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新民法典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主要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三百五十六条中。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1)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是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即公平与合理。
2)拆迁补偿的具体规定1.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得到保障,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 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补偿:
- 同样根据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拆迁补偿的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体现了法律对拆迁补偿费用管理的严格性和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
4)相关权益的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这一规定在拆迁补偿中同样适用,意味着在拆迁过程中,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应得到一并处理。
新民法典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具体规定了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方式及相关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
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宅基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拆迁政策进行确定。
1)补偿原则与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2)具体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确定,并需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例如,茅草房每平方米可能补偿两千元;砖房每平方米可能补偿两千六百元;平房每平方米可能补偿三千元;楼房(两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可能补偿三千五百元。具体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其他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这些费用根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注意事项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考当地最新的拆迁政策和法规,以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宅基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拆迁政策进行确定的。具体补偿方式包括房屋补偿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偿,具体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确定。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如何的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主要涉及补偿内容的确定以及评估流程和方法的运用。
1)补偿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评估流程和方法1. 评估流程:
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
评估前的准备,包括收集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等;
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
对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
编写评估报告,提出作价评估意见;
进行评估复核和审批。
2. 评估方法:
根据实际评估时间点计算重置价值;
预估预期收益进行计算;
参照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值;
预估土地开发后扣除相应税费的价值进行计算;
评估土地在进行实际区位确定的价值。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甚至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和步骤的复杂过程,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精确和公正的评估。
关于动迁新政策中的20补偿细则,以下是对其的详细解读:
1)补偿原则与标准1. 补偿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原则确保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征收而导致财产价值降低。
2. 评估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保证了评估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甚至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补偿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提供了灵活的补偿方式,以满足不同被征收人的需求。
1.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将按照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2. 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特别是在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时,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 合法建筑与临时建筑: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2. 违法建筑与超期临时建筑: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这一规定确保了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防止了违法建筑通过征收获得不当利益。
动迁新政策中的20补偿细则涵盖了补偿原则与标准、补偿方式以及特殊情况处理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国家农村整体搬迁的政策,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1)农村整体搬迁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等情形,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表明,农村整体搬迁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旨在促进公共利益。
2)农村整体搬迁的审批程序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特定类型的土地,如永久基本农田或超过规定面积的其他土地,需由国务院批准。对于征收其他土地,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征收农用地的,需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一步骤是确保土地用途的合法性和规划性。
3. 在完成前期工作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3)农村整体搬迁的补偿与安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征收过程中,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相关信息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2. 补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 安置方面,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应确保补偿金额足够被征地农民购买新的住房;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应提供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安置房。
4)其他注意事项1. 在农村整体搬迁过程中,应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搬迁。
2. 搬迁后,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排,避免因搬迁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3.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整体搬迁工作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关于农村整体搬迁的政策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旨在促进公共利益。在搬迁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审批、补偿和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土地承包确权政策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明确土地权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以下是关于土地承包确权政策的详细解读:
1)土地承包确权的基本概念土地承包确权,即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承包经营权、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这一过程需要通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2)土地承包确权的主要政策内容1. 确地到户
对于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农户。这一过程中,应严格以2004年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为基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
2. 完善农村土地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落实集体所有权,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同时,稳定农户承包权,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
3.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土地,需待争议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因土地流转、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耕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应按照民主协商、尊重农户意愿的原则处理。
3)土地承包确权的意义1. 明晰土地权属
通过确权,可以明晰现有土地使用人和所有人之间的权利关系,推动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落实到位。同时,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
2. 增加农民收入
借鉴城市改革经验,通过产权改革,可以发挥各个主体的积极性,增加农民非农产业方面的收入,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比例。
3.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确权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国家依据登记的数据拟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出台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同时,促进种田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育、壮大,有效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后谁来种地的问题。
4. 创新社会管理
确权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通过打消农民流转土地的担忧,可以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的流转和集约化经营。
土地承包确权政策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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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动迁新政策 20补偿细则详细解读,国家关于农村整体搬迁的政策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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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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