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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钟先生等88人是某村村民,2009年10月26日,省政府作出对某区政府的《征地批复》;2018年3月30日,某区政府发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示了征收范围。钟先生等人对《征地批复》不服,于2019年4月17日向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钟先生等人不服该复议决定,又于2019年8月5日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钟先生等人的行政复议中请超过了60日的法定期限,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钟先生等人在在明律师的指导下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明律师认为,某区政府张贴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附件并未记载《征地批复》的内容,复议申请应当从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批复内容之日起算,因此复议申请时间应当从申请信息公开之日起算,因此钟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期限;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在明律师的观点,认为申请人知道该行政行为的标准应为知道被申请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行为名称和行为主要内容三个方面。
【办案结果】
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在明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行政判决;
二、撤销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指令省政府在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点评】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个前提是需要经过上级人民政府的批复征收土地,否则即为违法。本案中,征收方在公告中未记载批复的相关内容,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征地批复》而言,无论它本身是否被确认违法,都应当成为下级政府在后续征收过程中的执行依据。特别是对征收人发布的征收公告来说,《征地批复》更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如果缺失这一项,就表明征收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被征收人能够及时洞察这一点,就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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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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