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行政程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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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律师

王威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集体土地上房屋行政程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拆的程序,集体土地上房屋如何确权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拆的程序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拆的程序主要涉及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 土地征收程序:

- 征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公告与登记:征收土地需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即征用土地公告、土地补偿登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补偿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2. 强制执行程序:

- 前置条件:若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搬迁,且已经完成了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包括补偿协议的签订或补偿决定的作出。

- 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在房屋征收中,若被征收人拒不搬迁,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行过程:强制执行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应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 特别注意事项:

- 合法性与正当性:整个征收和强拆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 权益保障:被征收人有权了解征收的相关情况,参与征收过程,并对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提出异议。

- 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在实施强制拆迁时,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拆程序需严格遵循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和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确保征收和强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其调查认定和处理需遵循严格流程与规定,确保合法、公正与合理。

一、调查认定流程

1. 组织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2. 调查内容:包括建筑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时间、权属关系等,利用无人机航拍、GIS系统比对等工具辅助核查。

3. 多部门联合认定:依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具备工程规划许可等标准,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分类认定。

二、分类处理措施

1. 合法建筑:对于因历史原因或行政程序不完善而未能完成登记,但符合当时规划和建设要求的建筑,应认定为合法建筑,并参照周边类似合法建筑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

2. 违法建筑: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以及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一般不予补偿,并依法限期拆除或整改。

3.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虽存在违法性,但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不能简单拆除或不予补偿的建筑,需综合考量历史因素、实际情况及社会影响,通过补办手续、协商补偿等方式妥善解决。

三、处理原则与保障

1. 程序合法性: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确保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权益保障:充分听取被征收人意见,保障其申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权利,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三、律师办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一、业务受理与前期准备

1. 接待与咨询:律师在受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业务时,应首先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位置、面积、权属证明等,同时了解征收项目的性质、目的以及进展情况。律师需向当事人明确告知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程序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确保当事人对征收过程有清晰的认识。

2. 资料收集与审查:律师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征收公告、补偿方案等相关资料,并进行详细审查。重点核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包括是否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是否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经过公告并听取意见等。同时,律师还需关注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确保补偿金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征收程序合法性审查

1. 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律师需核查预公告是否包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确认预公告是否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且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2. 土地现状调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律师应核查土地现状调查是否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同时,关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否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过程中是否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也是审查的重点。

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律师需核查公告内容是否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并关注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的反馈意见。如多数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律师需参与听证过程,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与执行

1. 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审查协议内容,确保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安置途径等关键条款,并关注协议是否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费用的落实与监督:律师需监督补偿费用的落实情况,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如发现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律师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 安置房交付与质量监督:对于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等补偿方式的,律师需关注安置房的交付情况,确保安置房符合质量标准,并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需求。如发现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或交付延迟等情况,律师应协助当事人与开发商或政府部门沟通,要求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律救济与争议解决

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如当事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行政行为不服,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律师需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并代表当事人参与庭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协商与调解: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律师可积极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与调解。通过沟通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降低争议解决成本,提高解决效率。如协商无果,律师需及时调整策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3. 执行监督与强制执行: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应履行特定义务而未履行,律师可协助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律师需监督执行程序的合法性,确保执行措施得当,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律师还需关注执行过程中的异议处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主要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宅基地使用权和管理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2.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自建房规划和审批

1. 村民自建房屋需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提交材料包括宅基地使用证、户籍证明、自建房的施工图及方案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

2. 乡镇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村民方可动工建房。未批先建、随意翻修翻建房屋等行为均不符合管理规定。

3)建设用地管理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包括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但需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相关权利义务。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自建房规划审批以及建设用地管理等方面,以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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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律师办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内容审核: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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