:对于因规划修改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可以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对土地闲置应当如何处理?

对土地闲置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1. 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 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3.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 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5. 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6. 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1.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闲置费。

3.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请注意,具体的处理方式可能会根据土地的性质、位置、闲置原因等因素有所不同。在处理闲置土地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理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遵循以下规定:

1)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1.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如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则视为闲置土地。

2.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2)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1. 对于闲置一年以上但未满两年的土地,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若闲置时间达到两年,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 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导致动工开发迟延的,则不属于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的认定主要基于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是否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导致动工开发迟延等因素。对于已认定的闲置土地,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四、五保户承包地是否收回

五保户承包地是否收回,这个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五保户的生存状态、承包地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五保户生存状态下的承包地权益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户在享受五保待遇期间,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意味着,只要五保户还在世,其承包地就不能被随意收回。

2. 如果五保户选择分散供养,例如由其亲戚供养,那么其承包地一般会由亲戚代耕,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要求收回。

2)五保户去世后的承包地处理

1. 当五保户去世后,其承包地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果五保户与集体组织之间有扶养协议,那么按照协议来处理承包地。

2. 若无扶养协议,但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承包地可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来处理。不过,在这种情况下,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3. 如果五保户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丧失继承权,且五保户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那么其承包地归集体组织所有。若五保户生前非集体组织成员,则其承包地归国家所有。

3)法律法规对五保户承包地的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五保户的承包地不能强制收回,只有在征得五保户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其承包地。这一规定旨在保障五保户的土地权益,避免其因失去土地而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

五保户承包地是否收回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但无论如何,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五保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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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两委换届的要求,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对土地闲置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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