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分家析产纠纷等民商事、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案情简介】
杜先生系某市某县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房产一处,后因该村被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双方一直未能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2017年11月8日,杜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杜先生决定委托在明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办案经过】
在明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律师首先指导杜先生以某县政府和某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县政府和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其位于某村的房屋的行为违法。根据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同村村民杨某的房屋已被确认是某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拆除,法院依据此判决,判断出杜先生房屋拆除的主体为某街道办事处。
在此过程中律师也提出在没有就拆迁补偿问题与杜先生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直接拆除房屋,违反了法定程序。该案件经过一审,一审法院支持杜先生的请求,确认某街道办事处的拆除行为违法,但是未认可某县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一审判决后,某街道办事处提起了上诉,后该案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也支持被上诉人杜先生的请求。
在明律师提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征收拆迁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机关不能在拆迁补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相对人的房屋,这是对相对人合法财产的侵害。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直接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杜先生的房屋属于违法行为。
【办案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在明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拆迁人会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没有依法对被征收人予以合法补偿的情况下,直接违法强制拆除房屋。在法律性质上,它不但属于一种行政强制,而且属于非法的行政强制。如果它能够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就可能打开接下来的行政赔偿大门,即使征收方没有作出补偿决定,依然可以通过行政赔偿的方式依法保障自己的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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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拆迁达不成协议能强拆吗内容审核: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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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